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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武进区建筑拆迁、装潢(修)垃圾管理规范》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427X/2020-0001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建设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城管发〔2020〕24号 发布机构: 城管局  
产生日期: 2020-09-16 发布日期: 2020-09-3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制定《武进区建筑拆迁、装潢(修)垃圾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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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进区建筑拆迁、装潢(修)垃圾管理规范》的通知
武城管发〔2020〕24号
 

各镇(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现将《武进区建筑拆迁、装潢(修)垃圾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武进区城市管理局

           2020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进区建筑拆迁、装潢(修)垃圾管理规范

为加强全区建筑拆迁、装潢(修)垃圾管理,促进建筑拆迁、装潢(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规范运行,提高建筑拆迁、装潢(修)资源化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管理范围与对象

全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产生、运输、处置建筑拆迁、装潢(修)垃圾的单位及个人。

二、责任区域划分

建筑拆迁、装潢(修)垃圾日常管理与执法,实行分区域落实责任。城区(青洋路以西、淹城路以东、武南路以北、区界以南)建筑渣土审批、管理工作,由区城管局特管站负责,执法工作由各区域属地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除城区以外的其它区域管理与执法,由属地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

三、装潢(修)垃圾收集点设置标准

(一)住宅小区收集点设置标准

1.商品小区、安置小区均需配套单独设置建筑装潢垃圾收集点。收集点选址应满足承载力要求,做到便于清运,与周边环境协调;收集点禁止露天设置,应加设围墙、大门、顶棚等配套密闭设施。

2.新建小区(指2020年及以后新交付的)应配套建设“可移动箱体式”收集点(参照附件1);老旧小区(指2014-2019年交付的)收集点(参照附件2)面积不小于60㎡,规格为长9m×宽6m×高3.5m,砖混结构高度不小于1.5m,上方使用深灰色彩钢瓦结构作为顶盖加以封闭;老小区(指2014年以前交付的)收集点,面积不得小于9㎡,规格为长5m×宽2m×高1.5m,围挡为砖混结构(参照附件2)。

3.收集点应设置醒目的“装潢垃圾分类堆放告知牌”,明确告知投放要求、投放时间、管理人员、清运单位、处置去向、防火要求及监督电话等内容。

4.堆放场所责任人要加强场地安全监管,保证堆体稳定。装潢垃圾须及时清运,每周至少清运二次;若遇装修高峰期,应增加清运频次。堆放场所应做好日常保洁工作,保持堆放场地及周边环境整洁。

5.不得将生活垃圾、绿化垃圾、工业垃圾及危险废物混入装潢垃圾堆放场所;装潢垃圾中的有害废弃物须另行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大件垃圾、工业垃圾及危险废物须交由专业处理单位处理。如有混装现象,运输单位有权拒绝运输。

6.新建住宅小区建筑装潢垃圾收集点验收,应作为住宅小区环卫交接前置流程;小区交付前开发商应按照住宅小区收集点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相应的收集设施,并填写《新建小区建筑垃圾堆场验收信息确认表》(见附件3)及其他相应材料,由各镇(街道、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审核材料和验收工作。

(二)集中收集点设置标准

各镇(街道、开发区)根据实际,合理选点规划,视情况分区域设置若干建筑装潢垃圾集中收集点,主要承接辖区内除住宅小区以外区域产生的建筑装潢垃圾。

1.集中收集点应尽可能选在主要交通道路、集镇区周边,覆盖更多的社区(村),便于附近居民运送投放。

2.集中收集点样式由属地政府根据实际,参照住宅小区建筑装潢垃圾收集点标准,设置“地面房屋式”或者“半地下移动箱体式”收集点;对于建筑装潢垃圾产生量大的区域,集中收集点可以适当增加面积或可移动箱体个数。

3.集中收集点应专人管理,实行现场管理与指导,并设置醒目的“装潢垃圾分类堆放告知牌”,明确告知投放要求、投放时间、管理人员、清运单位、处置去向、防火要求及监督电话等内容。

4.集中收集点出入口必须进行道路硬化,并由专人负责出入口周边道路的清扫保洁,严禁运输车辆带泥上路。

5.建筑装潢垃圾集中收集点收集的建筑装潢垃圾不得擅自处理或者指派未经核准从事建筑装潢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四、运输企业承运条件及审核备案

(一)承运条件

运输企业从事辖区内建筑装潢垃圾运输业务,需满足以下条件:

1.运输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固定的运输车辆15辆及以上,其中用于“半地下移动箱体式”运输车辆不得少于3辆。

3.建筑装璜垃圾运输车辆为前2后4型车轮;建筑拆迁垃圾运输车辆为前4后8或前2后8型车轮。

4.运输车辆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为常州本地牌照并符合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的相关规定。

