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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
索 引 号: 014133162/2020-00029
主题分类: 公安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公安局  
产生日期: 2020-12-27 发布日期: 2020-12-2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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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
 
序号 类别 权利名称 法律依据
1 行政处罚 对(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二款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 行政处罚 对(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第二款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 行政处罚 对(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第二款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4 行政处罚 对(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第二款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5 行政处罚 对(聚众)破坏选举秩序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第二款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6 行政处罚 对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强行进入场内的;(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7 行政处罚 对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8 行政处罚 对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9 行政处罚 对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10 行政处罚 对寻衅滋事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11 行政处罚 对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12 行政处罚 对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13 行政处罚 对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14 行政处罚 对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或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5 行政处罚 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16 行政处罚 对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17 行政处罚 对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18 行政处罚 对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19 行政处罚 对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0 行政处罚 对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后不按规定报告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1 行政处罚 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2 行政处罚 对盗窃、损毁公共设施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23 行政处罚 对移动、损毁边境、领土、领海标志设施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24 行政处罚 对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活动或非法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25 行政处罚 对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或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6 行政处罚 对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非法使用器具、工具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7 行政处罚 对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28 行政处罚 对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或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29 行政处罚 对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30 行政处罚 对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31 行政处罚 对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违法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六条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32 行政处罚 对擅自安装、使用电网行为或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33 行政处罚 对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34 行政处罚 对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35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八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6 行政处罚 对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37 行政处罚 对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38 行政处罚 对强迫劳动行为的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39 行政处罚 对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或非法搜查身体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40 行政处罚 对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41 行政处罚 对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42 行政处罚 对威胁人身安全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43 行政处罚 对侮辱、诽谤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44 行政处罚 对诬告陷害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45 行政处罚 对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46 行政处罚 对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47 行政处罚 对侵犯隐私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48 行政处罚 对殴打他人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49 行政处罚  对故意伤害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50 行政处罚 对猥亵或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51 行政处罚 对虐待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52 行政处罚 对遗弃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53 行政处罚 对强迫交易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54 行政处罚 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55 行政处罚 对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56 行政处罚 对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八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57 行政处罚 对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58 行政处罚 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59 行政处罚 对阻碍执行职务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60 行政处罚 对阻碍特种车辆通行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61 行政处罚 对冲闯警戒带、警戒区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62 行政处罚 对招摇撞骗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63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64 行政处罚 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65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66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67 行政处罚 对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三条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规章】《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2000年公安部令第47号)
    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进入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海域或者岛屿的;
68 行政处罚 对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69 行政处罚 对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活动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70 行政处罚 对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71 行政处罚 对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72 行政处罚 对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或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质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73 行政处罚 对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告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74 行政处罚 对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或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75 行政处罚 对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告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76 行政处罚 对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77 行政处罚 对违法承接典当物品、典当业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告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78 行政处罚 对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79 行政处罚 对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80 行政处罚 对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九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81 行政处罚 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82 行政处罚 对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83 行政处罚 对窝藏、转移、代销赃物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84 行政处罚 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85 行政处罚 对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86 行政处罚 对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87 行政处罚 对偷越国(边)境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88 行政处罚 对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89 行政处罚 对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活动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90 行政处罚 对偷开机动车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91 行政处罚 对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92 行政处罚 对破坏、污损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93 行政处罚 对违法停放尸体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五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94 行政处罚 对卖淫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95 行政处罚 对嫖娼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96 行政处罚 对拉客招嫖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97 行政处罚 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98 行政处罚 对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或传播淫秽信息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99 行政处罚 对组织播放淫秽音像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100 行政处罚 对组织或进行淫秽表演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101 行政处罚 对参与聚众淫乱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102 行政处罚 对为淫秽活动提供条件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第二款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03 行政处罚 对为赌博提供条件或参与赌博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04 行政处罚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105 行政处罚 对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106 行政处罚 对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107 行政处罚 对非法持有毒品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108 行政处罚 对向他人提供毒品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109 行政处罚 对吸毒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110 行政处罚 对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111 行政处罚 对教唆、引诱、欺骗吸毒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12 行政处罚 对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四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13 行政处罚 对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或放任动物恐吓他人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14 行政处罚 收缴违禁品、直接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号)
