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是
  • 登录个人中心
  • 繁體中文
  • 无障碍浏览
  • 英文版
  • 智能问答
  • 移动端应用
  • 首页
  • 政务动态
  • 政府信息公开
  • 服务大厅
  • 政民互动
  • 走进武进
  • 数据开放
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103/2020-0004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建设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住建局  
产生日期: 2020-09-30 发布日期: 2020-10-1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有关政策

相关阅读:

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住房保障工作,现对我区执行的《市政府关于完善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8〕134号)有关事项作进一步明确: 

一、户籍与家庭成员的认定 

1.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包括申请人代表和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代表的户籍须在武进区三年(含)以上,且在本区实际居住三年(含)以上。 

2.35周岁以下的未婚子女(含正在服义务兵役或在外地读书的子女)须作为共同申请人与父母一起申请住房保障。 

家庭成员在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就读或生活的,不得申请住房保障(公费留学除外)。 

离异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关系以相关法律文书或协议(离婚协议、变更抚养关系协议)为准,成年子女的抚养关系以其首次申请时的个人承诺为准,不得变更。 

二、收入、财产的认定 

3.申请家庭的收入按《常州市城乡居民中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常民救〔2014〕13号)认定。 

4.申请家庭的金融资产按《常州市城乡居民中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常民救〔2014〕13号)认定。 

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市统计部门公布。 

6.部分成员享受低保或特困的公共租赁住房家庭,其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符合低收入家庭的,按最低收入家庭申请条件认定。 

三、住房的认定 

7.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认定为无房:  

(1)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 

(2)家庭成员未承租公有住房; 

(3)家庭成员不居住在直系亲属住房中。 

8.房产转让是指房产所有人通过买卖、赠与、拆迁、继承、司法处置或者离婚析产等方式将其房产转移给他人。 

9.家庭成员患大病(以医疗保障部门公布的为准),因治疗需要出售唯一房产的,不受“5年内无房产转让行为”限制。 

10.房屋使用面积与建筑面积的换算方法:成套房建筑面积=使用面积×1.44;非成套房建筑面积=使用面积×1.22。 

四、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 

11.除法律法规中规定的退出情形以外,在限定期限内拒不配合年审或拒不配合公租房巡查工作的,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2.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梯级退出机制,其搬迁期的租金标准为7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退出确有困难的家庭,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以市场价格租赁政府房源的,最长不得超过3年,承租期间,如再次符合保障条件,可申请原地配租。 

13.正在享受保障的家庭购买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房屋的,其资格保留至房屋交付后的第三个月,期满退出。 

14.成年子女已婚(离异)或已满35周岁,可单独申请退出保障。 

五、其他  

15.正在享受保障的公共租赁住房家庭因离异、死亡等原因由多人家庭转变为年龄不满35周岁的单人家庭的,可继续享受住房保障。 

16.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或扶养能力)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最低收入家庭申请住房保障。 

17.金融资产超标或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的家庭,2年之内不得再申请住房保障。 

18.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家庭成员,不得申请任何住房保障。 

19.最低收入承租家庭,维修事宜由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 

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承租家庭,若房屋出现基础、墙、梁、板、柱等主体结构问题,房屋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问题以及由于房屋自身原因导致的室内渗漏水、地板起拱、墙地砖及油漆剥落问题,由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维修,其余维修问题由承租家庭自行负责解决。 

 

2020年9月30日

打印      下载本信息公开文件
CopyRight WuJin All Right Reserved     主办单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行政中心    邮编:213159
苏ICP备10217280号     苏公网安备32041202000001号     网站标识码:3204120012     联系我们   |   站点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