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区“放管服”改革,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营造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84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一批实行告知承诺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常政办发〔2021〕15号)文件精神,现公布一批实行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清单。请各单位对照事项清单,结合工作实际,按照工作规程,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常州市武进区实行告知承诺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常州市武进区实行告知承诺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证明名称
办理事项
设定依据
主管部门
1
场所使用权证明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许可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区行政审批局
2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3
农村“五保”对象证明
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区司法局
4
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人员证明
5
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证明
6
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证明
7
领取设区市、县级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职工证明
8
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证明
9
义务兵证明
10
供给制学员证明
11
军属证明
12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证明
13
军队文职人员证明
14
军队非现役公勤人员证明
15
军队在编职工证明
16
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证明
17
见义勇为人员证明
18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3号)
区人社局
19
乡村医生拟聘用证明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
区卫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