    第四条  对非法制造、销售、运输、进口弩或者非法从事营业性弩射活动的单位以及个人持有的弩,一律由公安机关登记收缴。
115 行政处罚 对骗领、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116 行政处罚 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或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第(一)、(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117 行政处罚 对违规制造枪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四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一)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枪支的;
    (二)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118 行政处罚 对违规配售枪支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四十条第(一)项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一)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配售枪支的;
119 行政处罚 对违规销售枪支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四十条第(三)项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三)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120 行政处罚 对违规运输枪支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121 行政处罚 对非法出租、出借枪支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第五款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122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标准制造民用枪支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23 行政处罚 对不上缴报废枪支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修改为:
124 行政处罚 对丢失枪支不报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125 行政处罚 对制造、销售仿真枪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26 行政处罚 对运动枪支没收的处罚 【规章】《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令第12号)
    第三十七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运动枪支,体育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办理《民用枪支持枪证》的;
    (二)未按规定上交报废运动枪支的;
    (三)私自借用运动枪支的;
    (四)在非射击运动场地进行射击活动的;
    (五)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运动枪支的。
127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128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作出警示、登记标识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129 行政处罚 对超出许可购买民用爆炸物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130 行政处罚 对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民用爆炸物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131 行政处罚 对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保存交易证明材料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132 行政处罚 对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备案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133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四十六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134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核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四十六条第(七)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135 行政处罚 对违反许可事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136 行政处罚 对未携带许可证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
137 行政处罚 对违规混装民用爆炸物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
138 行政处罚 对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139 行政处罚 对违反行驶、停靠规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
140 行政处罚 对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四十七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
141 行政处罚 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发生危险未处置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
    (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142 行政处罚 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发生危险不报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
    (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143 行政处罚 对未按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144 行政处罚 对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区域作业未报告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145 行政处罚 对违反标准实施爆破作业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146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设置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技术防范设施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147 行政处罚 对违反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五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148 行政处罚 对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五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149 行政处罚 对非法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五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150 行政处罚 对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物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51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2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处罚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153 行政处罚 对违反许可事项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四十条第(一)项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154 行政处罚 对未携带许可证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四十条第(二)项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155 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四十条第(三)项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156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装载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四十条第(四)项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157 行政处罚 对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四十条第(五)项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158 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运输车辆超速行驶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四十条第(六)项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159 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运输车辆经停无人看守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四十条第(七)项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160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核销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四十条第(八)项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161 行政处罚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四十一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62 行政处罚 对非法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63 行政处罚 对违规从事燃放作业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64 行政处罚 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65 行政处罚 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按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166 行政处罚 对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167 行政处罚 对储存剧毒化学品未备案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168 行政处罚 对未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信息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
【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未按规定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记录剧毒化学品销售、购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引用的是老条例)
169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记录、材料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170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期限备案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信息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171 行政处罚 对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报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172 行政处罚 对转产、停产、停业、解散未备案处置方案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73 行政处罚 对单位未经许可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74 行政处罚 对个人非法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75 行政处罚 对单位非法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76 行政处罚 对单位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7 行政处罚 对单位使用伪造、变造的剧毒化学品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8 行政处罚 对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弩被利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涉弩单位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四条第三款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号)
    第四条  对因经营管理不善致使弩流失社会,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取消有关企业和单位经营资格并追究其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79 行政处罚 对未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而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款第(一)项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按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180 行政处罚 对集会、游行、示威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款第(二)项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集会、游行、示威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181 行政处罚 对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三十条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182 行政处罚 对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破坏公私财物或者侵犯他人身体造成伤亡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三十二条  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破坏公私财物或者侵犯他人身体造成伤亡的,除依照刑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可以予以处罚外,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公安部令第8号)
