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礼嘉镇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礼嘉镇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响水“3·21”爆炸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区各级党委、政府对包括废弃危化品在内的危险废物监管工作高度重视。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深入贯彻落实《武进区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决定从2019年12月起至2020年12月,开展全镇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以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底线思维,通过组织开展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行动,突出重点摸清化工等相关企业危废产生、贮存、运输、处置等环节环境安全隐患,坚持问题导向,采取有力举措,扎实开展整治工作,提升区域环境管理水平,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为我镇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二、整治范围
本方案重点排查整治化工企业以及包含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
(一)全镇化工、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钢压延加工、电子原器件制造、机械制造等行业。
(二)全镇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运输、使用、经营的单位。
(三)全镇所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自行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的单位。
(四)全镇生活垃圾焚烧及填埋处置单位,报废汽车拆解单位,加油站,汽车维修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具有实验室的教育、科研、检测机构。
三、排查内容
(一)排查源头风险
1.排查整治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包括危废贮存场所)是否依法履行项目立项、规划选址、用地、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建设等相关手续;核实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数量与环评文件的相符性,是否履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程序,环评文件是否存在错评、漏评、错误定性等情况。是否如实申报,是否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切实从源头上管控风险。(经发科、国土所、环保科、建管所、安监科分工负责)
2.全面开展危险废物排查,属性不明的固体废物(包括未履行相关手续的副产品、中间产物、粗品等)进行鉴别鉴定,其中明确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作为危险废物管理,需开展危废鉴别的,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鉴别,完成鉴别前作为危废管理,鉴别后根据鉴别结论分类监管。重点整治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单位等可能存在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确保危险废物的贮存、运输、处置安全。(环保科、经发科、城管所、生态环境所、交管所、外经贸科、卫计科、安监科分工负责)
3.核实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镇安监科会同环保科和派出所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经发科、派出所、环保科、安监科分工负责)
4.核实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产生和接收单位的飞灰产生、预处理、贮存、包装、标识、检测分析、转移、处置等是否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未能及时处置的企业是否制定环境保护和生产安全措施,不能满足处置需求的,是否制定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环保科、城管所分工负责)
5.核实废汽车拆解和加油站在日常经营、地下储罐改造、废气治理等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贮存、包装、标识、转移和去向等情况,排查汽车维修、零部件更换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废催化剂、废铅酸蓄电池等危险废物数量、贮存、包装、标识、转移和去向等情况,督促规范安全处置。(交管所、外经贸科分工负责)
6.核实医疗机构危险废物和教育、科研、检测机构实验室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包装、标识、转移、去向等情况,督促规范安全处置。(文广教体科、科技科、卫计科、市场监督分局分工负责)
(二)严格贮存管理
7.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标准和识别标识设置等相关要求,设置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装置,规范危险废物信息公开栏、贮存设施警示标志牌,在出入口、设施内部、危险废物运输车辆通道等关键位置设置视频监控并与企业中控室联网。(环保科负责)
8.根据危险废物种类和危险特性分区分类贮存,建立规范的贮存台账。原则上产生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贮存期不超过30天,其余危险废物贮存期不超过90天。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贮存设施累积贮存量不得超过年许可经营能力的六分之一,贮存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环保科负责)。对贮存废弃剧毒化学品的,应按照剧毒化学品管理要求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派出所、环保科分工负责)
(三)强化转运监管
9.转移危险废物的,应核实运输单位、车辆和人员资质信息,告知需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如实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环保科牵头,文广教体科、科技科、城管所、交管所、外经贸科、卫计科、市场监督分局分工负责)
10.运输危险废物的,应核实是否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道路、铁路、水路运输的规定。(交管所负责)
(四)规范利用处置
11.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纳入当地公共基础设施范畴,通过政府主导、资金扶持、多元投入等方式加快推进处置设施建设,建成满足本行政区域实际处置需求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填埋设施和突出类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补齐处置能力短板。(经发科、环保科、城管所分工负责)
12.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环境保护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做好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环保科负责)
13.对危险废物焚烧、填埋、综合利用设施和脱硫脱硝、煤改气、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RTO焚烧炉等因环保要求建设、改造的设施和项目进行安全评估,消除事故隐患。(环保科、安监科分工负责)
(五)加强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
