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各科室、直属单位,各水利站:
现将《武进区水利局行政处罚流程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水利局
2020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进区水利局行政处罚流程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行政处罚流程的正当性和公平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政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大队”),负责水行政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水政科(政策法规科)负责组织听证工作,组织对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制审查。
第三条 区水利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受理与移交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查明事实,并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
案件信息的来源包括上级交办、举报、移送和自查等。大队发现案件线索的,可以直接受理查处。
第五条 大队受理的案件,由其自行核查。
其他单位和部门受理的案件,填写《水事违法行为交接单》,连同检查整改通知书、现场检查照片、视频、鉴定结论等相关材料移交大队核查。
第三章 立 案
第六条 案件核查结束,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置:
1、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水事案件立案呈批表》,报分管领导批准。
2、不具备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
3、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案件。填写《案件移送函》,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移送有关部门。大队应当将移送的相关材料予以留存。
第四章 查 处
第七条 案件承办人员完成调查取证后,出具《水事案件调查报告》、《水事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提出处理建议,大队负责人审核。
1、对拟行政处罚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行政处罚告知书》经大队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签发,依法及时向当事人送达。
2、拟撤销立案的,填写《撤案审批表》,提交案件会审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 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大队必须充分听取其意见,填写《陈述、申辩复核表》,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进行复核确属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九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符合听证条件的,由水政科主持召开听证会。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超过期限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大队应当依法求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听证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听证意见书》由水政科负责拟定,负责人签发,大队负责送达。
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大队应当记录在案并留存证据材料。
第十条 《行政处罚告知书》权利告知期满后,结合《陈述、申辩复核表》、《听证意见书》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意见。大队主要负责人在《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批准。
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明确的重大行政处罚情形的,在提交案件会审会讨论决定前,送水政科进行法制审核。
第十一条 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局分管行政处罚的负责人签发。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处罚决定确有错误需要变更或修改的,应当由案件会审会决定撤销原处罚决定,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由大队提出意见,并填写《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批准,大队负责做好相关催缴工作。
第十四条 案件执行完毕后,大队应当制作《水事案件结案报告》,报局分管行政处罚的负责人审批结案。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大队应当按照一案一卷的要求进行装订,立卷存档。
第五章 案件会审会
第十六条 下列案件由大队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1、撤销立案的案件;
2、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或撤销处罚决定的案件;
行政处罚金额达到两万元以上的,由水政科进行法制审核,并组织重大权力事项会审;处罚金额十万元以上必须将会审意见提交局领导办公会议讨论。
第十七条 案件会审会由局分管行政处罚的负责人主持。相关业务部门分管领导、水政监察大队负责人,水政科、职能科室主要负责人,案件经办人员参加会议。
参会人员应当准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委派其他人员参加。所有参会人员但应当在案件会审会记录上签署意见。
第十八条 案件会审会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1、大队经办人员介绍案件基本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2、与会人员就立案依据是否充分、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裁量是否适当发表意见、进行会审;
3、会议主持人综合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案件会审会最终的意见。参会人员对最终意见持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保留意见,记录在案件会审会记录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与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