    第二十九条  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过程中,破坏公私财物或者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亡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行为地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裁决赔偿数额或者负担医疗费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83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三十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4 行政处罚 对服务场所雇用的从业人员没有规定的证件或者证件不齐全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服务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雇用的从业人员没有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证件或者证件不齐全的;
185 行政处罚 对服务场所设置的包厢、包间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服务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设置的包厢、包间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
186 行政处罚 对服务场所容纳的人员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服务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容纳的人员超过核定人数的;
187 行政处罚 对服务场所灯光的设置和亮度不符合要求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服务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灯光的设置和亮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88 行政处罚 对服务场所未按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服务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189 行政处罚 对服务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佩带工作标志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服务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佩带工作标志的,由公安机关责令该场所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90 行政处罚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对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放任不管、为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和条件的、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的、公共场所内发生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发生违法犯罪活动,经营者有失职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公共场所停业整顿,并视情节轻重,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治安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适当措施制止的;
    (二)为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和条件的;
    (三)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的。
    公共场所内发生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发生违法犯罪活动,经营者有失职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191 行政处罚 对公共场所未备有应急照明装置,出入口通道畅通,未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须知、未建立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保卫力量和措施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十条第(二)项、第(五)项  公共场所的设立和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二)备有应急照明装置,出入口通道畅通,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须知;(五)根据安全保卫需要,建立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保卫力量和措施;
    第十一条第(四)项 娱乐、服务场所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营业期间,从业人员应当统一佩带工作标志,娱乐场所从业人员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
    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 游泳场、馆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游泳场、馆的深、浅水区和天然游泳场所的安全游泳区域,应当设有明显的标志,海滨浴场还应当设置防鲨网;
    (二)设有广播设施、贵重物品寄存室和能够通观全场的救护观察台;
    第二十四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92 行政处罚 对娱乐、服务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时间内未佩带工作标志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娱乐、服务场所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营业期间,从业人员应当统一佩带工作标志,娱乐场所从业人员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服务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佩带工作标志的,由公安机关责令该场所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93 行政处罚 对游泳场、馆未按规定设立相关安全设施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游泳场、馆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游泳场、馆的深、浅水区和天然游泳场所的安全游泳区域,应当设有明显的标志,海滨浴场还应当设置防鲨网;(二)设有广播设施、贵重物品寄存室和能够通观全场的救护观察台;
    第二十四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94 行政处罚 对游览、游乐场所没有分开设置的出入口通道、危险地段、水域未设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未设有广播设施,配有必要的救生人员和设备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第一款  游览、游乐场所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分开设置的出入口通道;
    (二)危险地段、水域设有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
    (三)设有广播设施,配有必要的救生人员和设备。
    第二十四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95 行政处罚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规定向派出所履行告知义务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设立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营业性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并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营业执照;(二)治安责任人的身份证件;
    (三)所处环境方位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经营范围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的,经营者应当在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前款规定书面告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服务场所应当如实登记雇用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变动情况,并应当在雇用或者变动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二十四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96 行政处罚 对收当禁止收当财物行为的处罚 【规章】《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
    第二十七条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第六十三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7 行政处罚 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未按规定查验登记行为的处罚 【规章】《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
    第八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序等如实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198 行政处罚 对承修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行为的处罚 【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
    第十四条  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处罚。   
    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199 行政处罚 对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行为的处罚 【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
    第十四条  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处罚。
    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规章】《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200 行政处罚 对承修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变更、改装审批证明更换发动机、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的车辆或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的处罚 【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
    第十六条  承修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变更、改装审批证明更换发动机、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的车辆或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2000元以下罚款。 
201 行政处罚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行为的处罚 【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
    第十六条  承修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变更、改装审批证明更换发动机、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的车辆或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2000元以下罚款。
202 行政处罚 对擅自更改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行为的处罚 【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
    第十七条  对更改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3 行政处罚 对印刷业经营者没有建立承印验证等制度及未按规定办理报告、登记、备案等事项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第三十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04 行政处罚 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的登记资料保存期限少于两年行为的处罚 【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8号)
    第十条第三款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05 行政处罚 对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06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处置报废汽车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07 行政处罚 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违反规定处理有盗抢嫌疑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8 行政处罚 对报废汽车、拼装车上路行驶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责令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拼装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拼装车,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09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六十五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娱乐场所经营管理人员明知场所内发生聚众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贩毒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10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的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十四条  第一款第(三)项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11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12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陪侍的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13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赌博的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五)赌博;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14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从事邪教、迷信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15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为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十四条第二款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16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为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提供条件的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十四条第二款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17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为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提供条件的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十四条第二款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18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为提供或者从事营利性陪侍提供条件的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第二款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19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五)赌博;
