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畜牧兽医站:
根据市农业农村局《2020年常州市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常农办发〔2020〕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2020年武进区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2020年武进区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常州市武进区农业农村局
2020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0年武进区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20年我区主要动物疫病免疫预防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强制免疫病种。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二)免疫达标要求。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三)其他免疫病种。根据我区常发疫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实际,科学开展新城疫、狂犬病、猪链球菌病、羊痘等疫病的免疫工作。
(四)疫苗要求。对于未参与“先打后补”试点的养殖场点,所需疫苗由区畜牧兽医中心在省级集中采购确定的中标企业名单中,选择一定数量的疫苗生产企业进行供应。对于参与“先打后补”试点的养殖场点,可根据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情况,结合本场实际,自行选择经国家批准使用并符合我区强制免疫规定的相关疫苗实施免疫。疫苗产品具体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因疫苗毒株变动或国家和省、市防疫政策调整等因素,导致强制免疫疫苗品种需要调整的,另行通知。
二、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并接受畜牧兽医机构的监督检查。
三、时间安排
规模养殖场按免疫程序实行常年免疫,散养畜禽采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夏季集中补免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春季集中免疫时间为3月上旬至4月底;秋季集中免疫时间为9月上旬至10月底。免疫程序详见本方案附件。
四、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同时做好其他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具体组织实施免疫方案,积极协调财政部门,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包括疫苗采购费用及器材耗材、劳务、人员防护、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免疫副反应处置等经费)落实到位。加强经费使用监管,确保经费专人专账、专款专用,规范合理使用。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和其他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区畜牧兽医中心:做好本辖区强制免疫疫苗和标识的比选和采购工作,组织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开展使用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
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对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养殖单位和个人依法处理。
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加强政府采购疫苗的发放管理,指导做好散养畜禽的免疫注射等工作,加强对疫苗免疫效果评价的采样工作,发生免疫异常情况及时向区级反馈,抗体检测不合格应及时补免。
因强制免疫不到位或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引发动物疫情,并且造成疫情扩散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组织实施
(一)强化疫苗标识供应和使用管理。各镇(街道)要认真履行强制免疫疫苗标识供应和使用管理职责,强化廉政风险防控。要不断健全和规范强制免疫疫苗标识管理制度,根据本地防疫工作实际,科学制定和实施疫苗订购计划,实行专人管理。要严格规范疫苗的运输和保存管理,实行全程冷链运输,确保免疫工作所需疫苗保质保量及时供应。要完善疫苗使用台账制度,建立健全过期疫苗报废和疫苗瓶无害化处理等相关制度。禁止疫苗生产企业超出国家和省关于强制免疫疫苗有关政策进行宣传和销售等行为,禁止畜禽标识生产企业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生产和销售等行为,一经发现,农业农村部门将会同财政等部门,采取将相关违规企业列入黑名单等措施。
(二)组织技术培训。区畜牧兽医中心负责组织全区动物防疫员技术培训。各镇(街道)要因地制宜结合三大集中防疫行动,做好基层动物防疫技术人员、规模养殖企业兽医人员等的防疫技术培训,提高工作规范化水平,提升免疫质量。
(三)严格免疫操作。免疫时应注意及时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免疫前、中、后的各项消毒工作,包括免疫相关人员和器材的消毒,妥善处理用完的疫苗瓶和耗材。要规范做好个人防护,防疫人员应穿防护服或经消毒的工作服,穿戴防护帽、手套和防护鞋或胶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更换或严格消毒。
(四)推进“先打后补”试点。继续推进“先打后补”试点工作,各镇(街道)要按照部、省和市关于先打后补工作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积极稳妥扩大试点范围,掌握先打后补工作全流程及重点环节注意事项,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先打后补工作制度和方案。
(五)加强免疫档案管理。各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村级防疫员、养殖场(户)要做好免疫记录,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
