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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业财政补贴 操作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8-05    来源: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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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开发区、街道)相关部门,各镇财政和资产管理局(财政分局)、开发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9﹞85号)和《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武政发      ﹝2017﹞236号)文件精神,加快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促进我区养老服务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区养老服务业财政补贴操作办法通知如下:

一、养老机构补贴

(一)补贴对象

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包括公办、社会力量举办和通过改制等方式实行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

(二)补助条件

养老机构申请建设补贴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全区养老服务发展规划;

2.在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和备案,运营时间满6个月以上;

3.  财务核算规范,票据使用规范;

4.  养老机构投入运营后,五年内不改变服务性质的;

5.  经区民政部门检查或考核(含年检)合格。

(三)补贴标准

1.建设补贴

(1)民办非企业登记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以自建产权用房新办的给予每张普通型床位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以租赁房产新办,且租期5年以上的给予每张普通型床位25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2)工商登记的社会办营利性养老机构,以自建产权用房新办的给予每张普通型床位25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以租赁房产新办,且租期5年以上的给予每张普通型床位125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3)社会办符合护理型养老机构条件的以自建产权用房新办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以租赁用房新办,且租期5年以上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4)社会办养老机构提供场地内设医疗机构取得医务室资质、护理站资质和护理院资质的,分别以核定养老机构床位数的80%、90%和100%计发护理型床位一次性补贴。已享受普通型床位一次性建设补贴的,申报护理型床位一次性建设补贴时补足到上述标准。

2.运行补贴

按照入住机构满1个月(含)以上的老人的数量(含特困供养对象),每月分别给予自理老人80元、介助老人100元、介护老人120元的基准运行补贴;对通过等级评定为一级至五级的养老机构分别享受基准运行补贴的1.1倍、1.2倍、1.3倍、1.4倍、1.5倍。

对产权销售型、使用权转让型、押金租赁型等新建养老建设项目,不享受养老机构补贴政策。

(四)申请流程

1.建设补贴

养老机构正常运营6个月后,向区民政局提出建设补贴的书面申请,填写《武进区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请表》(附件3),并按照要求准备好建设补贴申报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核;区民政、财政、卫健等部门组成的考核组,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考核和实地核查,并根据考核和核查结果发放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入住率达15%时,补贴总额的50%;入住率达30%时,补贴总额的100%。

2.运行补贴

养老机构运行补贴执行年度申报制度,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1月,申报时间段为上一年度的10月1日至本年度的9月30日,填写《武进区养老机构运行补贴申请表》(附件4),并按照要求准备好《武进区养老机构入住人员花名册》和入住协议等申报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核,区民政、财政和第三方考评机构结合养老机构全年的服务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考评,根据考评结果发放运行补贴。

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补贴

(一)补贴对象

1.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是日间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助餐服务、健康保健、精神慰藉、文体娱乐和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名称统一为“ⅩⅩ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ⅩⅩ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

2.老年人助餐中心(点)。老年人助餐中心(点)是主要为镇、村(社区)老年人提供膳食加工配制、外送、集中用餐等服务的场所,名称统一为“ⅩⅩ镇(街道)老年人助餐中心”、“ⅩⅩ村(社区)老年人助餐点”。

(二)补贴标准

1.建设补贴

(1)建成投入运行6个月以上,达到示范性(AAAA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标准,月均服务老人达到200人次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每增加20人次增加补贴1万元,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达到标准化(AAA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标准,月均服务老人达到100人次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每增加20人次增加补贴1万元,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达到普通型(AA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标准,月均服务老人达到50人次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每增加20人次增加补贴1万元,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1)

(2)建成投入运行6个月以上,符合建设标准、运营规范、日均服务量达到50人次(含外送)的老年人助餐中心,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日均服务量每增加10人次,增加补贴1万元,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新建具有固定场所,并配备灶具、清洗消毒设备、就餐桌椅器皿等必要设施,日均服务量达到10人次的老年人助餐点,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日均服务量每增加10人次,增加补贴1万元,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老年人助餐中心(点)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内的按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点)建设补贴标准,不重复补贴。(《社区老年人助餐中心(点)建设标准》见附件2)

2. 运行补贴

(1)月均服务老人达到50人次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每年补贴2万元,每增加10人次增加补贴1万元,结合机构运行情况和考评结果,补贴最高不超过每年6万元。

(2)根据配送餐、集中用餐的数量给予老年人助餐中心每人每次2元的运行补贴。由区、镇两级根据老年人助餐中心配送餐、集中用餐的数量进行运行补贴结算。

3. 助餐补贴

给予老年人每人每天3元(每天仅限一顿午餐)的助餐补贴,即老年人以低于市场3元的价格享受助餐服务,由区、镇两级根据老年人助餐中心配送餐、集中用餐的数量进行助餐补贴结算。

(三)申请流程

1.建设补贴

(1)各镇(开发区、街道)根据当年度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运行情况,于次年的1月10日前,将《武进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补贴申请表》(附件5)和相关申报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核;区民政、财政部门组成考核组,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考核和实地核查,并根据考核和核查结果发放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补贴。