    第二款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20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为从事邪教、迷信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十四条第二款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21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的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22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设施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223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娱乐场所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的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224 行政处罚 对删改、未按规定留存娱乐场所监控录像资料的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225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配备营业场所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226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保安人员的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十四条第(五)项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227 行政处罚 对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的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228 行政处罚 对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娱乐奖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229 行政处罚 对指使、纵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十六条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230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备案娱乐场所营业执照的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十七条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31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建立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232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不报的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233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悬挂娱乐场所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34 行政处罚 对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五十三条  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235 行政处罚 对拒不补齐娱乐场所备案项目的处罚 【规章】《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03号)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项目备案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告知补齐;拒不补齐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36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进行娱乐场所备案变更的处罚 【规章】《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03号)
    第七条  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原备案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37 行政处罚 对要求娱乐场所保安人员从事非职务活动的处罚 【规章】《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03号)
    第二十九条  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保安人员的教育管理,不得要求保安人员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工作。对保安人员工作情况逐月通报辖区公安派出所和保安服务企业。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38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通报娱乐场所保安人员工作情况的处罚 【规章】《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03号)
    第二十九条  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保安人员的教育管理,不得要求保安人员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工作。对保安人员工作情况逐月通报辖区公安派出所和保安服务企业。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39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处罚 【规章】《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03号)
    第二十六条  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化标准规定,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如实将从业人员、营业日志、安全巡查等信息录入系统,传输报送公安机关。
    本办法规定娱乐场所配合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方面所作的工作,能够通过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录入传输完成的,应当通过系统完成。
    第四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不予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40 行政处罚 对未主动申报、注销暂住登记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第(二)项 暂住人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二)在规定时间内主动申报或者注销暂住登记,申领或者缴销《暂住证》,不得冒领、涂改、转借或者过期使用《暂住证》;
    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 第(二)项规定,经教育不改的,对暂住人口给予警告,可并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241 行政处罚 对雇佣无身份证件、来历不明人员及不申报暂住登记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第(四)项  用人单位、外来成建制务工单位负责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业主是暂住人口管理的责任人,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管理责任书,落实管理责任。(四)不得雇用无身份证件、来历不明人员,以及不申报暂住登记和不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经教育不改的,可对用人单位、外来成建制务工单位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业主按照暂住人口数每人处以五十元罚款; 
242 行政处罚 对房屋出租户不履行治安责任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至第(四)项  房屋出租户主向暂住人口出租房屋,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书。
    (一)出租房屋以及出租房屋用途变更的,必须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二)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不办理暂住登记、不申领《暂住证》的暂住人口,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居;
    (三)发现可疑物品和违法犯罪线索以及变更租住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经教育不改的,对房屋出租户主给予警告,可并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243 行政处罚 对违法行为不加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线索未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包庇犯罪、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第(七)项  用人单位、外来成建制务工单位负责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业主是暂住人口管理的责任人,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管理责任书,落实管理责任。(七)制止违法行为,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犯罪、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  
    第十九条第(五)项 房屋出租户主向暂住人口出租房屋,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书。
    (五)不得包庇犯罪、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
    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七)项、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对用人单位、外来成建制务工单位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业主和房屋出租户主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4 行政处罚 对不按规定申报登记、迁移变动常住户口的处罚 【规章】《江苏省县以下地区户籍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40号)
    第二十八条  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或者不如实申报户口登记项目,经书面通知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对户主、监护人或者当事人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并依法予以纠正。
245 行政处罚 对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非法干预、阻挠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处罚 【规章】《江苏省县以下地区户籍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40号)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非法干预、阻挠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建议有权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6 行政处罚 对未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五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47 行政处罚 对组织和个人未获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处罚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8 行政处罚 对非法获取保安培训许可证的单位及其个人的处罚 【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5号)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安培训许可证》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该保安培训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的公安机关撤销《保安培训许可证》。 
249 行政处罚 对保安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5号)
    第十条 保安培训机构成立后,需要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院长)、投资主体或者培训类型的,应当在变更后的二十日内到发放《保安培训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250 行政处罚 对保安培训机构未按规定时间安排保安员实习的处罚 【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5号)
    第十五条 保安培训机构学员实习时间不得超过培训时间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四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251 行政处罚 对保安培训机构非法提供保安服务的处罚 【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5号)
    第十五条第二款 保安培训机构不得向社会提供保安服务或者以实习等名义变相提供保安服务。
    第三十四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252 行政处罚 对保安培训机构未按规定签订和备案保安培训合同的处罚 【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5号)
    第二十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在学员入学时与学员签订规范的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如实告知可能存在的就业风险。保安培训合同式样应当报保安培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253 行政处罚 对保安培训机构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的处罚 【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5号)
    第二十二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发布招生广告,不得夸大事实或者以安排工作等名义诱骗学员入学。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退还学员全部学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4 行政处罚 对保安培训机构非法传授侦察技术的处罚 【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5号)
    第十六条第二款 保安培训机构不得传授依法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专有的侦察技术、手段。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取消教员授课资格,并对保安培训机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55 行政处罚 对保安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内容、计划进行保安培训的处罚 【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5号)
    第十四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对学员进行两个月以上且不少于二百六十四课时的培训。
    第三十六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56 行政处罚 对保安培训机未按规定颁发保安培训结业证书的处罚 【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5号)
