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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日下午2:30
发布地点:常州市武进区卫生健康局五楼会议室
发布主题:武进区贯彻实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新闻通气会
发布人员:姚绍洋 武进区卫健局副局长
白昕玉 武进区卫健局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科科长
主 持 人: 周 洁 武进区卫健局科员
参加人员:区融媒体中心
通气会现场
【主持人】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下午好!
欢迎来到武进区贯彻实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新闻通气会。出席今天通气会的嘉宾有区卫健局副局长姚绍洋,区卫健局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科科长白昕玉。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表决通过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该法已于2020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卫生与健康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人民的健康权利从此有了立法保障。
今天的新闻通气会由姚绍洋局长和白昕玉科长向大家介绍有关情况。首先,请姚局长介绍《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背景意义。有请。
姚绍洋 武进区卫健局副局长
【姚绍洋】
为何要创设卫生健康“基本法”?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卫生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晨光形象地用“盖房子”来回答。“这个房子装着所有人的健康需求,如果没有一个框架,只零散地分别建门厅、卧室、厕所等,房子就没有整体性,也就功能不全,不能挡风遮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就是这个“框架”。它的出台填补了法律空白,将有利于加强顶层设计,推动我国卫生健康领域建设,更好地保障人民健康。
1、《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强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制度保障,健全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出台,是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卫生与健康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深入实施《“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的必然要求,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领和保障健康中国建设的积极探索,是我国卫生健康领域第一部“牵头管总”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在卫生与健康工作中具有基础性和全局性的作用,对于构建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颁布实施是持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基本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新部署新要求,全面落实宪法关于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保护人民健康的规定,对党中央、国务院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方面的战略部署做出顶层的、制度性的、基本的安排,既将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来行之有效的政策、经验、制度、措施加以法律固化,又融入了多项医改成果,比如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实行分级诊疗制度、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办医等,搭起了卫生健康领域制度体系的“四梁八柱”,促进了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制度成熟定型,为今后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发展提供了基本遵循。
3、《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颁布实施是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有力保障。《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不仅明确了我国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健康服务,确立了人民健康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强调健康理念融入各项政策,努力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与此同时,首次在法律层面上明确提出健康是人的基本权益,并保障其公平可及,理顺了国家和社会、医疗卫生和健康机构、公民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力求通过法律的引领,构建人人参与、人人建设、人人共享的健康社会,体现了卫生与健康工作理念从“以治病为中心”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转变。可以说,这部法具有鲜明的人民性、时代性、公益性,人民的健康权利从此有了立法保障。
周 洁 武进区卫健局科员
谢谢姚局。下面请白昕玉科长介绍《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重点内容,有请。
【白昕玉】
《卫健法》的重点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
1.全力推进“强基层”。《卫健法》力推“强基层”的基本政策,回应了健康中国战略实施的立法目的。整个法律的着力点或亮点,一是保基本,二是强基层,三是促健康,四是促改革。
2.坚持公益性原则。《卫健法》明确规定医疗卫生事业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国家免费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坚持以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政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医疗卫生事业中发挥主导作用,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可及。
3.对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继续持鼓励政策,但从严监管并规范政府医院与社会力量合作办医。一方面,《卫健法》明确规定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享有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权利和依法接受监督管理的责任。另一方面,《卫健法》明确政府举办医疗机构“保基本”“公益性”的职能定位,对政府医院与社会资本合作进行了严格限制和监管,规定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4.明确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卫健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国家加强药品分类采购管理和指导。”
5.建立立体化医疗卫生监管体系。《卫健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医疗卫生综合监督管理体系。”这一规定打破了目前“医”“药”两线,主管部门各负其责的分治格局,引入了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机制。