(六)实施防疫信息报送。对日常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在春、夏、秋集中防疫期间,对免疫进展等情况实行周报告制度。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镇(街道)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消毒、疫苗订购等防疫信息,按时报送区畜牧兽医中心,区级及时报市,并及时报告免疫和免疫效果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七)开展免疫效果评价。各镇(街道)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实际免疫效果,并对超出正常范围的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等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区级将实行飞行监测和常规监测相结合,全面掌握真实免疫状况,并通报监测结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组织保障。各镇(街道)畜牧兽医站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取得大力支持,精心谋划部署,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抓好动物疫病免疫工作的有效实施。
(二)抓好宣传,营造氛围。各镇(街道)畜牧兽医站要加大宣传力度,重点宣传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普及动物疫病免疫技术和知识,使广大养殖者充分认识做好免疫的意义、义务和责任,依法做好免疫工作。
(三)加强督查,确保实效。要加大督查力度,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要组织督查组下乡、进村、入场督查指导。区畜牧兽医中心做好疫病监测工作,各镇(街道)畜牧兽医站做好配合采样工作。
附件:
1.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技术方案
2.口蹄疫免疫技术方案
3.小反刍兽疫免疫技术方案
4.猪瘟免疫技术方案
5.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技术方案
6.新城疫免疫技术方案
7.狂犬病、猪链球菌病、羊痘、炭疽等疫病免疫技术方案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计划
一、免疫要求
对全区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企业按规定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根据本场实际及免疫抗体监测情况等,对照参考免疫程序,制定适合本场的免疫程序并实施免疫。对散养禽类,主要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的家禽及时补免。有条件的养殖场户,对照推荐参考免疫程序制定适合本地的散养家禽免疫程序,实行程序化免疫。
参考免疫程序:
(一)肉禽:约14日龄首免,约40日龄二免。超过50日龄肉禽,可于约80日龄三免。
(二)蛋禽和种禽:约15日龄首免,约40日龄二免,约80日龄三免,开产前或约120日龄四免。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根据受威胁区家禽免疫抗体监测情况,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紧急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家禽可不免疫。
四、免疫方法
家禽颈部皮下或胸部肌肉注射。2~5周龄鸡,每只0.3ml;5周龄以上鸡,每只0.5ml。2~5周龄鸭和鹅,每只0.5ml;5周龄以上鸭和5~15周龄鹅,每只1.0ml;15周龄以上鹅,每只1.5ml。具体免疫接种及剂量按疫苗说明书的规定操作。
五、疫苗品种
省级确认的强制免疫疫苗品种。
六、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血凝抑制试验(HI)。
(二)免疫效果判定。家禽免疫后21天,选取一定数量的养殖场,进行免疫效果监测。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效价≥24判定为合格。应免家禽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2
口蹄疫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全区所有猪、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奶牛和种公牛进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
规模养殖场根据本场实际及免疫抗体监测情况等,对照参考免疫程序,制定适合本场的免疫程序并实施免疫。散养家畜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家畜及时免疫。有条件的散养户实施程序化免疫。
参考免疫程序。仔猪、羔羊:28~35日龄时进行首免。犊牛:90日龄左右进行首免。新生家畜首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二免,以后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一次。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猪牛羊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家畜可不免疫。
四、疫苗品种
五、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猪免疫约28天后,其他畜约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液相阻断ELISA、正向间接血凝试验、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
(二)免疫效果判定
液相阻断ELISA:牛、羊抗体效价≥27,猪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抗体效价≥26;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抗体效价≥25。应免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3
小反刍兽疫免疫计划
对羊实施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
二、参考免疫程序
对1月龄以上新生羔羊和其他未免疫的羊只进行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健康羊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四、疫苗种类
