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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武进区雪堰镇文物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541/2020-00044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雪政发〔2020〕49号 发布机构: 雪堰镇  
产生日期: 2020-08-05 发布日期: 2020-08-1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人民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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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进区雪堰镇文物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雪政发〔2020〕49号
 

各村、各相关单位:

现将《武进区雪堰镇文物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人民政府

                            2020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进区雪堰镇文物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安全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把思想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上来,深刻汲取“3.21”响水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理念,强化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坚持突出重点和全面整治相结合,督促文物、博物馆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集中排查整治各类火灾隐患和问题,进一步强化防范措施,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增强火灾防控能力,有效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发生,确保文物、博物馆单位消防安全。

二、整治目标

通过三年时间,强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精准治理,深入推进文博场馆火灾隐患治理,有效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全面提升消防安全管理能力,建立完善从根本上消除火灾风险隐患的消防管理责任链条、火灾防控体系、监测预警机制,推动全区文物消防安全形势持续向好发展。

——文物消防安全突出风险得到明显整治。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治理,集中整治文博场馆消防安全突出风险隐患,文物消防安全风险明显减少。

——文物消防治理责任机制得到明显加强。进一步强化文物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文物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并落实文博场馆消防安全制度,各文博场馆自主评估风险、自主检查安全、自主整改隐患的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

——文物火灾风险防控体系得到明显优化。建立健全文博场馆风险研判、精准治理、源头管控的火灾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推广文物消防安全隐患检测评估体系,全面加强文物智慧消防建设,推行文物消防安全精准监管。

——文物消防安全水平得到明显提升。全面实施“消防安全大讲堂”进基层行动,推动各地各单位建立常态化文物消防安全培训制度、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实现各文博单位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明显提升。

三、主要任务

(一)实施文博场馆电气火灾隐患检测和整治工程

各地需在三年内完成本地区具有火灾危险的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电气火灾隐患检测工作,根据检测结果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并予以实施。

(二)推进文物“智慧消防”工程

根据2017年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智慧消防”建设的指导意见》(公消〔2017〕297号)要求,加速推进现代科技与文物消防工作的深度融合,全面提高消防工作科技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实现“传统消防”向“现代消防”的转变。通过实施文物“智慧消防”工程,推广应用物联传感、温度传感、火灾烟雾监测、水压监测、电气火灾监测、视频监控等感知设备,建立智能消防预警系统、防控系统、应急系统,推动各地将文博场馆消防信息化平台纳入城市消防物联网监控系统,帮助重点单位解决消防安全自主管理实际问题,做好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闭环工作,确保最大限度降低火灾事故发生。

(三)实施文物消防安全素质提升工程

加强全镇文物消防安全素质教育,通过开展“文物平安消防大讲堂”进基层行动、文物安全培训等方式,结合具体政策文件和文物火灾案例,设定有针对性的课程和讲座内容,对全镇从事文物消防安全的工作人员开展消防教育培训,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全面提升消防安全工作水平。

(四)开展文物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重点整治具有火灾风险的不可移动文物、各级博物馆和纪念馆等文物收藏单位,包括古建筑群、宗教活动场所、博物馆、文博开放单位和文物保护工程工地等火灾诱因较多的单位和场所。镇政法和社会事业局文体旅游岗将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文物火灾隐患整治专项督查行动,持续开展全镇文物安全大检查“回头看”,对各地文物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开展跟踪督导并进行通报,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要约谈警示、严肃追责,坚决杜绝久拖不改、养患成灾。

四、整治重点

对照《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文物单位消防安全检查规程》、《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文物建筑电气防火导则(试行)》、《古城镇和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国家文物局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物消防安全的标准规范和政策文件,重点整治在近几年开展的博物馆和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大检查、文物安全大检查专项行动、“防风险保平安迎大庆”文物安全大检查中发现的存在严重火灾隐患的单位。重点排查整治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问题包括:

(一)电气安全隐患

1. 不安全使用电热器具的;

2. 在文物、博物馆单位内为电动车辆充电的;

3. 违规使用卤素灯、白炽灯、高压汞灯等照明设备,空调等用电设备老旧现象严重的;

4. 使用刀闸开关,电气线路老化、敷设不规范,虚接、乱拉和负荷过载的;

5. 配电柜(箱、盘)、用电设备、线路接头的危险距离范围内堆放有可燃物,大功率电器散热空间不符合散热要求的;