14.严格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建立报告制度。督促各部门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能力建设,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拟将危险化学品废弃的单位应制定处置方案,完善企业报备制度,并向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过程的环境安全管理。按照“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及时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含装载危险化学品船舶的洗舱水),消除安全隐患。环保科应当会同安监科和派出所,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环保科、文广教体科、科技科、经发科、派出所、城管所、交管所、外经贸科、卫计科、安监科、市场监督分局等部门分工负责)
(六)严格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监管
15.严格环评和安评等中介机构监管,强化中介机构诚信建设,对弄虚作假、不负责任、有不良记录的安全、环保评价机构,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并在媒体曝光,并纳入诚信评价体系。(环保科、安监科分工负责)
四、时序安排
(一)学习动员阶段(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上旬)
各有关部门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检查重点内容,确定检查范围,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镇各有关部门于1月15日前将具体实施方案、联络员名单和学习动员情况报送至环保科(联系人:张佳国,电话:85383589)。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1月中旬至2020年9月底)
1.排查阶段。2020年1月20日前,各有关部门组织完成对人口密集区涉产生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化工企业的排查工作; 2020年5月31日前完成其他化工企业危废的排查工作;2020年7月31日前完成其他企业危废的排查工作。
2.整治阶段。各有关部门督促相关企业对排查阶段发现的问题建立清单,制定整改措施。人口密集区涉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化工企业于2020年2月10日前完成整治;其他化工企业于2020年8月20日前完成整治;其他企业于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治,限期未完成整治的一律依法停产整治。
(三)督查落实“回头看”阶段(2020年10月至12月)
各有关部门于2020年11月10日前,将专项行动排查整治总结报送至环保科。
各有关部门应组织开展督查,督促完成整改工作,特别是对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的整改实施跟踪督办、闭环管理,推动问题隐患整改落实。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朱慧峰镇长担任组长,各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何庆伟副镇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经发科、派出所、国土所、交管所、建管所、文广教体科、科技科、外经贸科、卫计科、安监科、市场监督分局、城管所、生态环境所为成员单位。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守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分管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成立专项行动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各有关部门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做到摸底排查到位、落实整治到位,确保工作真正取得实效。
(二)注重整治实效
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按照排查问题制定行之有效的整改措施。要狠抓方案落实,倒排时间节点、明确整治时限,建立销号制度,督促问题企业按时完成整改任务,做到整治彻底,不留隐患。能及时整改到位的,要即知即改、立行立改;短期不能整治到位的,要尽快制定方案并迅速组织实施。对发现的违法问题,要依法依规查处到位;对危废超期贮存的,一律依法停产整治并督促限期完成整改;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禁危险废物以副产品、中间产物、粗品等名义逃避监管。对缺乏技术支持的,可以组织有资质的技术单位和专家给予企业指导和帮扶。各部门每月梳理汇总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于次月3日前报送环保科。环保科牵头相关部门按双月对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监督检查、跟踪分析和通报,对整改不力、进度迟缓的或无法完成整改的,将及时通报镇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三)建立联防联控长效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共同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和生产安全。环保科、安监科等部门应建立定期会商制度,推送和共享危险废物贮存监管信息,保持对危废库存的动态管理,建立和完善固废危废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管理体系,共同防范环境风险。
(四)严肃责任追究
对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中监管责任不落实、问题查处不严、整改进度缓慢的、工作措施不力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附件:1.自查承诺书
2. 重点风险源危废贮存专项检查表
3. 检查说明
4. 关于规范企业固体废物管理的告知书
附件1
自查承诺书
(经营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标准、规范,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中应严格落实以下要求:
一、严格按照核准经营的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置设施、危险废物经营类别及规模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二、落实经营单位守法经营主体责任,杜绝企业或员工参与危险废物非法交易。企业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违规经营、非法倾倒、环境污染事故承担主要法律责任。
三、规范危险废物运输、贮存行为。危险废物转移交有资质单位运输,规范包装容器及贮存场所危险废物标志标签,做到分类贮存。
四、保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危险废物安全利用、处置,污染物达标排放。
五、按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开展网上动态申报和转移网上报告。
六、不得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不得超标排放重金属、二恶英等污染物。
本单位承诺对照上述要求经全面自查,符合要求。
经营单位(章) 法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产生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标准、规范, 工业固废产生单位应按以下要求严格管理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危险废物: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法人代表承担危险废物合法处置的首要责任。
二、如实申报危险废物产生种类和数量,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开展清洁生产,加强源头控制,减少危废产生量 。
三、危险废物分类贮存,贮存场所规范建设,设置包装容器标签和贮存场所警示标志。建立危险废物出入库管理台账记录。
四、危险废物须交有资质单位合法处置,对接受单位资质进行严格审核,转移过程及时填报转移联单或进行网上报告。对运输过程跟踪监督,其间发生非法倾倒事件的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不得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六、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的,严格执行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单位名称(章): 法人代表(签名):