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六、免疫效果监测及判定标准
1.羊免疫后约21天,用阻断ELISA方法检测,抗体阳性判定为免疫合格;
2.应免羊群平均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4
猪瘟免疫计划
对全区猪进行猪瘟强制免疫(试点退出强制免疫地区除外)。
规模养殖场根据本场实际及免疫抗体监测等情况,对照参考免疫程序,制定适合本场的免疫程序并实施免疫。散养猪在春秋两季实施集中免疫,有条件的实行程序化免疫。对新补栏猪及时免疫。
参考免疫程序。商品猪:25~35日龄首免,60~70日龄二免。种猪:25~35日龄首免,60~70日龄二免,以后每4~6个月免疫一次。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健康猪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猪可不免疫。
省级政府采购所确认的疫苗品种。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猪瘟抗体阻断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猪瘟抗体间接ELISA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
应免猪抗体合格率达到≥70%判定为合格。
附件5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计划
对全区猪进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强制免疫。
各地要根据流行状况和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制定实施本辖区的免疫方案,并做好免疫效果评价。规模养殖场根据本场实际及免疫抗体监测等情况,对照参考免疫程序,制定适合本场的免疫程序。散养猪在春秋两季实施集中免疫,有条件的实行程序化免疫。对新补栏猪及时免疫。
参考免疫程序:对商品猪,断奶前后首免,约4个月后二免疫。对种母猪,断奶前后进行首免,约4个月后二免,以后每次配种前免疫1次。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健康猪使用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按照《国家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指导意见(2017-2020年)》规定,国家核心育种场禁止使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其他养殖场户根据流行毒株监测结果,科学使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
活疫苗免疫28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高致病性猪蓝耳病ELISA抗体阳性判为合格。
存栏猪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6
新城疫免疫计划
对鸡进行新城疫免疫。
规模养殖场根据本场实际及免疫抗体监测等情况,对照参考免疫程序,制定适合本场的免疫程序并实施免疫。散养鸡在春秋两季实施集中免疫,有条件的实行程序化免疫。对新补栏鸡及时免疫。
种鸡、商品蛋鸡:1日龄时,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首免;7~14日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和(或)灭活疫苗进行二免;12周龄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和(或)新城疫灭活苗三免,17~18周龄或产蛋前用新城疫灭活疫苗四免。开产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情况进行强化免疫。
肉鸡:7~10日龄时,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和(或)灭活疫苗首免,2周后,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二免。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等高风险区域所有鸡进行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鸡可不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新城疫活疫苗和灭活疫苗。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操作。
新城疫抗体血凝抑制试验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存栏家禽抗体合格率达到≥70%判定为合格。
附件7
狂犬病、猪链球菌病、羊痘、炭疽等疫病免疫计划
一、狂犬病
采用拉网式防疫和定点防疫相结合的方式,对所有犬实施狂犬病全面免疫,重点加强城镇地区以及易发地区的免疫工作。使用狂犬病灭活疫苗。参考免疫程序:对初生幼犬3月龄时进行初免,12月龄时进行第二次免疫,此后每年进行一次免疫。也可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和剂量实施免疫。监测方法:狂犬病病毒免疫抗体ELISA方法检测。
二、猪链球菌病
对新老疫区、受威胁区猪只进行猪链球菌病免疫。参考免疫程序:(1)猪2型链球菌病:妊娠母猪可于产前4周接种灭活疫苗;仔猪分别于30日龄和45日龄各接种1次灭活疫苗。后备母猪于配种前接种1次灭活疫苗。(2)猪C群链球菌病:生猪25-35日龄时免疫1次弱毒活疫苗即可,以后每隔6个月免疫一次弱毒活疫苗。免疫方法:猪2型链球菌病用灭活疫苗,猪C群用弱毒活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进行。
三、羊痘
对新老疫区、受威胁区的羊只进行羊痘免疫。参考免疫程序:不同品系的山羊和绵羊,一般可于60日龄前接种1次,以后每隔12个月加强免疫一次。免疫方法: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进行。
四、炭疽
发生炭疽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家畜进行免疫。
五、布鲁氏菌病
按照国家规定,原则上禁止对牛羊实施免疫。特殊情况确需免疫的,养殖场可向去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逐级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以场群为单位进行免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