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是
  • 登录个人中心
  • 繁體中文
  • 无障碍浏览
  • 英文版
  • 智能问答
  • 移动端应用
  • 首页
  • 政务动态
  • 政府信息公开
  • 服务大厅
  • 政民互动
  • 走进武进
  • 数据开放
信息名称: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索 引 号: 014133189/2020-00008
主题分类: 财政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财建〔2020〕7号 发布机构: 财政局  
产生日期: 2020-06-02 发布日期: 2020-06-0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相关阅读: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武财建〔2020〕7号
 

无锡菲兰爱尔空气质量技术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1月20日收到你公司的举报信(举报项目名称: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法医中心设备采购项目举报回复函,项目编号:武采公标〔2018〕61号,被举报人:无锡菲兰爱尔空气质量技术有限公司),针对举报事项,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对该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查明情况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基本情况

你单位在2018年5月29日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2018年7月30日收到无锡市滨湖区应急管理局处以贰拾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18年8月6日“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法医中心设备采购项目”(武采公标[2018]61号)开标。最终,你单位中标,该项目现已正常履约完毕。

二、处理决定

无锡市滨湖区应急管理局处以贰拾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属于较大数额罚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所称重大违法记录。你单位不具备参加该项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由于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你单位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常州市财政局或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2020年6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办公室                     2020年6月1日印发


打印      下载本信息公开文件
CopyRight WuJin All Right Reserved     主办单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行政中心    邮编:213159
苏ICP备10217280号     苏公网安备32041202000001号     网站标识码:3204120012     联系我们   |   站点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