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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领域政务公开事项目录
NO
事项属性
事项信息
政务公开办理
监督方式
政务信息简明实时推送(查询)
成文政务信息公开
事项类别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部门
设定依据
办理主体
办理时限
办理环节
办理岗位
信息编码
办理环节产生的信息名称
信息推送(查询)内容要素
信息推送(查询)渠道
公开属性
非主动公开依据及理由
公开主体
公开办理时限
公开方式
公开渠道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1
行政权力政务公开事项
113
204
000
141
103
15K
332
071
400
300
001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审批
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
【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第36号令)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退休时,由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或者参保人员本人,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证卡和有关材料,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第53条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事项审批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 第四项第2条 男职工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岁退休的,仍由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繁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因病或非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退休,改由地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原行业统筹企业的职工退休,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办结时限:20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6工作日
受理
企业养老保险待遇审核窗口
无
状态信息、已受理
0519-86529727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0519-12345
审核
状态信息、正在办理
批准
常州市武进区企业职工退休(职)审核表
状态信息、已办结
2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核定
常州市武进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省政府令第128号修改)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未具备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条件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照本人1996年1月1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2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条件的,应当办理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发给生活费。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 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二)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三) 缴费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社保中心综合窗口
1.通过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大厅办理的可以在该渠道查询办理结果;2.电话:12333。
决定
常州市武进区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养老一次性待遇核定支付凭证(个人)
送达
状态信息、已送达
3
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核定
【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省政府令第128号修改)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其原用人单位、社区劳动保障机构或者直系亲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工作日
4
失业保险待遇给付
《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十八条
即办件
申请
《常州市武进区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表》
状态信息,受理审核
失业保险各经办机构;常州人社app;网上办事大厅;12333;
受理材料
审核信息
办结发放
办结回馈
状态信息,发放结果
5
公共服务政务公开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规范性文件】《企业年金办法》(人社部 财政部令第36号)第九条,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法定办结时限:15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4工作日
备案
社会保险科
6
工伤认定申请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发布)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法定时限:60天;承诺时限:部分案件15日
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
状态信息、是否受理
江苏政务服务网
调查
举证通知书、 调查笔录
行政权力事项程序性办理材料,依申请公开
认定(不予认定)决定书、终止通知书
送达回证
7
灵活就业人员企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常州市武进区就业服务中心
【法律】《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主席令第35号)第十条第二款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部门规章】《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二款 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地方政府规章】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省政府令第128号修改)第二条第一款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三)灵活就业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20]45号,附件1:江苏省规范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若干规定)第三条 统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规范性文件】省级 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劳社就管[2002]37号 第四条 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代办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续保及缴费手续,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代为申请办理领取养老待遇的手续。
法定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综合服务科窗口
受理申请
1.劳动事务代理各经办机构;2.电话:12333
0519-12333
8
军地养老保险关系(企业职工)转移接续(退役军人基本养老保险转入)
【法律】《军人保险法》(主席令第56号)第十六条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 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规范性文件】《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后财〔2015〕1726号)全文
法定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前提是资金到账且资金与信息表金额核一致)
电话:12333
9
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和领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人员变更养老保险定期待遇发放银行(江苏省社会保障卡银行)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1〕8号)第三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保证基本养老金发放的有关数据和资金及时到位。每月基本养老金开始发放的日期一般应定于5日至25日之间,具体日期由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基本养老金发放日的2个工作日以前,将基本养老金发放数据传至代理发放业务的银行、邮局,同时汇入相应的资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督促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在资金汇入以后2日内,将资金划入离退休人员的个人储蓄账户。 【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省政府令第128号修改)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的支付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并在社会化发放日之前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账户,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及时、足额发放。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养老保险工作中全面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9〕13号》全文 【规范性文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养老保险工作中全面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通知》苏人社办〔2019〕16号 全文
审查
常州市武进区离退休/供养人员基本信息变更确认单
10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注销登记
【法律】《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十一条参保单位发生以下情形时,登记环节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㈠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 ㈡被批准解散、撤消、终止;㈢跨统筹范围转出;㈣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参保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时,登记环节要求其填报《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2-5),并根据注销类型分别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㈠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等法律文书; ㈡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消、终止的有关文件;㈢有关部门批准转出及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接收的证明;㈣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3号)第九条第二款 缴费单位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改制的,社会保险关系不变;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缴费单位办理社会保险注销时,应当到地方税务机关结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再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常州市武进区社会保险单位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
11
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