    第十七条 保安培训机构对完成培训计划、内容和课时且考核合格的学员,应当颁发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57 行政处罚 对保安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建立保安学员档案管理制度的处罚 【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5号)
    第十八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员档案管理制度,对学员成绩、考核鉴定等基本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学员文书档案应当保存至学员毕业离校后的第五年年底。
  第三十六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58 行政处罚 对保安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备案保安学员、师资人员档案的处罚 【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5号)
    第十八条第二款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将学员、师资人员文书档案及电子文档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59 行政处罚 对保安培训机构违规收取保安培训费用的处罚 【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5号)
    第十九条 保安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商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60 行政处罚 对保安培训机构转包、违规委托保安培训业务的处罚 【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5号)
    第二十一条 保安培训机构不得以转包形式开展保安培训业务,不得委托未经公安机关依法许可的保安培训机构或者个人开展保安培训业务。
    第三十六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61 行政处罚 对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处罚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262 行政处罚 对保安从业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处罚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263 行政处罚 对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处罚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264 行政处罚 对保安从业单位招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处罚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265 行政处罚 对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266 行政处罚 对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处罚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267 行政处罚 对保安从业单位未按照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处罚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268 行政处罚 对客户单位未按照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处罚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至(七)项略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69 行政处罚 对保安从业单位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四条第三款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保安服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外,发证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吊销保安服务许可证: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
270 行政处罚 对保安从业单位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处罚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271 行政处罚 对保安从业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处罚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272 行政处罚 对保安从业单位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处罚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保安服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外,发证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吊销保安服务许可证:
    (二)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四条第三款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273 行政处罚 对保安从业单位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保安服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外,发证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吊销保安服务许可证:
    (三)其他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274 行政处罚 对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处罚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三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至(五)项略 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75 行政处罚 对保安员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处罚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276 行政处罚 对保安员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处罚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277 行政处罚 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处罚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278 行政处罚 对保安员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处罚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279 行政处罚 对保安员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处罚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280 行政处罚 对保安员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处罚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281 行政处罚 对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处罚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七条  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2 行政处罚 骗领、出租、出借、转让以及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的处罚 【行政法规】《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283 行政处罚 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以及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的处罚 【行政法规】《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284 行政处罚 对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处罚 【行政法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
    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
    (二)扰乱铁路运输调度机构、运输指挥部门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
    (三)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及路基、护坡、排水沟和防护林木、护坡草坪;
    (四)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五)击打列车;
    (六)擅自移动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
    (七)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和安全标志;
    (八)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平交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
    (九)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上、隧道内通行;
    (十)翻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和标桩;
    (十一)开启、关闭列车中货车阀、盖及破坏施封状态; 
    (十二)开后列车中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盖、阀及施封状态;
    (十三)松动、解开、移动列车中货物装载加固材料和加固装置;
    (十四)钻车、扒车、跳车;
    (十五)从列车上抛扔杂物;
    (十六)非法出售或者收购铁路器材;
    (十七)其他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处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5 行政处罚 对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的处罚 【行政法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 
    第六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
  (二)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升放风筝、气球;
  (三)攀登杆塔、铁路机车车辆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
  (四)在杆塔、拉线周围2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
  (五)触碰电气化铁路接触网;
  (六)其他危害铁路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处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6 行政处罚 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逃逸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87 行政处罚 对隐瞒、谎报、拖延不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88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处罚 【规章】《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安部令第12号)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登记,擅自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
  (二)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但该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
289 行政处罚 对不履行出租房屋治安责任的处罚 【规章】《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4号)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290 行政处罚 对转租、转借承租房屋未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规章】《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4号)
    第九条第(四)项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  
    (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291 行政处罚 对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危险物品的处罚 【规章】《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4号)
    第九条第(五)项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292 行政处罚 对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处罚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
    第二十条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93 行政处罚 对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
    第二十一条  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94 行政处罚 对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处置、不报告的处罚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
    第二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95 行政处罚 对未制止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第二十六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96 行政处罚 对发现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不报的处罚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第二十七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97 行政处罚 对超过核准数量印制、出售营业性演出门票的处罚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8 行政处罚 对印制、出售营业性演出观众区域以外的门票的处罚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9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第八条  从事本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所列特种行业经营的,其经营场所的出入口、营业厅、主要通道、保管库房、停车场等部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300 行政处罚 对视频监控未正常运行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  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保证按照规定安装的视频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301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保存监控录像资料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二款  典当业经营者对视频监控录像资料应当至少留存两个月备查,其他特种行业经营者对视频监控录像资料应当至少留存一个月备查。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302 行政处罚 对删改、传播、非法使用监控录像资料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三款  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删改、传播或者非法使用视频监控录像资料,不得透露相关个人信息。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303 行政处罚 对非法透露个人信息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三款  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删改、传播或者非法使用视频监控录像资料,不得透露相关个人信息。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304 行政处罚 对未经公安机关许可经营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第一款  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经营,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三条第一款  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以及跨原发证公安机关所辖区域迁移经营场所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物品和直接用于非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并可以对经营者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05 行政处罚 对非法设点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第九条  矿区、油田、港口、机场、军事禁区、大中型金属冶炼加工企业周边和铁路沿线附近,不得设点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禁止设点的范围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物品和直接用于非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在禁止设点的范围内设点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