6. 可移动式插座或电器设备直接设置在可燃材料上的;

7. 配电箱没有正确安装,存在漏电危险,以及插座串联或者级联使用的;

8. 在文物本体上敷设安装用于亮化的电气线路和设备的;

9. 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场所后不拉闸断电的。

(二)用火安全隐患

1. 用于居住或者生产功能的文物建筑内,未采取防火安全措施使用柴火、燃气、煤炭等燃料取火的;

2. 在禁烟场所吸烟的;

3. 文物保护范围内违规使用明火的。

(三)燃香烧纸隐患

1. 在辟为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保护单位燃香、点灯、烧纸违反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或者构成火灾隐患的;燃香、点灯、烧纸等场所消防安全措施不到位的;

2. 在非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保护单位燃香、点灯、烧纸(帛)的。

(四)修缮等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隐患

1. 实施修缮等施工时,未明确施工单位的消防工作责任,未加强对施工外包等外协单位的安全管理的;

2. 施工现场未严格落实动火动焊审批制度,违规进行动火动焊的;

3. 施工现场动火动焊作业未落实“施工队伍”和“监护队伍”双进场,未实行专职安全员全程监护的;

4. 施工现场动火动焊作业未有效清理周边可燃物,未采取防火花溅落措施的;

5. 施工现场违规吸烟、私拉乱接电线的;

6. 施工现场未配置充足的消防设施和器材,擅自停用消防设施,消防用水未顶至一线的。

(五)危险物品安全隐患

1. 在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或部位违规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2. 在指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或部位,易燃易爆物品摆放不符合规定,现场安全措施不到位的。

(六)设施设备安全隐患

1. 文物建筑毗邻区域和保护范围内擅自扩建或搭建建(构)筑物的;

2. 消防设施、设备老化破损,或者将消防专用器材移作他用的;

3. 具有状态指示的消防设施、设备,其指示灯的工作状态不正常的;

4. 消防水源、水量和水压等不能满足灭火需求的;

5. 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不畅通,防火间距被占用的。

(七)消防安全管理问题

1. 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缺位或者职责不清,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的;

2. 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工作人员未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的;

3. 文物建筑内僧侣用房、员工宿舍等重点部位的安全用火用电、消防设施器材配备等火灾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4.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不能熟练操作消防控制设备的;

5. 微型消防站队员不能熟练掌握处置初起火灾方法的;

6. 未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防火灭火能力不强的;

7. 消防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的。

(八)可能引发火灾的其他隐患和问题

五、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2020年8月)。各村、有关单位要迅速行动,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要求,确定重点检查的文物、博物馆单位名单,尽快开展动员宣传,全面做好本地区行动的部署发动。

(二)排查整治(2020年9月至12月)。各村、有关单位要按照工作部署和要求,对照整治标准和《文物建筑消防安全自查检查要点》,自主评估风险、自主检查安全、自主整改隐患,向社会公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职责,承诺本场所不存在突出风险或者已落实防范措施,并向当地文物部门和消防部门保证消防安全。排查整改要填写《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记录表》,并存档备查。

(三)集中攻坚(2021年)。各村、有关单位认真梳理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突出问题,列出整改措施和责任清单,照单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将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封闭整改。镇政法和社会事业局文体旅游岗将联合相关部门采取明查暗访、随机抽查、回头看等多种方式,对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的整改实施跟踪督办、闭环管理,推动问题隐患整改落实到位。

(四)巩固提升(2022年)。各村、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在推进文物消防安全突出风险隐患整改的同时,分析共性问题,研究治本之策,因地制宜出台一批配套举措、形成一批经验做法,建立健全本地区防范化解重大文物消防安全风险的系统性、机制性治理举措,提升整体治理水平。

六、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村、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文物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文物安全红线、底线和生命线意识,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责任担当做好文物消防安全各项工作。要对文物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进行研究部署,明确各项任务责任分工,确保各项任务按步推进、按期完成。

(二)推进齐抓共管。镇政法和社会事业局文体旅游岗将联合消防部门加强对全镇文物火灾隐患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各村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研究制定具体方案,扎实抓好文物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务求取得实效。有关单位要压紧压实责任,细化实化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好全镇文物火灾隐患专项整治行动。

