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科室(中队)应对批准的年度执法工作计划进行分解、细化、落实责任,结合实际制定月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明确检查对象、检查人员。
2.执法检查前,各科室(中队)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分工,明确执法检查的主办人员和协办人员。
3.执法检查前,执法检查人员应做好相关准备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了解被检查单位情况。对初次进行执法检查的,应着重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及风险特点;对整改、治理复查的,着重了解上一次检查时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
(2)准备必要执法工具。执法检查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前,应准备相关的执法文书以及摄录设备、笔记本电脑、便携式打印机、检测工具仪器等装备。
(3)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检查;
(4)执法检查时必须穿着制服。
4.实施现场执法检查时,应有两名以上执法检查人员,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主动出示有效的执法检查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执法检查的法律依据和内容,并明确提出被检查单位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和其他配合检查的有关事项。
5.执法检查人员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查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6.执法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详细记录在案,现场填写《现场检查记录》文书,并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7.执法检查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1)当场予以纠正;
(2)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3)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
(4)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
(5)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6)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
8.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查封或者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最多可以延长30日,并在查封或者扣押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1)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9.《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等执法文书下达后,执法检查人员对被责令单位执行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复查。
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复查申请报告或整改、治理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执法检查人员应现场出具《整改复查意见书》。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应及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按一般程序立案查处。
10.被检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在作出现场处理措施的同时,应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通过现场拍摄照片等方法固定证据,对整改后的情况应通过现场拍摄照片等方法印证。
现场拍摄的照片应当由当事人进行确认,当事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确认的由有关在场人员作为见证人确认,并应注明照片拍摄的时间、地点、内容,同时由两名检查人员作为拍摄人和取证人进行签名。
11.执法检查完成后,执法检查人员应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和整改要求,由两名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在相关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并将执法文书交给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在执法文书上注明原因和日期,邀请有关被检查单位所在地基层组织的人员或者有关在场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名证明,并将相关的执法文书留置在被检查单位收发部门或住所。
12.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填制《案件移送审批表》、《案件移送函》,经分管领导审批后连同案件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13.执法检查人员要及时把监管执法检查记录录入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涉及处罚案件要及时按相关规定录入区政府“双公示”平台。
14.对被执法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法检查的,对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作相应处理,必要时,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