【法律】《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86号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六条 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用人单位申报工伤职工的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时,提供以下资料:(一)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二)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三)辅助器具配置票据;(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1.通过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大厅办理的可以在该渠道查询办理结果;2.电话:86520089
常州市武进区工伤保险金结算凭证
12
工伤保险待遇变更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三十三条 工伤复发因伤情变化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改变的,不再重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的伤残等级享受。达到领取伤残津贴条件的,以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伤残津贴;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13
工伤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垫付的工伤医疗费可通过签订代发协议的商业银行进行支付。
14
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
【法律】《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条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报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业务部门根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及工伤职工的住院天数,核定住院伙食补助费。
15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法律】《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三)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五)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六)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七)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供养亲属范围和条件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部门规章】《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全文
16
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法律】《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业务部门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伤职工本人工资或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17
统筹地区以外交通、食宿费申领
【法律】《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业务部门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根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交通、食宿费标准,核定交通、食宿费用。
18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
【法律】《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业务部门根据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和伤残等级,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核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9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
【法律】《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职工因工死亡或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业务部门根据工亡时间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死亡的,业务部门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丧葬补助金。
20
异地居住就医申请确认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二条 居住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工伤职工,工伤职工本人应在居住地选择一所县级以上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或同级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填报《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表4-1),并经过业务部门批准。
电话:86520089
常州市武进区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
21
转诊转院申请确认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五条 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由经办机构指定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意见,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表4-3),报业务部门批准。
常州市武进区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22
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二、完善工伤保险费计缴方式。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规范性文件】《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三、依法合理确定缴费比例。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特别是短期雇佣的农民工,应按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一般应由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按照劳动雇佣关系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5〕38号)第六条 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常州市武进区社会保险登记表
23
机关事业单位注销登记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328号)第二章第五节
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电话:86529775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单位注销)
24
社会保险登记
【法律】《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行政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八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第九条第一款 缴费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的登记、变更登记,并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到地方税务机关建立缴费关系。【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 全文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30号)全文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1.通过常州人社APP办理的可以在该渠道查询办理结果;2.电话:12333。
常州市武进区社会保险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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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328号)第二章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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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参保登记
常州市武进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就管中心
【法律】《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二章 【部门规章】《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 【部门规章】《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一款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第十条第一款 缴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收入和费率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省政府令第128号修改)第八条第一款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的登记、申报、变更登记等手续,并持社会保险登记证等证件、资料,到地方税务机关建立缴费关系。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快推进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90号)全文
常州市武进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即办
常州市录用备案花名册
常州市武进区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变动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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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补缴申报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全文 【规范性文件】《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意见》(常政发〔2008〕116号)三、明确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对象、手续和标准。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人员应当及时办理参保手续、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他人员不得通过补缴的形式增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年限。 应参保而未参保需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1995年12月31日前的应缴费年限由各统筹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核定,所属统筹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补缴费手续;1996年1月1日后应缴费额由所属统筹区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审核确定并办理相关补缴费手续。补缴费额按补缴年度的缴费基准 数、缴费比例等确定。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常州市武进区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缴审批表
常州市武进区社会保险补(退)缴情况明细表(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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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长缴费认定
