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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进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058/2021-00066
主题分类: 妇女、儿童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办发〔2021〕39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21-06-07 发布日期: 2021-06-1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武进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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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进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政办发〔2021〕39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武进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进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1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20〕32号)文件精神,促进武进区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按照政府引导、部门协同、家庭为主、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坚持普惠优先,注重安全规范,落实属地管理,坚持保育为主、保教结合,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标准规范体系、服务供给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支持保障体系,确保婴幼儿健康成长,增进家庭和谐幸福。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一年试点先行,三年全面铺开,五年巩固提升”总体安排,以创新发展、管理规范、质优量足为总体目标,分阶段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

(一)2021年,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标准规范,初步建立监督管理体系。全区新增1家省级普惠性照护服务机构,选择1-2所幼儿园开设托班试点,招收2-3岁幼儿。

(二)2022年,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服务供给体系逐步完善。全区建成3家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1家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幼儿园托幼一体化设置率达10%以上。建立健全支持保障体系,初步建成形式多样、规模适度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供给体系。

(三)2025年,多元化、多样化、规范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1. 支持以家庭指导为主的照护服务。倡导以家庭为主的育儿模式,依托各级各类妇幼保健服务、医疗卫生、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通过入户服务、亲子活动、育儿沙龙、健康讲座等方式,加强对婴幼儿健康、家庭抚养和早期发展的科学指导。切实做好婴幼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将婴幼儿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重点人群,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入户指导服务。

2. 依托现有幼儿园延伸婴幼儿照护服务。加大托幼服务资源统筹力度,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集聚优势,鼓励支持条件允许的幼儿园开展托幼一体化试点,增设托班或扩大托班规模,招收2-3岁幼儿,通过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增加托班资源供给。

3. 挖掘社区资源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重点发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将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功能的重要内容,保障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用地、用房,引导社会力量在社区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4. 鼓励单位提供福利性照护服务。发挥工会组织作用,鼓励支持用人单位、产业园区以单独或与街道社区联合举办方式,在工作场所或就近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解决本单位职工子女照护问题。支持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利用现有场地或设施新建、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可向社会开放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5. 引进品牌连锁婴幼儿照护服务。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支持建设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社会力量举办符合规范和标准的照护服务机构。支持国际、国内知名婴幼儿照护服务企业,通过直营或加盟方式,举办专业性、多层次、多品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二)落实完善标准规范体系。

1. 加强婴幼儿照护机构标准建设。加强婴幼儿照护机构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婴幼儿照护机构及从业人员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和规范。婴幼儿照护机构的设置应当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建筑设计、治安防范、消防安全、卫生环保等相关要求。

2. 加强照护服务机构准入管理。对婴幼儿照护机构实施动态管理,依法规范婴幼儿照护机构的资质预审。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到区编制机构或民政部门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到区行政审批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注册经营范围为“托育服务”。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备案。

3. 落实卫生保健和食品安全制度。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和行政审批部门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食品安全工作和食品经营许可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定期组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体检,定期组织对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发病率。

(三)健全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1. 建立综合监管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属地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负监管责任。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做好全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发挥基层网格化管理力量,采用基层日常巡查、相关部门抽查、组织联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机构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进行考核评估,评估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各类机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

2. 落实机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和安保人员,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在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配备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公安机关联网,实行24小时设防,监控录像资料保存90日以上。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好家长监督作用。公安部门要发挥监督指导职责,确保照护服务机构人防、技防等措施落实。

3. 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建立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实行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配齐有合格资质的从业人员。发挥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训机构优势,定期开展入职人员业务培训和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待遇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负责人实施违法行为被查处的,纳入市诚信评价系统,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

(四)加强完善支持保障体系。

1. 加强政策保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税费优惠等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举办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政府优先予以支持。全面落实国家对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为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对承受或提供房产用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免征契税、房产税、不动产登记费等相关税费。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将婴幼儿照护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并按要求落实财政补贴。为有需求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相关金融和保险政策支持。

2. 加强规划建设。城市新建地区居住区居住户数达到1500户及以上的,应当按照标准和规范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纳入居住区其他配套设施建设中。完善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通过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服务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2025年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全区城镇社区基本建有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农村社区根据实际需要,重点建设婴幼儿早期发展中心。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要充分考虑外来新市民随迁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3. 加强用地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及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建设用地倾斜。支持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四、组织实施

各级要发挥优势、凝聚共识、主动作为,围绕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开发区、街道)、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设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日常管理机构,承担政策咨询、机构备案、人员培训、日常监管和评估检查等工作,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合理布局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引导照护服务机构科学规划和规范发展。

(二)加强部门协作。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相关部门以及各镇(开发区、街道)密切配合。建立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单位工作职责(附件),定期商议解决区域内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形成政府统筹领导、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合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三)加强示范引领。鼓励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自发成立行业协会,促进行业自律。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创建活动,建设一批示范单位(示范点),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全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

附件:武进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小虎    副区长

副组长:荆   成    区外办副主任

             王洪新    区卫生健康局党委书记、局长

成   员:何泽宇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区新闻办主任、区新闻出版局(区版权局)局长

             张庆九    区发改局副局长

             周   敏    区教育局副局长

             苏建中    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副局长

             许如新    区民政局副局长

             朱国栋    区财政局副局长

             周晓忠    区人社局副局长

             曹   荣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进分局副局长

             顾咏梅    区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郭建军    区住建局副局长

             顾东武    区卫健局副局长

             尤霄峰    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赵匡吉    区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陆   俊    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刘   炜    区消防救援大队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办公室主任由顾东武担任,负责联合监管的综合协调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利用各种媒体资源,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区发改局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支持面向社会大众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项目,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

区教育局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负责对托幼一体化幼儿园的教育教学业务指导。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利用现代信息化技术提高照护服务水平。

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

区民政局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体系。

区财政局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为促进婴幼儿照护提供相关支持保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进分局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落实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落实环保要求。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工程质量监管;支持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落实完善相关建设规范和标准。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安全监管职责。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区税务局负责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注册登记。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对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提供相关金融和保险政策支持。

区总工会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维护职工休假、就业等合法权益。

团区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区妇联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各镇(开发区、街道)负责将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统筹安排本区域内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负责本区域内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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