306 行政处罚 对未入名录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开锁业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对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开锁业实行名录管理制度。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列入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物品和直接用于非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列入名录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
307 行政处罚 对未经审批经营寄卖业、旧车辆、旧移动电话、旧笔记本电脑交易业、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汽车租赁业、印刷业、机动车维修业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物品和直接用于非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从事本条例第二条第(六)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特种行业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的。
308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变更、注销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第二款  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经营者改建、扩建,变更名称、布局设施、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及在原发证公安机关所辖区域内迁移经营场所的,应当到原发证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手续;停业、转业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原发证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309 行政处罚 对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开锁业、寄卖业、旧货交易业、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汽车租赁业、印刷业、机动车维修业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从事本条例第二条第(四)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特种行业经营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含库房)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前款规定的特种行业经营者停业、转业,变更名称、经营场所、布局设施、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310 行政处罚 对未如实登记、留存从业人员身份信息、证件复印件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第一款  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名簿,如实登记从业人员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身份信息,留存从业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备查。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311 行政处罚 对特种行业从业人员未佩戴工作标志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第二款  特种行业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时间内,应当佩戴明显的工作标志。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312 行政处罚 对发生在本经营场所的违法犯罪活动不报告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对发生在本经营场所的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对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同时责令停业整顿。
313 行政处罚 对交易、承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持有的贵重物品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禁止特种行业经营者交易、承揽下列物品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持有的贵重物品;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对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同时责令停业整顿。
314 行政处罚 对开锁未确认闭锁物权属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经营开锁业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承接开锁业务,应当确认委托人拥有闭锁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能确认的应当拒绝,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对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同时责令停业整顿。
315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填写、留存开锁记录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经营开锁业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现场开锁时,应当如实填写《开锁服务记录单》,由委托开锁人、开锁技术人员分别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留存备查;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对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同时责令停业整顿。
316 行政处罚 对泄露委托开锁人信息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经营开锁业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对委托人的身份和财产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对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同时责令停业整顿。
317 行政处罚 对出售、出借专用开锁工具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经营开锁业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不得出售、出借专用开锁工具。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对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同时责令停业整顿。
318 行政处罚 对擅自培训、传授开锁技术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未经公安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培训、传授开锁技术。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对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同时责令停业整顿。
319 行政处罚 对未拍摄、留存交易、承揽物品原貌照片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物品在改变原貌前应当拍照留存。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第二款、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320 行政处罚 对刻制公章未查验、留存备案证明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公章刻制业经营者承制公章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备案证明,按照公安机关核定的内容和规定的流程刻制,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刻制,不得自行留样、仿制。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第二款、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321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内容和流程刻制公章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公章刻制业经营者承制公章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备案证明,按照公安机关核定的内容和规定的流程刻制,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刻制,不得自行留样、仿制。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第二款、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322 行政处罚 对委托他人代刻公章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公章刻制业经营者承制公章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备案证明,按照公安机关核定的内容和规定的流程刻制,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刻制,不得自行留样、仿制。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第二款、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323 行政处罚 对刻制公章擅自留样、仿制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公章刻制业经营者承制公章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备案证明,按照公安机关核定的内容和规定的流程刻制,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刻制,不得自行留样、仿制。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第二款、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324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传输、报送登记信息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将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应当登记的信息、留存的照片,实时传输报送公安机关;暂不具备实时传输条件的,应当按照省公安机关的规定,定期报送相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第二款、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325 行政处罚 对放任卖淫、嫖娼活动的处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第七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26 行政处罚 对伪造人民币的处罚 【法律】《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四十二条  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327 行政处罚 对变造人民币的处罚 【法律】《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四十二条  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328 行政处罚 对出售、运输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处罚 【法律】《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四十二条  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329 行政处罚 对购买、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处罚 【法律】《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四十三条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330 行政处罚 对故意毁损人民币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
    第四十二条  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31 行政处罚 对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第三款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2 行政处罚 对非法持有和使用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第三款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3 行政处罚 对非法生产、销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处罚 【规章】《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57号)
    第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4 行政处罚 对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处罚 【规章】《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57号)
    第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5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的处罚 【规章】《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57号)
    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36 行政处罚 对穿着、佩带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的处罚 【规章】《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57号)