【部门规章】《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省政府令第128号修改)第四章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3〕321号)全文 【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部分缴费不满15年参保人员相关政策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1〕289号)全文 【规范性文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补充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函〔2019〕391号)第三条 参保人员在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待遇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如本人申请延缴的,应当按政策确定的延缴地办理延缴手续,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在延缴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不含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已延缴的,其待遇领取地即为最后参保地。
公示
关于常州市武进区X年X月需申请办理延长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名单的通告
状态信息、已公示
常州市武进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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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参保证明打印(含缴费明细)
【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省政府令第128号修改) 第四条第二款 参保人员有权向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其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情况,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五条第一款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应当设立专门窗口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第十五条第二款 参保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被委托人需持书面委托材料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需要书面查询结果或者出具本人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书面证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
1.通过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大厅办理的可以在该渠道查询办理结果;2.人社自助服务一体机;3.常州人社APP;4.常州社保微信公众号。
武进区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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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权益单出具
【规范性文件】《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7号)三、强化服务意识,做好个人权益记录查询和寄送服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强化服务意识,充分发挥个人权益记录信息的作用,积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服务,并按规定提供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书面证明。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多形式、全方位的查询服务体系,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和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手机短信等方式,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查询服务。要规范查询的内容和基本流程,对于非参保人员本人及其用人单位或被委托人的查询申请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并做好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应当设立查询服务专门窗口,公示窗口可查询的项目。要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单寄送工作,于每一业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以邮寄方式送达本人,未成年人的个人权益记录单应寄送监护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按参保对象分为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两类,全国统一基本格式(见附件1)。个人权益记录单的项目,可作为经办机构提供各种查询服务的主要内容。个人权益记录单邮寄信封应按全国统一的样式印制(见附件2),宣传“记录一生、保障一生、服务一生”的经办服务理念,凸显统一的服务形象。各险种分设经办机构、2011年暂时难以实现记录单统一印制和寄送的,可根据部里确定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基本信息项目》(见附件3)设计本险种记录单并安排单独寄送,但应该加强统筹协调,2012年基本实现记录单统一印制和寄送。
常州市武进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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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单位基本信息变更
【法律】《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第九条 缴费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的登记、变更登记,并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到地方税务机关建立缴费关系。 缴费单位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改制的,社会保险关系不变;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缴费单位办理社会保险注销时,应当到地方税务机关结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再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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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关键信息变更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二章、第三章
常州市武进区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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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全文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2014〕25号)全文 【规范性文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206号)全文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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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全文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2014〕25号)全文 【规范性文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206号)全文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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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养老保险待遇或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申请
【规范性文件】《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全文 【规范性文件】《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应从何时停发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162号)全文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7号)第二章第十条第一款 以下人员列入丧失领取待遇资格人员名单: (一)丧失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人员:家属主动申报死亡的人员;全民参保登记、异地资格认证、异地就医、联网监测、 社会保障卡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库中标识为死亡、失踪、服 刑的人员;国家人口库中标识为死亡的人员;公安部门户籍库中 因死亡注销户籍的人员;法院判决宣告死亡的人员;民政部门殡 葬信息中的火化人员;由医疗机构开具死亡证明的人员;公安、 法院、司法部门掌握的服刑人员;经所在管理单位和街道(乡 镇)、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等基层服务组织 (以下简称基层服务组织)确认及上报的死亡人员;通过其他途 径获取的丧失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的人员。 【规范性文件】 《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保外就医期间发放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人社函〔2013〕262号)全文
常州市武进区企业离退休及供养人员变更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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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养老保险待遇或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申请
【规范性文件】《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全文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信息核实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函〔2018〕148号)全文 【规范性文件】《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或假释期间基本养老金发放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3〕10号)全文 【规范性文件】《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保外就医期间发放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人社函〔2013〕262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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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卡申领
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常州市武进区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中心)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08号) 第十一条
法定时限:29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社保卡服务窗口
《江苏省社会保障卡制卡申请表》
武进人社微信公众号、12333
制卡
状态信息,制卡
卡配送
状态信息,物流
领卡
《江苏省社会保障卡个人领卡确认表》
状态信息,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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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卡挂失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08号) 第十四条
挂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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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卡补换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08号) 第十六条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江苏省社会保障卡补换卡申请单》
社保卡服务网点;社保卡合作银行
配送
40
社会保障卡信息查询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08号)
查询
状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