5.公司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公司上年度诚信化考核成绩达到90分以上的。

7.运输车辆应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并统一安装定位系统。具体标准为“七个统一”:统一密闭装置(篷布密闭)、统一外观颜色(车头及篷布绿色,车身黄色)、统一安装定位系统(北斗定位)、统一安装顶灯(车顶设置)、统一单位标识(驾驶及副驾驶位侧面门板上)、统一放大车牌号牌(车身侧面及后栏板)、统一安装安全警示标识(红白警示条车身周边一圈);同时需按照公安部门要求,安装全方位无死角记录仪和右侧障碍报警系统。

8.符合上述条件的运输企业,列入区建筑装潢垃圾运输企业目录库,方可承接辖区内建筑装潢垃圾运输业务。

(二)审核备案

从事建筑装潢垃圾的运输企业,应按照建筑装潢垃圾运输企业承运条件的要求,进行规范改装车辆,符合要求后向区特种垃圾管理站提出申请,并提交《武进区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承运条件审核申请表》(见附件4)及相应材料,由区特种垃圾管理站负责审核材料和车辆核准、备案工作。

五、建筑装潢垃圾运输审批

根据区域划分,区特种垃圾管理站、各镇(街道、开发区)分别负责责任辖区内小区收集点、区域集中收集点或拆迁工地建筑装潢垃圾、建筑拆迁垃圾(参照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管理规范)运输审批工作。具体由符合承运条件的运输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建筑装潢垃圾收集点验收信息确认表》(见附件3)及相关材料。

(2)运输企业与小区物业或镇(街道、开发区)签订的《建筑装潢垃圾清运协议》。

(3)运输企业或镇(街道、开发区)与终端处置企业(春秋华城或绿和公司)签订的《建筑装潢垃圾消纳协议》。

(4)《武进区建筑装潢垃圾外运申请单》(见附件5)。

(5)《建筑装潢垃圾运输签证流转单》(见附件6)。

具体审批流程为:

 

六、管理要求

(一)源头管理。各镇(街道、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应按照住宅小区建筑装潢垃圾收集点及建筑装潢垃圾集中收集点设置标准,严格源头分类管理,严禁混投混运,不断完善收运处体系建设,确保辖区内建筑装潢垃圾应收尽收、规范运行。

(二)运输管理。建筑装潢垃圾运输企业,应取得城管部门审核备案,同时,应向城管部门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书后,方可从事建筑装潢垃圾运输作业;建筑装潢垃圾运输车辆,应随车携带建筑装潢垃圾处置核准证书及其他证件,必须按照公安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装潢垃圾。建筑装潢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在建筑装潢垃圾收集点按照承载限额装载后,篷布全密闭运输,确保车轮、车身冲洗干净,沿途不得带泥行驶、丢弃、遗撒建筑装潢垃圾,所载建筑装潢垃圾应当运送至区处置终端企业(春秋华城或绿和)资源化处置。

(三)处置管理。建筑装潢垃圾资源化处置费用,由产生单位与区处置终端企业(春秋华城或绿和)协商确定,并签订消纳协议。武进中心城区暂按25元/吨的处置标准,由区财政予以补贴(如出台新政策,按新的处置标准执行);另5元/吨的处置费用,由小区物业公司承担,具体由物业公司委托运输企业支付。各镇(街道、开发区)暂可参考执行。

(四)数据管理。一是收集点数据。统计、更新、上报所辖区域住宅小区数量、收集点设置数量和辖区集中收集点数量,相关数据纳入区建筑垃圾管理数据库。二是运输审批数据。及时上报、更新本辖区建筑装潢垃圾运输审批相关数据,在开具《建筑垃圾处置证》后,填写《建筑装潢垃圾核准备案信息表》(见附件7)并报区城管局特管站及途经地乡镇、街道、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三是资源化处置数据。做好建筑装潢垃圾资源化处置量登记工作,及时更新、上报所辖区域内建筑装潢垃圾处置量数据,相关数据纳入区建筑垃圾管理数据库。

七、其他

结合建筑装潢垃圾运输诚信化考核及市“八项严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企业,实行审批限制:

1.随意倾倒、擅自处置建筑装潢垃圾并造成环境严重后果的,经查实,一律停办运输企业相关手续,违规车辆取消准运资格并退出市场;恢复办理相关手续,视企业违规行为整改情况再确定。

2.未按要求实行车辆密闭运输的,一个月内有1次,停办相关手续1个月;有2次的停办3个月;3次及以上的,取消该运输企业准运资格并退出市场。

3.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出现1人死亡的,涉及的运输企业所有车辆一律停办相关手续,直至事故处理结束再恢复,肇事车辆取消准运资格并退出市场;出现2人及以上死亡的,涉及的运输企业取消准运资格并退出市场;

4.发生闯红灯等违反交通规则的,1个月内有1次闯红灯行为的,涉及的运输企业所辖车辆停办相关手续1个月;有2次的,停办3个月;3次及以上的停办当年度相关手续,违规车辆取消准运资格并退出市场。

下载附件:武城管发[2020]24号附件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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