    第十八条  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337 行政处罚 对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拘禁劳动者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338 行政处罚 对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的处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第二条第一款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款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第一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339 行政处罚 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真币的处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第二条第二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340 行政处罚 对持有、使用假币的处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第四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341 行政处罚 对变造货币的处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第五条  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342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交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343 行政处罚 对金融票据诈骗的处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344 行政处罚 对信用卡诈骗的处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345 行政处罚 对保险诈骗的处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346 行政处罚 对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第二条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347 行政处罚 对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第三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348 行政处罚 对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第四条第一款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349 行政处罚 对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第四条第一款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350 行政处罚 对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第六条第一款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351 行政处罚 对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处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第六条第二款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352 行政处罚 对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第六条第三款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353 行政处罚 对非法出售发票的处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第六条第四款  非法出售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354 行政处罚 对侮辱国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第十九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355 行政处罚 对侮辱国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第十三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356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进行再生资源回收从业备案的处罚 【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8号)
    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357 行政处罚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中发现赃物、有赃物嫌疑物品不报的处罚 【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8号)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58 行政处罚 对出卖亲生子女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59 行政处罚 对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360 行政处罚 对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361 行政处罚 对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处罚
362 行政处罚 对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363 行政处罚 对利用极端主义,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
364 行政处罚 对利用极端主义,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365 行政处罚 对利用极端主义,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
366 行政处罚 对利用极端主义,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 
367 行政处罚 对利用极端主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368 行政处罚 对利用极端主义,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 
369 行政处罚 对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
370 行政处罚 对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八)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 
371 行政处罚 对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九)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 
372 行政处罚 对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 
373 行政处罚 对窝藏、包庇他人进行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二条 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374 行政处罚 对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恐怖组织及人员资金或资产未立即冻结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三条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未立即予以冻结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375 行政处罚 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未依照规定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规定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376 行政处罚 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未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停止传输、删除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未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停止传输、删除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的;            
377 行政处罚 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未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情节严重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未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情节严重的。               
378 行政处罚 对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   
379 行政处罚 对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   
380 行政处罚 对住宿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经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六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 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381 行政处罚 对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  
382 行政处罚 对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383 行政处罚 对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 
384 行政处罚 对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
385 行政处罚 对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386 行政处罚 对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违反约束措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九条 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责令其遵守的约束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387 行政处罚 对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九十条第一款 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388 行政处罚 对个人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九十条第二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389 行政处罚 对个人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390 行政处罚 对单位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九十一条  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91 行政处罚 对个人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392 行政处罚 对单位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93 行政处罚 对阻碍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九十二条  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阻碍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394 行政处罚 对污染环境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395 行政处罚 对生产加工有毒有害食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396 行政处罚 对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
    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397 行政处罚 对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
    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398 行政处罚 对违规携带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99 行政处罚 对货证不符、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未携带运输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处罚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00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备案擅自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处一万元罚款,并撤销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第二款  使用以伪造的申请材料骗取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分别按照第三十条第(一)项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401 行政处罚 对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未按规定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和库存情况的处罚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
    第三十六条第(六)项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六)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和库存情况的。 
402 行政处罚 对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处一万元罚款,并撤销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第二款:  使用以伪造的申请材料骗取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分别按照第三十条第(一)项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403 行政处罚 对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
    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对购买方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404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记录、保存、备案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情况的处罚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
    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销售、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销售情况的;
405 行政处罚 对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
    第三十七条  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406 行政处罚 对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
    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四)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407 行政处罚 对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
    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五)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408 行政处罚 对转借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处罚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409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六十三条  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进口、出口以及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