附件2
重点风险源危废贮存专项检查表
企业名称: 地址:
检査项目
检査依据
检査内容
检查结果
是
否
一、贮存设施 环保手续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
1.危废贮存场所是否经环境影响评价。
2.是否完成“三同时”验收。
3.是否办理规划、安评、消防等相关手续。
4.一般固废属于重点风险源的,其贮存处置场所是否符合标准。
检查发现问题
二、贮存设施 环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
1.对产生危废的原辅材料是否进行物料平衡分析。
2.对危险废物产生种类、产生量、处置去向是否进行分析。
3.对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容积、贮存能力、贮存周期、三防措施是否进行分析。
4.对产生的危险废物是否属于易燃易爆炸、是否需要预处理后 贮存进行分析。
5.对中间体、副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进行分析。
三、贮存设施 建设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1.是否设置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利用原有构筑物改建成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2.是否建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
3.地面与裙脚是否使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建筑材料是否 与危险废物相容。
4.是否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
5.设施内是否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消防设施和观察窗口。
6.用以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是否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隙。
7.是否设计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所围建的容积是否不 低于堵截最大容器的最大储量或总储量的1/5。
8.同一场所内贮存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是否设置隔离间隔断。
9.是否在出入口、设施内部等关键位置设置视频监控,并与中控室联网。
10.是否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和特性进行分区,并设置防雨、防火、防雷、防扬尘装置。
四、贮存管理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八条);《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1.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是否进 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是否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2.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除此之外的危险废物,是否将其装入容器内。
3.是否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
4.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是否分开存放。
5.是否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6.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是否用防漏胶袋等盛装。
7.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是否保留100mm以上的空间。
8.是否建立危险废物贮存台账,是否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名称、 种类、数量、来源、出入库时间、去向、交接人签字等内容。
9.危废贮存时间是否超过90天。
10.年产危废100吨以上化工企业,危废是否未落实处置去向。
11.危废累计贮存是否达到500吨以上。
12.贮存废弃剧毒化学品的,是否釆用双钥匙封闭式管理,且有专人24小时看管。
13.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是否制定废物入场控制措施,是否接受核 准经营许可以外的种类;贮存设施周转的累积贮存量是否超过年许可经营能力的六分之一,贮存期限是否超过一年。
五、标识制度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1.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是否设置危险废物标签,标签信息是否填写完整。
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是否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
六、包装要求
1.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及材质是否满足相应的强度要求。
2.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是否完好无损。
3.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材质和衬里是否与危险废物相容(不相互反应)。(对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附录B要求)
4.液体危险废物使用桶装的,包装桶开孔直径是否不超过70mm 并有放气孔。
七、管理计划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1.是否制定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2.内容是否齐全,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处置方式描述是否清晰。
3.是否报环保部门备案。
4.是否及时申报了重大改变。
5.是否存在瞒报、漏报危废3吨及以上的。
6、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是否根据《关于废弃危险化学品纳入危险废物管理的条件和程序的复函》(环办土壤函[2018] 245号)要求,将拟抛弃或者放弃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等信息纳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向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经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后,将贮存设施和贮存情况纳入环境监管范围。
注: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情形包括(1)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地址(2)增加或减少危险废物产生类别(3)危险废物产生数量变化幅度超过20% (4) 新、改、扩建或拆除原有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
八、申报登记
1.是否如实申报(可以是专门的危险废物申报或纳入排污申报、环境统计中一并申报)。
2.内容是否齐全;是否能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所申报数据的真 实性和合理性,如关于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理情况的日常记录等。
3.是否及时申报了重大改变。
4.是否存在瞒报、漏报危废3吨及以上情况。
检查人员: 企业负责人: 检查日期:
附件3
检查说明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重点及要求
一、贮存设施环保手续
1、危废贮存场所是否经环境影响评价。
2、是否完成“三同时”验收
3、是否有规划、安评、消防等合法手续。
4、一般固废属于重点风险源的,其贮存处置场所是否符合标准。