(2)各镇(开发区、街道)根据当年度老年人助餐中心(点)建设运行情况,于次年的1月10日前,将《武进区老年人助餐中心(点)建设补贴申请表》(附件7)和相关申报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核;区民政、财政部门组成考核组,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考核和实地核查,并根据考核和核查结果发放老年人助餐中心(点)建设补贴。

2.运行补贴

(1)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运行补贴执行年度申报制度,各镇(开发区、街道)根据当年度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运行情况,于次年的1月10日前,将《武进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运行补贴申请表》(附件6)和相关申报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核;区民政、财政和第三方考评机构结合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全年的服务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考评,根据考评结果发放运行补贴。

(2)老年人助餐中心运行补贴执行年度申报制度,各镇(开发区、街道)根据当年度老年人助餐中心运行情况,于次年的1月10日前,将《武进区老年人助餐中心运行补贴申请表》(附件8)和相关申报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核;区民政、财政部门组成考核组,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考核和实地核查,并根据考核和核查结果发放老年人助餐中心运行补贴。

(3)助餐补贴

老年人助餐中心助餐补贴执行年度申报制度,各镇(开发区、街道)根据当年度老年人助餐中心运行情况,于次年的1月10日前,将《武进区老年人助餐中心助餐补贴申请表》(附件9)和相关申报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核;区民政、财政部门组成考核组,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考核和实地核查,并根据考核和核查结果发放老年人助餐中心助餐补贴。

三、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补贴

(一)补贴对象(户籍及实际居住地均在武进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老年人)

1.援助对象

(1)年满60周岁无子女照顾的生活不能自理的低保户;

(2)年满60周岁无子女照顾的生活不能自理的三属;

(3)年满60周岁无子女照顾的生活不能自理的革命残疾军人;

(4)年满60周岁无子女照顾的生活不能自理的复员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5)年满60周岁生活不能自理的失独家庭中的老年人;

(6) 年满60周岁无子女照顾的生活不能自理的区级以上劳模;

(7)年满60周岁的分散供养特困对象;

(8)年满70周岁的归国华侨;

(9)生活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

(10)9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

2.补助对象

80-89周岁的老人。

(二)补贴标准

1.援助对象。评估为0级(能力完好)、1级(轻度失能)和2级(中度失能)的,享受价值200元/人·月的上门服务;评估为3级(重度失能)的,享受价值300元/人·月的上门服务。

2.补助对象。享受价值60元/人·月的上门服务。

超出服务标准范围的由服务对象自行承担费用。

(三)申请流程

参照《武进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武政办发【2019】69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养老机构从业人员补贴

(一)补贴对象

1.岗位补贴。在武进区范围的养老机构连续从事护理工作2年以上,并签订规范的用工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达到退休年龄仍从事养老护理工作,可不缴纳社会保险),持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养老护理员。

2.入职补贴。在武进区范围的养老机构连续从事养老服务、康复护理工作满5年,并签订规范的用工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达到退休年龄仍从事养老护理工作,可不缴纳社会保险),现仍在养老机构工作的持有国家认可的高等院校、高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历证书的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

1.对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等五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护理人员,分别给予每人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80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贴。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取得不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持有原养老护理员国家执业资格证书与职业技能等级同等对应)的,一次性补贴实行就高享受原则,不重复补贴。获得高一级证书时,实行差额补贴。

2.对高等院校、高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分别给予每人40000元、30000元、20000元的一次性入职补贴。

对同时符合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和入职补贴的人员,一次性补贴实行就高原则,不重复补贴。

(三)申请流程

申请养老护理人员岗位补贴或入职奖励,由申报机构在每年4月底前,向区民政部门提出,并填报《武进区养老护理人员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10)或《武进区养老护理人员入职补贴申请表》(附件11),同时提供养老护理人员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或学历证书、用工合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有效银行卡卡号等材料、报区民政局和区财政局审批拨付。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资金保障

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运行补贴,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运行补贴,助餐中心建设、运行、助餐补贴,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补贴和养老机构从业人员补贴经费全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高新区、西太湖自行承担,其他各镇除助餐中心运行补贴、助餐补贴和居家养老补助对象服务经费承担50%外,均由区级财政承担。

(二)加强监管考核

区、镇(开发区、街道)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管理运行情况的日常监督,积极为其提供业务指导,不断提高机构管理服务水平。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对资金的申报和拨付等工作严格程序、严格把关,确保补贴资金安全高效。区民政和财政部门要对各镇(开发区、街道)的养老服务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强化信息公开,提高政策透明度和社会监督力度。

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执行,此前文件涉及本文补贴项目按此通知执行。


附件:1.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评估指标体系

2.社区老年人助餐中心(点)建设标准

3.武进区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请表

4.武进区养老机构运行补贴申请表

5.武进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补贴申请表

6.武进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运行补贴申请表

7.武进区老年人助餐中心(点)建设补贴申请表

8.武进区老年人助餐中心运行补贴申请表

9.武进区老年人助餐中心助餐补贴申请表

10.武进区养老护理人员岗位补贴申请表

11.武进区养老护理人员入职补贴申请表



                                                                                                                                                                                           常州市武进区民政局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202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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