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维护被征迁人合法权益,结合武进实际,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区征迁有关政策中补偿结算标准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关于征地房屋拆迁重置价格标准方面。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论证,对征地房屋拆迁重置价格标准、征地拆迁工业厂房等级和重置价格标准作适当调整,调整后的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2。
2.关于货币补偿安置奖励方面。我区征迁企业原则上采用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对国有土地用途为非住宅用地、非商服用地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企业,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并在具体明确时间内签约及搬迁的,统一按土地权证载明的面积,给予不超过4万元/亩的不再新征土地奖励;对中心城区(湖塘镇、牛塘镇、高新区北区,下同)范围内上类企业,再按土地权证载明的面积,统一另给予不超过8万元/亩的退城搬迁奖励。
3.关于中心城区征地房屋拆迁安置货币补偿标准方面。经核定,2020年中心城区范围内征地房屋拆迁安置货币补偿标准为:安置人口货币补偿标准=5100元/㎡×40㎡×安置人口数;照顾人口货币补偿标准=3500元/㎡×40㎡×照顾人口数。中心城区货币补偿标准仍按《常州市武进区中心城区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办法》(武政发〔2009〕95号)规定每年公布一次。中心城区以外地区的征地房屋拆迁安置货币补偿标准由各实施单位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报区拆迁建设安置工作指挥部审批备案后方可实施。
4.关于征地房屋拆迁统一公寓式安置房结算价格方面。根据征地房屋拆迁重置价格调整后的标准,对征地房屋拆迁统一公寓式安置房安置人口建筑面积部分、照顾人口建筑面积部分结算价格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标准详见附件3。
5.其他方面。
(1)本通知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2020年4月1日前已经实施的项目仍按原标准结算。
(2)本通知未涉及到的征迁补偿安置政策,仍以《常州市武进区中心城区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办法》(武政发〔2009〕95号)、《常州市武进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武政发〔2009〕96号)、《关于调整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政策的通知》(武征办发〔2017〕5号)等文件为准。
(3)本通知由常州市武进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希望各单位高度重视,稳妥处理补偿标准调整衔接工作。
附件:1.常州市武进区征地房屋拆迁重置价格标准
2.常州市武进区征地拆迁工业厂房等级和重置价格标准
3.常州市武进区征地房屋拆迁统一公寓式安置房结算价格表
常州市武进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中心
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进分局
常州市武进区发展和改革局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202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