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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常州市伟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12•2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索 引 号: 014134261/2020-00088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应急管理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应急管理局  
产生日期: 2020-03-30 发布日期: 2020-04-1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常州市伟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12•2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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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伟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12•2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12月28日,位于常州市经开区横山桥镇金丰村的常州市伟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内,1名工人操作行车吊装拆卸已调试好的涂布机设备过程中,被突然倒下的龙门架铁柱砸伤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经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该起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是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一起特种设备相关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有关规定和武进区委、区政府(武发〔2019〕20号)文件及武进区政府(武政复〔2007〕82号)文件的要求,武进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纪委监委、区总工会、经开区监察工委、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原武进区应急管理局经开区分局(现已划并至经开区政法和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具体名单附后),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常州市伟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邦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15日,法定代表人:郭志根,主要负责人:郭红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3239738438,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注册地址:武进区横山桥镇金丰村,经营范围:光电设备、涂装设备、塑料设备、机电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光电设备、涂装设备、塑料设备、机电设备的制造、维修、租赁、销售。该公司有员工17人,2018年产值1300多万元。

(二)事故起重设备概况

设备类别:桥式起重机,设备品种:电动单梁起重机,型号:LD5-13.8A3D,设备代码:41703203720150819,产品编号:0819,投入使用日期:2017年9月8日,下次检验日期:2021年9月。登记证编号:起10苏D30406(17)。

(三)日常监管情况

2018年10月29日,横山桥镇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全镇相关单位召开“10.27”事故警示教育会,重点部署开展起重机械吊装作业的专项整治工作。事故发生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计划中无伟邦公司,故未对伟邦公司进行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

二、事故发生简要经过及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简要经过

2019年12月28日晚,常州市伟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组织4名个人(徐万勇、张少建、庄继峰、谢留根)加班,将调试好的涂布机拆卸打包,准备次日发给客户。20时50分左右,徐万勇在车间用5吨行车吊装已拆卸涂布机设备横梁吊起,造成下方支撑横梁的一侧龙门架失稳突然发生倾倒,徐万勇避让不及被龙门架铁柱(高2.2米,长2.8米)砸中头部受伤。

(二)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

张少建发现情况后,立即呼救,与庄继峰和谢留根一起将压住徐万勇的龙门架抬离,并打电话通知了公司领导和拨打了“120”,公司总经理郭红星接到电话后立马赶回公司,同时报了“110”。徐万勇经“120”急救人员到场确认已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应急管理局及其经开区分局、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横山桥镇及其有关部门迅速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和应急处置,要求事故单位全力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2020年1月2日,用工单位与死者家属就善后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善后工作得到妥善处理,维护了社会稳定。

(三)事故应急救援评估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立即采取应急救援措施,伤者因伤势较重,经“120”急救人员确认当场死亡。虽然事故应急救援未能挽救生命,但救援相对及时,应急措施基本到位。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死者简况

徐万勇,男,汉族,49岁,装配钳工,江苏省宝应县人。

2.直接经济损失:128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装配钳工徐万勇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在用行车进行吊装时,操作不当致使龙门架失稳倾倒砸中其头部。徐万勇的不安全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伟邦公司主要负责人郭红星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未认真督促、检查生产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

2.伟邦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开展不到位,未对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未认真监督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不到位,未采取有效的措施排查并消除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员工的违章作业行为。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在常州市伟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的“12·2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装配钳工徐万勇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2.常州市伟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郭红星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未认真督促、检查生产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市政府关于常州经济开发区增加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常政发〔2019〕41号),建议常州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对郭红星实施行政处罚。

3.常州市伟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开展不到位,未认真监督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市政府关于常州经济开发区增加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常政发〔2019〕41号),建议常州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对常州市伟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这起事故教训十分深刻,相关单位要引起高度重视,举一反三,吸取教训,防微杜渐,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1.常州市伟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事故发生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微杜渐,要层层落实责任,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现场的安全管理,切实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2.横山桥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并要召开专题会议研讨安全生产工作。同时,认真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切实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武进区“12·2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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