(三)强化问题整改。各村、有关单位要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场所和重点时段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力度,时刻绷紧文物安全这根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要督促责任主体第一时间整改;一时无法彻底整改的,要明确专人盯防,严格落实防控措施,跟踪督促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到位。

(四)开展宣传培训。结合近年来文物建筑火灾案例,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提示火灾风险隐患,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各村、有关单位要开展内部全员消防安全培训,提升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五)实施追责问责。镇政法和社会事业局文体旅游岗将适时联合开展重点督查和暗访督导,对发生火灾事故的,要严格实施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对久拖不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坚决落实挂牌一批、公布一批、曝光一批、处理一批“四个一批”要求,并约谈通报有关单位。

 

附件:1.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自查检查要点

2. 文物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记录表

 

 

 

附件1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自查检查要点

类别

检查要点

总平面

布局

   1、应保持文物建筑及其环境风貌的真实性、完整性,设置消防分区,单个消防分区的占地面积宜为3000m2~5000m2。

   2、建筑物防火保护区与控制区之间,宜采取道路、水系、广场、绿地等防火隔离带或其它有效的防火措施进行分隔。

平面

布置

   1、文物建筑的消防道路应满足消防装备安全、快捷通行的要求,宜设置环状消防道路。供一般消防车通行的尽端路应设置回车场地。

   2、对不同通行能力的消防道路,消防道路净宽度不小于4m时,宜配置一般消防车;消防道路净宽度为3~4m时,宜配置小型消防车;消防道路净宽度为2~3m时,宜配置消防摩托车;消防道路净宽度小于2m时,且附近有消防水源可以采用时,宜配置手抬机动消防泵。

   3、文物建筑毗邻区域和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建或搭建建(构)筑物、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

安全

疏散

   1、文物建筑防火保护区内安全出口或安全疏散通道不宜少于两个;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述要求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限制文物建筑的使用方式和同时在内的人数。

   2、在每层明显位置张贴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3、对社会开放期间应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通畅,不得堵塞、占用、封闭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前室等。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常闭。

   4、不得在建筑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室内其他地方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其充电。不得从室内飞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消防

设施

   1、文物建筑的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根据文物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寒冷和严寒地区及其它有结冻可能的地区,消防给水系统应采取可靠的防冻措施。

   2、文物建筑的消防水源可由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具备给水管网条件的,应充分利用给水管网条件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系统可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用,并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生产、生活用水污染,且满足消防供水的要求。

   3、不具备给水管网条件或给水管网条件不符合消防供水要求的,应利用天然水源或者设置消防水池。

   4、设置室外消火栓给水管时,应布置成环状。

   5、文物建筑宜采取室内消火栓室外设置。当必须设置在文物建筑内部时,应减少对被保护对象的明显影响。有传统彩画、壁画、泥塑等的文物建筑内部,不得设置室内消火栓。文物建筑内部有生活供水管道的,应在生活供水管道上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6、文物建筑在条件允许时,可采用对保护对象无损坏的自动灭火系统或自动灭火装置。文物建筑采用自动灭火系统时,优先采用无管网式系统,在有人值守的情况下,启动装置应为手动控制。

   7、文物建筑应按严重危险级配备灭火器。应选择对受保护文物、文物建筑危害小的灭火器。文物建筑每层配置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8、存在较大火灾危险且具备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条件的文物建筑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消防设施的设置,不能对文物建筑造成损坏,不能影响文物建筑的原有环境风貌。

   10、消防设备除正常电源外应设置备用电源。备用电源采用柴油发电机组时,柴油发电机房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机房不应设于文物建筑内,且应与文物建筑保持安全距离;

  (2)机房应靠近消防泵房设置,且便于机组运输及安装;

  (3)房内应设置储油间,总存储量不超过1m3;

  (4)机组的烟气排放、噪声污染应达到环保要求。

   11、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重点部位应当设置警示提示标识。

   12、消防设施、器材应保持完好有效,不得擅自挪用、损坏、拆除、停用。

消防

控制室

   1、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设施的场所,应设置消防控制室,并接入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

   2、布置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应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并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消防控制室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员不应少于2人,且应持证上岗。

   4、消防控制室应设有建筑总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并在明显位置张贴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值班应急处置程序。

   5、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确保自动消防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认真记录控制器日运行情况,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功能以及主备电源切换功能,并按规定填写记录相关内容。

内部

装修

   室内装修、装饰应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并满足《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不得采用软包、高分子材料等火灾时产生有毒烟气的装修材料。

