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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进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33058/2020-00103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政府文件 政府办: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武政规〔2020〕1号 发布机构:政府办
产生日期:2020-04-09 发布日期 :2020-04-10 废止日期:有效
时   效: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容概述:武进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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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进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政规〔2020〕1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现将《武进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进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41号)、《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89号)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细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医药采购、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及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自然资源、资产股权、环境权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和廉洁高效的原则。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发展方向,遵循政府主导、管办分离、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所列招标人,包括采购人、出让转让方、拍卖人等,所列投标人,包括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竞买人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实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的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六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公管委”)是本级政府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决策和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统筹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重大事项,协调相关部门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工作。公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管办”),在区行政审批局挂牌,日常工作由区行政审批局管理。

第七条  区发改、财政、国资、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健、医保、自然资源等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区监委、检察、审计等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综合服务、现场管理和交易见证,配合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协调机构和行政监督部门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交易范围

第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根据省、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按照“成熟一项、推动一项、进场一项”的原则进场交易。下列项目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一)工程建设

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依法必须招标工程项目;

(二)政府采购

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医药采购

区公办医疗卫生机构的中药饮片集中采购等;

(四)产权交易

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出租、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户外广告经营权、企业排污权、政府储备用地废旧建筑物拆除权、公共停车场和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权、城市路桥和体育文化场馆冠名权出让、转让等;

(五)其他根据上级及区政府要求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事项。

第十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规避进场交易。按规定应当进场交易而未进场交易或规避进场交易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暂停项目执行,不得为其办理资金拨付、产权过户和使用等手续,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下列项目不得进行交易:

(一)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或处置权限有争议的项目;

(二)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限制交易的项目;

(三)依法应当审批、核准、备案、评估而未审批、核准、备案、评估的项目和其他不具备交易条件的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交易的项目。


第四章  交易流程

第十二条  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流程为交易登记、信息发布、交易实施、结果公示、立卷归档等。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前置审批手续,编制招标方案后办理交易登记。

(一)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备案相关手续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立项批文中明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组织招标。其中,部分需新增用地的特殊建设项目,依据《武进区重点项目建设审批信用承诺预审制实施方案(试行)》(武政办发〔2018〕81号)要求,按规定办理信用承诺预审制后进入招投标程序。

除法定情形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应公开招标的项目转为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者其他交易方式,不得利用标段划分肢解工程发包或者规避招标。

1.工程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需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时做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做出认定。

2.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单位拟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由区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招标人应当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按照国家、省和本市、区制定的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方案(包括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等),并对其提供的招标方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1.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抬高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类似工程业绩、资质等级等要求,不得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不得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或者不按规定和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不得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投标人资格审查条件的设置应当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匹配。货物及设备采购招标方案中技术指标的设定应当是共性的技术指标,不得以某一品牌产品的规格配置、技术指标作为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不得要求或者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设计、原产地、制造厂商,不得提出其他明显高于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和脱离市场实际情况的限制条件。

2.因交易项目特殊确需推荐品牌的,招标人需提供相关品牌市场调查情况并推荐3个以上具有可比性的同档次品牌。同时必须在招标公告或文件中写明“除招标公告或文件推荐的品牌外,允许其他能满足本项目技术需求且性能与所明确品牌相当的产品参加”。

3.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产品,确需申请采购进口产品时,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执行。

4.招标人应合理设定暂估价和暂列金额,招标文件中设定的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应当符合市场价格,其合计金额不得超过该标段单项合同估算价的20%,否则视为该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围且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暂估价项目招标方式应与总承包方式一致。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暂估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文本。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招标人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6.对投标人资格审查实行资格后审制度。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采用新技术的交易项目,可以采用资格预审方式。

7.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办法,可以采用经评审的综合评估法、合理低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办法,可以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评标。

8.公共资源交易领域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工程质量担保、农民工工资担保外,其他担保一律取消。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工程质量担保、农民工工资担保要求和形式等,按照国家、省、市、区相关文件执行。

(三)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当持项目批复文件、委托协议、招标方案等材料,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窗口或通过相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系统进行交易登记。

第十四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对其招标方案进行形式审查后及时在省、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同时还应在行业规定的法定媒介公布。

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实施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主要内容为:

(一)交易场所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交易情况安排确定;

(二)投标保证金收退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投标保证金集中管理,设立投标保证金电子专户,采取电子系统保密收缴和退还;

(三)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及专家管理细则》(苏政务办发〔2019〕73号)要求抽取专家;

(四)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活动,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全程见证,发现违法、违规和违反交易流程等行为或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形成记录并报告行政监管部门进行处理;

(五)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项目情况派员对交易实施过程进行实时监督。

第十六条  交易结果公示(公告)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据有关规定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或交易见证(鉴证)文件。

投标人对交易公告、交易文件、交易过程、交易结果有异议(质疑)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按相关规定向项目单位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限内答复。投标人对异议(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行政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投标人的投诉依法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各类举报投诉的接收、移送转办、协调处理、反馈机制按照《武进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举报投诉处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留存交易资料、录音录像等交易档案,并按照规定提供查询服务。鼓励采用电子文档方式完成交易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五章  交易服务

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要运行服务机构,要不断优化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积极开展交易大数据分析,为宏观经济决策、优化营商环境、规范交易市场提供参考和支撑,不得将重要敏感数据擅自公开及用于商业用途。加强对交易活动的现场管理,形成统一规范的交易流程,推动交易服务标准化。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探索免收交易综合服务费,归并和减少各类企业服务收费,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第十九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加快推进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构建交易服务“一口受理、一网通办”,将交易项目受理登记、场地预约、专家抽取、信息发布、保证金收退、服务费缴纳、中标通知书办理、数据归集、项目预警、档案管理等服务事项统一纳入电子服务系统在线办理。按照全流程电子化工作要求,加快推进“文件无纸化、标书在线传、开标不见面、系统辅助评、结果快递送、过程全留痕”,全面提升公共资源交易的配置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充分发挥现场见证、管理和服务作用,主动向社会公布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监督渠道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推行网上预约服务事项办理。确需在现场办理的,应当实行窗口集中、简化流程、限时办结。在交易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妥善保留证据材料,及时移送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交易监管

第二十一条  区公管办应加强统筹协调会同并督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按照统分结合、各司其职、互相协调、密切配合的要求,充分发挥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作用,加强与执纪执法机关协同合作。积极推进运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的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实施行政监督部门在线监督,强化对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预警。

第二十二条  区纪委监委、检察院、发改局、财政局(国资办)、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局、医保局、审计局、审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监督部门,应充分发挥监督管理职能,加强对各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建立完善事前、事中、事后交易监管机制,根据交易平台提供的开评标项目视情况派员进行现场监督。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依法受理投诉和举报,重点查处围标串标、提供虚假材料、虚假招标、交易信息泄露、合同履约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作出处理,并追究单位和个人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加强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公开和运用,利用区公共资源交易诚信平台,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红黑名单”,将失信企业列入重点监管范围,提升监管精准性。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建立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机制的要求,把市场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用信息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依法依规加强行政、市场、行业联合约束和惩戒。

第二十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相关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镇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对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小型项目及使用集体资金项目,其交易标准及操作办法,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意见》(武政办发〔2018〕82号)规定,由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未尽事宜按上级和区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有其它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公管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进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武办发〔2012〕32号)、《武进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施细则》(武政办发〔2013〕57号)同时废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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