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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构建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区政府研究,决定从2021年7月1日起,调整我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以及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居民低保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940元;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945元,分散供养并符合条件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实行差额发放;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222元;全区重病重残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972.5元(补差)提高至每人每月1009元(补差);全区社会散居孤儿及困境儿童养育标准从每人每月1945元提高至每人每月20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