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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后是否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发布日期: 2021-01-08    来源:人社局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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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通俗来说,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职工发生事故受到伤害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基本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及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也就是说,只有当职工因工致残、影响劳动能力时,才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如果职工只是受到轻微伤害,并不影响劳动能力,则无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怎么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申请主体:用人单位、工伤职工、职工的近亲属。

申请材料:职工因工致残程度等级鉴定申请表、工伤认定书、所有病历及医疗报告、肢体截肢部位和烫、烧伤疤痕的5寸彩照。

受理机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和复查鉴定向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工伤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复核鉴定后出具复核结论,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工伤复核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劳动能力复核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起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特别提醒

工伤鉴定简易程序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为避免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人群的大规模集聚,减少相互交叉感染的风险,确保工伤职工、鉴定专家及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武进区根据常州市的安排,针对骨科这一个鉴定科目开展简易程序鉴定。对于符合简易程序的鉴定案件,由被鉴定人本人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完整的材料后,被鉴定人可不到现场参加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直接审核材料并做出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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