消防

安全

责任

   1、文物建筑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3、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与管理区域内的独立法人单位(商店、摊位、餐饮等)和内部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签订合同书、责任书时,应依法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4、经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施工的,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共同制定消防安全措施,严格管理制度,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日常

消防

安全

管理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将大殿、讲经堂、藏经阁、香炉、厨房、僧舍、消防控制室等易发生火灾、火灾易蔓延、人员和物资集中、消防设备用房等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和应急值守,并实行严格管理。

   2、根据本单位特点,制定并落实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管理,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电器线路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消防控制室值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等消防安全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3、文物建筑对社会开放期间,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并强化夜间巡查,每月应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停业整改。

   4、每月检验维修一次消防设施、器材和安全标志,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5、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举办祭祀、庙会、游园、展览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进行防火检查,增设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灭火器材,同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预先组织演练。

   6、利用宣传栏、专栏、广告牌、广播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在醒目位置设立消防安全警示标识,张挂消防安全宣传图标,提示公众所在场所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正确逃生、自救,灭火、逃生设备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

   7、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本单位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等知识。

   8、根据建筑规模、员工人数、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在宗教活动、民俗活动等人员集中的重点时段,应当结合实际制定专门预案。

   9、按照标准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器材配备,建立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或政府专职消防队联勤联动机制。

用火

用电

管理

   1、文物建筑内严格控制使用明火。用于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民居建筑等确需使用明火时,应加强火源管理,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并由专人看管,必须做到人离火灭。禁止在非宗教场所文物建筑内用火。

   2、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严禁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3、用于居民生产生活的民居类文物建筑和其他作为住宿、餐饮等功能的文物建筑,因生产生活需要使用燃气,堆放柴草等可燃物,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其他文物古建筑内,严禁使用燃气,不得铺设燃气管线,不得堆放柴草、木料等可燃物,并应明显设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吸烟”、“禁止烟火”等标志。

   4、文物建筑内应严格用电管理。元代以前建筑和具有极其重要价值的文物建筑内部,除展示照明和监测报警等用电外,不宜进行其他用电行为。

   5、文物建筑内现有的配电设备、线路、保护电器等,当选型和安装不满足相关规范规定和防火要求时,应进行改造设计。

   6、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

   7、有电气火灾危险的文物建筑应设置适用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且应将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传入消防控制室。

   8、配电线路的保护导体或保护接地中性导体应在进入文物建筑时接地,进入文物建筑后的配电线路N线与PE线应严格分开。

   9、文物建筑的配电箱外壳应为金属外壳,箱体电气防护等级室内不应低于IP54,室外不应低于IP65。

   10、文物建筑的照明光源宜使用冷光源,且灯具附件无危险高温。各种开关应采用密闭型。

   11、文物建筑中宜优先选择具有防火性能的用电设备。

   12、参观游览类文物建筑内部,除展示照明和监测报警等必须使用的设备用电外,不宜进行其他用电行为。

   13、生产类文物建筑内部,不宜使用大功率动力用电设备。

   14、居住类、经营类、办公、教学类及其他文物建筑内部,除为满足生活、经营、办公、教学等活动必须的用电设备和监测报警等设备用电外,不宜进行其他用电行为。

   15、正在修缮中的文物建筑,应做好临时用电线路、设备的防护及管理。

   16、除必须长期使用的用电设备外,文物建筑中不宜使用需长期通电运行的用电设备,用电设备使用结束后,应切断设备供电电源。

   17、文物建筑内部不应设置电动车辆充电桩。设置电动车辆充电桩应与文物建筑本体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18、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室内外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等保护措施。文物建筑内宜使用低压弱电供电和冷光源照明,一般不得使用电热器具和大功率用电器具。确需使用的,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并严格落实使用管理制度。

   19、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油烟管道每季度应至少清洗一次。

消防

安全

重点

单位

管理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以及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应当经过专门消防培训。

   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按照标准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备注

   1、此表仅作为检查和组织培训参考使用。

   2、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应符合《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文物建筑电气防火导则(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附件2

文物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记录表

文物、博物馆单位名称

 

管理使用单位(人)

 

排查

范围

 

 

 

 

排查发现主要隐患和问题

 

 

火灾隐患和问题整改情况

 

 

 

 

 

排查人员签字

 

管理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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