1.查看是否有环评;2.环评是否涉及固废内容;3.贮存设施是否纳入验收。4.第4条重点检查是否有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如果有,查看是否经预处理入库,未处理的贮存场所应与危险品贮存库存要求相当。
二、贮存设施环评
1、对产生危废的原辅材料是否进行物料平衡分析。
2、对危险废物产生种类、产生量、处置去向是否进行分析。
3、对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容积、贮存能力、贮存周期、三防措施是否进行分析。
4、对产生的危险废物是否属于易燃易爆炸、是否需要预处理后贮存进行分析。
5、对中间体、副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进行分析。
查看环评、环评修编以及后评价,是否包括此类内容。
三、贮存设施建设
1、是否设置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利用原有构筑物改建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2、是否建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
3、地面与裙脚是否使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建筑材料是否与危险废物相容。
4、是否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
5、设施内是否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消防设施和观察窗口。
6、用以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是否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 表面无裂隙。
7、是否设计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所围建的容积是否不低于堵截最大容器的 最大储量或总储量的l/5。
8、同一场所内贮存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是否设置隔离间隔断。
9、是否在出入口、设施内部等关键位置设置视频监控,并与中控室联网。
10、是否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和特性进行分区,并设置防雨、防火、防雷、防扬尘装
危废相容性对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附录B要求查看
1、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是否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是否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2、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除此之 外的危险废物,是否将其装入容器内。
3、是否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
4、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是否分开存放。
5、是否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6、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是否用防漏胶袋等盛装。
7、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是 否保留100mm以上的空间。
8、是否建立危险废物贮存台账,是否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名称、种类、数量、来源、 出入库时间、去向、交接人签字等内容。
9、危废贮存时间是否超过90天。
10、年产危废100吨以上化工企业,危废是否未落实处置去向。
11、危废累计贮存是否达到500吨以上。
12、贮存废弃剧毒化学品的,是否采用双钥匙封闭式管理,且有专人24小时看管。
13、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是否制定废物入场控制措施,是否接受核准经营许可以外的种类;贮存设施周转的累积贮存量是否超过年许可经营能力的六分之一,贮存期限是否超过一年。
第3条可以查看容器外壁是否发热,容器口是否有挥 发物等表征。
第6条着重查看污泥等含水率较高物料包装情况。 第7条可以查看包装是否有明显膨胀变形情况。
第12条“剧毒化学品”可以查看环评原辅材料理化性 质表
1、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是否设置危险废物标签,标签信息是否填写完整。
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是否设置危险废物警示
1、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及材质是否满足相应的强度要求。
2、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是否完好无损。
3、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材质和衬里是否与危险废物相容(不相互反应)。
4、液体危险废物使用桶装的,包装桶开孔直径是否不超过70mm并有放气孔。
七、管理计划制度
1、是否制定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2、内容是否齐全,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处置方式 描述是否清晰。
3、是否报环保部门备案。
4、是否及时申报了重大改变。
5、是否存在瞒报、漏报危废3吨及以上的。
6、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是否将拟抛弃或者放弃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等信 息纳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注: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情形包括:(1)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地址 (2)增加或减少危险废物产生类别(3)危险废物产生数量变化幅度超过20%或少于50%(4)新、改、扩建或拆除原有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
台账信息要关注是否与库存危废一致,即“账物相符”
八、申报登记制度
1、是否如实申报(可以是专门的危险废物申报或纳入排污申报、环境统计中一并申
2、内容是否齐全;是否能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所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如关 于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理情况的日常记录等。
3、是否及时申报了重大改变。
4、是否存在瞒报、漏报危废3吨及以上情况。
附件4
关于规范企业固体废物管理的告知书
各相关企业: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丧失原有的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物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订稿)、《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各企业必须在生产活动中采取措施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二、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企业、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三、对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四、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违法处置固废,造成环境污染将面临法律的制裁,为畅通固体废物处置渠道,保障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现参照危废处置集中就近原则(《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给出一批处置单位名单供参考(详见附件),各企业也可结合实际,在充分考证固废处置单位资质能力、处置方式的前提下,自行选择处置单位,确保固废得到妥善处置。
2020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