6.明确医保支付范围确定机制。《卫健法》明确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国务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应当听取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的意见。”
7.加强对处理医患关系、保护医疗卫生人员的规定。《卫健法》明确规定:“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维护良好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为进一步从民事、行政、刑事立法领域细化制度措施打下了坚实的上位法基础。
8.保护个人健康信息。《卫健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个人健康信息,确保公民个人健康信息安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民个人健康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公民个人健康信息。”同时,还规定了泄露个人健康信息的法律后果。
谢谢白科。请姚绍洋局长介绍《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贯彻实施中需把握哪些方面,有请。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为医疗卫生和健康领域中分散、独立的一些部门立法,提供了一个法律基础和基本框架。贯彻好、实施好这部根本法,需要我们立足江苏卫生健康实际,结合疫情防控需要,制定一些新的法规规章来予以配套和完善,甚至还有一些法律空白的部分在这个框架之下进行填补。当前,需要把握好以下四个方面:
1、立足“防控治”关键,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发生的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一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也是我国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的一次“大考”,暴露出当前公共卫生体系中的短板和不足,比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机制有待完善、卫生应急指挥机制和部门联防联控机制还不完善、医疗物资等战略储备不足、现场处置复杂突发事件的能力有待提高、院前急救体系不健全,基层单位应急工作还比较薄弱等。《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19、20条中明确“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体系”“国家建立传染病防控制度”“加强传染病监测预警”“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接受、配合医疗卫生机构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危害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要以《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贯彻实施为契机,在国家和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修改完善的基础上,总结疫情应对经验教训,进一步细化完善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传染病疫情防控专项预案,完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
2、坚持“公益性”原则,破解医疗资源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公益性反映的是医疗机构服务和方便性、可及性和适宜性程度。《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3条明确了医疗卫生事业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并在第40条中明确“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让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回归服务宗旨——公益性。公立医院作为非营性医疗服务单位,既是卫生事业公益性的实践者,又是公益性服务的提供者,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出资人分配收益,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从严监管并规范政府医院与社会力量合作办医,将对现有部分社会资本与政府医院合作办医项目以及未来社会资本与公立医院的合作模式产生实质性影响。
3、树立“强基层”导向,补齐基层公共卫生发展短板。《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分别从医疗机构配置、分级诊疗医疗服务下沉、医疗卫生人才建设、边远贫困地区保障等四个方面对促进基层医疗卫生发展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突出“强基层”的基本政策,回应了健康中国战略实施的立法目的。当前,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不牢、妇幼保健资源不足、基层医疗服务能力不强、高素质全科医师不足等问题还比较突出,卫生健康服务供求矛盾还没真正缓解,“强基层”任务依然艰巨。要认真贯彻《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要求,多措并举加强基层卫生健康服务能力建设,以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为依据,完善基层基础医疗服务网络。加强郊区和农村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对郊区和农村的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予以政策倾斜;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向农村、基层流动和辐射,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积极推进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基层医疗机构依托区域医共体和三级医院,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逐步形成三级医院联动二级医院带动基层医疗机构的学科联动发展机制。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财政投入制度和保障制度,切实补齐基层公共卫生发展短板,将基层医疗机构打造为政府履行基本卫生职责的公共平台、全科医生执业的工作平台、居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项目的服务平台和医养结合的支持平台,让老百姓真正享受到公平可及的卫生健康服务。
4、构建“立体化”模式,健全医疗卫生综合监管体系。《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94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这一规定填补了之前我们卫生监督部门没有法律正式赋权的空白,给卫生监督工作实现了“正身”。法律同时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医疗卫生综合监督管理体系。这一规定体现多方共治的格局。我们在实施贯彻过程中要注意部门、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和联防联动,结合我区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特点,转变传统的卫生监督管理理念、体制和方式,从重点监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转向全行业监管,从注重事前审批转向注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从单项监管转向综合协同监管,形成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监管体系。
谢谢姚局。今天的新闻通气会到此结束,再次谢谢姚局,谢谢白科,谢谢各位记者朋友。祝大家身体健康,家庭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