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司法所、各镇(开发区、街道)总工会:
为进一步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积极构筑我区“大调解”工作格局,根据《人民调解法》、《工会法》、《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和上级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区企业人民调解组织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人民调解组织的重要性
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具有扎根基层、熟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等特点,在调处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维护企业和谐稳定中有着独特的优势。目前,我区还有不少企业的人民调解组织还未得到很好的规范和完善,离新时期“大调解”工作的要求还有差距。建立健全企业人民调解组织,扩大调解组织的覆盖面,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特点和优势,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是维护企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平安法治武进的重要保证。同时,把人民调解工作与工会工作有机结合,也有利于增强工会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有利于增强基层工会活力,不断开创工会工作的新局面。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区企业人民调解组织
1. 设立机构。要积极引导所有企事业单位成立人民调解组织。其中500人以上的大型企业,在今年底前要确保做到全覆盖。人民调解组织可以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是所在镇(街道)派驻式调解室。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3-9人组成,主任由单位副职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工会主席兼任。调解工作室负责人由工会主席兼任或由专职调解员担任。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工作室至少配备一名专职调解员。人民调解员应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能够联系群众,在职工中有威信,并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工作室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所在地镇(街道)司法所备案。企业已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可以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合署办公。
2. 明确职责。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工作室的主要职责:一是调解劳动者之间、劳动者与企业之间以及劳动者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发生的,涉及民事权利和义务争议的各种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二是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宣传厂规、厂纪,教育职工遵纪守法,遵守劳动纪律,尊重社会公德。三是向本单位领导反映矛盾纠纷及调解工作的情况,反映职工意见、要求和建议。四是按时上报矛盾纠纷排查情况和有关统计报表,指导人民调解员的工作。
3. 规范运作。企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要做到“五有”:有调解组织的标识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人民调解组织印章、有相关工作制度、有调解协议和工作台账。至少要建立健全以下三项制度:一是岗位职责制度。二是是统计上报制度。建立统一台账,及时填写统计报表,每半年汇总后报当地司法所和上级工会组织。三是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对发现的重大疑难、易激化且危害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应及时向企业、当地政府以及有关指导管理部门汇报。
三、不断加强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
各地司法所要加强对企业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考核培训工作,对成绩显著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各级工会特别是企业工会组织要充分认识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作用,积极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工作室开展工作,争取企业党组织和行政负责人为人民调解组织的正常运转提供组织、人员、经费、时间和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有力保障。
请各地接通知后迅速行动,积极与企业对接,近期普遍开展一次“送标识标牌、送法治书籍、送业务知识”上门活动,确保企业调解组织建设取得预期成效。并请将组建情况于11月30日前报送区司法局。
常州市武进区司法局 常州市武进区总工会
2020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