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礼嘉镇“厂中厂”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将通知要求及时传达到辖区内企业。
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0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礼嘉镇“厂中厂”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武进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针对我镇“厂中厂”大量存在、乱象丛生的问题,为全面加强我镇“厂中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武进区开展安全生产“百日攻坚”六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武安办发〔2020〕25号),经研究,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厂中厂”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突出重点、明确责任、疏堵结合、综合整治、注重长效”的原则,通过“厂中厂”百日攻坚行动,摸清全镇“厂中厂”企业概况,重点聚焦承租厂房、店房、库房的小微企业和私营个体生产经营户,重点整治“厂中厂”安全隐患,整顿“厂中厂”安全生产秩序,规范“厂中厂”安全管理,强化“厂中厂”安全监管。通过加大对出租厂房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力度和频次,倒逼企业严格落实出租厂房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切实做到“提升一批,整改一批,取缔一批”,健全事故防范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坚决杜绝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为我镇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安全发展环境。
二、工作范围和内容
各村负责所辖范围内存在“厂中厂”情况的排查治理工作。重点包括:
一是严查“厂中厂”的承租方的资质、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合法经营,坚决禁止将厂房出租给无资质、无证照的单位和个人;
二是严查利用“厂中厂”和出租厂房或仓库,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的行为;
三是严查“厂中厂”的承租方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要求,严禁将厂房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四是严查“厂中厂”内存在的生产经营场所、仓库、宿舍 “三合一”、“多合一”的现象;
五是严查“厂中厂”的出租方和承租方是否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是否明确,是否建立以业主为主,各方承租人参加的安全监管组织领导机构;
六是严查危房出租和擅自改变建筑用途出租的行为,是否存在因违法建设或违章搭建而造成重大安全隐患;
七是严查“厂中厂”出租厂房或仓库消防通道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消防设施是否完整有效,消防疏散条件是否达到要求,室内外消防栓是否有水、水压是否正常;
八是严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取得相应证件,其它员工的安全教育是否到位;
九是严查企业是否制订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三、时序安排
此次“厂中厂”百日攻坚行动自2020年6月开始至2020年8月底结束,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 调查摸底阶段(2020年6月25日前)
各村要立即启动“厂中厂”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专题召开工作会议,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治理目标任务,落实具体工作措施。请各村于6月15日前,将具体实施方案报镇安委办。对照整治范围和内容,按照礼嘉镇“厂中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登记表(附件1),采取拉网过筛式的方式,深入到每个企业、每个角落,对管辖范围存在的“厂中厂”及出租厂房进行细致摸底、登记造册,全面了解厂房的设计用途、现有用途、生产产品、安全条件和证照办理等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确定本行政村的重点监管区域及对象,确保不发生事故。请各村于6月25日前,将礼嘉镇“厂中厂”基本情况排查登记汇总表(附件2)报镇安委办。
(二) 集中治理阶段(2020年8月中旬前)
各村要督促“厂中厂”的租赁双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对存在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各村要在调查摸底工作基础上,对摸排出来的隐患和问题进行梳理分析,能解决的要及时解决,难以解决的问题和隐患,要进行集中会商,必要时要主动协调相关部门通过限期整改、责令停产、终止租赁等措施共同解决,确保隐患和问题能够在最短时间内消除。要进一步强化出租双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主体责任不落实、问题排查不认真、隐患整改不及时的单位,要依法从严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8月15日前,请各村于每月10日前,将“厂中厂”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情况统计表(附件3)报镇安委办。
(三)督查总结阶段(2020年8月底前)
各村要对本次“厂中厂”百日攻坚行动进行认真总结,重点总结好的经验、做法、措施以及治理成果,并进一步理顺辖区所属单位内租赁场所安全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要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及时更新一次排查信息,实时准确地掌握这些单位的安全状况,发现隐患和问题随时解决。请各村于8月25日前,将本次行动总结报镇安委办。镇安委办将牵头对各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厂中厂”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与督查。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各村、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清当前“厂中厂”安全管理混乱、责任不明、隐蔽性强、安全状况差和易发群死群伤事故等特点,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组织力量,扎实开展工作,确保达到预期目的。
2.落实责任。各村、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属地和所属部门管理责任,依法依规,严管严抓。所有企业都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安全生产。
3.狠抓落实。各村、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治理工作的落实,按照整治范围和重点,全面排查涉及单位和空间,全面排查隐患和问题,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对拒不整改的,依法进行查处,确保该项工作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各村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的时间节点,报送各类报表、总结以及百日攻坚行动的相关信息。
附件:1.礼嘉镇“厂中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登记表;
2.礼嘉镇“厂中厂”基本情况排查登记汇总表;
3.礼嘉镇“厂中厂”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情况统计表;
4.“厂中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罚则。
附件1
礼嘉镇“厂中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登记表
出租方(盖章)
出租方地址
所在村居(或部门)
出租方负责人
联系电话
出租方安全员
承租方
行业类别
从业人数
建筑结构
承租方负责人
承租用途
及主要产品
序号
排查内容
企业自查
排(复)查
整改措施
是
否
1
承租单位和个人的资质和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合法经营。
2
是否存在利用“厂中厂”和出租厂房或仓库,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的行为。
3
承租方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
4
生产车间与仓库是否分隔到位,出租厂房或仓库是否存在“二合一”、“三合一”、“多合一”现象。
5
租赁双方是否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是否明确,有否建立起以业主为主、各方承租人参加的安全监管组织领导机构
6
是否存在危房出租和擅自改变建筑用途出租的行为,是否存在因违法建设或违章搭建而造成重大安全隐患。
7
出租厂房或仓库消防通道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消防设施是否完整有效,消防疏散条件是否达到要求,室内外消防栓是否有水、水压是否正常。
8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取得相应证件,其它员工的安全教育是否到位。
9
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是否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台账记录是否规范。
10
企业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是否开展员工自我保护能力和应急逃生技能训练工作。
出租方负责人(签名):
承租方负责人(签名):
村排查责任人(签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礼嘉镇“厂中厂”基本情况排查登记汇总表
行政村名称:(盖章) 填报人:
序
号
地址
出租方
(房屋产权单位或户主)
负责人
承租单位
(承租人)
建筑
结构
承租
从业
人员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隐患
附件3
礼嘉镇“厂中厂”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情况统计表
排查治理
基本情况
检查企业数(家)
排查隐患
数量(项)
已整改隐患
停产、停业、停止使用数量(家))
拆除违法建筑
(平方米)
查处无证或证照不全的(起))
关闭及依法取缔数量(家)
实施行政处罚(起)
未能解决的隐患及问题
存在隐患或问题的
单位名称
隐患或问题基本情况
未能整改的原因及存在的困难
附件4
“厂中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罚则
规定
罚则
将厂房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无资质、无证照的单位和个人。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未经批准擅自在厂中厂及出租厂房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行为。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厂中厂及出租厂房存在生产经营场所、仓库、宿舍“三合一”现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
厂中厂及出租厂房的承租方和出租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职责。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