410 行政处罚 对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介绍买卖毒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六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411 行政处罚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412 行政处罚 对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413 行政处罚 对服务场所违反规定,未在大厅、包间(厢)的显著位置张贴禁毒警示标志,未在显示屏播放禁毒宣传片,或者未对本场所从业人员进行毒品预防教育培训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禁毒条例》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服务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大厅、包间(厢)的显著位置张贴禁毒警示标志,未在显示屏播放禁毒宣传片,或者未对本场所从业人员进行毒品预防教育培训的,由县(市、区)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414 行政处罚 对服务场所未填写禁毒巡查记录,或者发现本场所内有贩卖、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禁毒条例》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服务场所未填写禁毒巡查记录,或者发现本场所内有贩卖、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县(市、区)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15 行政处罚 对服务场所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为进入本场所的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禁毒条例》
    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服务场所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为进入本场所的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的,由县(市、区)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
416 行政处罚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和化工企业违反规定,未如实登记并报告相关信息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禁毒条例》
    第五十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和化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如实登记并报告相关信息的,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记入信用档案,并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17 行政处罚  对邮政、物流、快递企业违反规定,未要求寄件人完整准确地填写并如实记录或者保存寄件人和收件人信息、收寄物品信息,或者信息保存期限少于一年,发生涉毒案件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禁毒条例》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邮政、物流、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要求寄件人完整准确地填写并如实记录或者保存寄件人和收件人信息、收寄物品信息,或者信息保存期限少于一年,发生涉毒案件的,由县(市、区)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18 行政处罚 对邮政、物流、快递企业发现非法邮寄、运输、夹带疑似毒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禁毒条例》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邮政、物流、快递企业发现非法邮寄、运输、夹带疑似毒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或者海关报告的,由县(市、区)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或者由海关依法给予处罚。
419 行政处罚 对房屋出租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现出租房屋内有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活动,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禁毒条例》
    第五十五条  房屋出租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现出租房屋内有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活动,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县(市、区)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420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发布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禁毒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规定发布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的,由县(市、区)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传授制毒方法,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市、区)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21 行政处罚 对发现涉毒广告、涉毒销售信息或者传授制毒方法信息,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禁毒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媒体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现涉毒广告、涉毒销售信息或者传授制毒方法信息,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县(市、区)公安机关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22 行政处罚 对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戒毒康复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现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禁毒条例》
    第五十七条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戒毒康复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现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县(市、区)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423 行政处罚 撤销保安服务(培训)许可证 【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第四十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安服务或者保安培训许可,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准予保安服务或者保安培训许可,或者对不具备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保安服务或者保安培训许可的,发证公安机关经查证属实,应当撤销行政许可。撤销保安服务、保安培训许可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制作撤销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二)收缴许可证书;
    (三)公告许可证书作废。
424 行政处罚 吊销保安服务(培训)许可证  【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第四十五条  保安服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外,发证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吊销保安服务许可证: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
    (二)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三)其他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保安培训单位以培训为名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依前款规定,吊销保安培训许可证。
425 行政处罚 注销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 【规章】《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9号令)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公安机关注销其《经营许可证》并报公安部备案:
    (一)中介机构年度审核不合格或者不按照本办法参加年度审核;
    (二)中介机构超过60日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补足备用金的;
    (三)依法被取消中介活动经营资格的。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注销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后要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被注销《经营许可证》的中介机构应当向当地省级公安机关缴销《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拒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426 行政处罚 对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处罚 【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
    (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第十六条  在非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427 行政处罚 对发布虚假计算机病毒疫情的处罚 【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428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提交计算机病毒样本的处罚 【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
    第八条  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429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上报计算机病毒分析结果的处罚 【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
    第九条  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对提交的病毒样本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上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格。
430 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处罚 【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
    第十九条第(一)项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
431 行政处罚 对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处罚 【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
    第十九条第(二)项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
432 行政处罚 对未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培训的处罚 【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
    第十九条第(三)项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
433 行政处罚 对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的处罚 【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
    第十九条第(四)项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434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使用具有许可证的计算机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的处罚 【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
    第十九条第(五)项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435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或未依法保存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记录的处罚 【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
    第十四条  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436 行政处罚 对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传播违法信息的处罚 【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 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 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37 行政处罚 对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38 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处罚 【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439 行政处罚 对未采取国际互联网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处罚 【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440 行政处罚 对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处罚 【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441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提供安全保护管理相关信息、资料、数据文件的处罚 【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442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审核网络信息发布内容的或未依法登记网络信息委托发布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处罚 【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443 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信息管理制度的处罚 【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444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的或未按规定关闭网络服务器的处罚 【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445 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公用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的处罚 【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八)未建立公用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的;
446 行政处罚 对违法转借、转让用户帐号的处罚 【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九)转借、转让用户帐号的。
447 行政处罚 对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未填写用户备案表的处罚 【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
    第十一条  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448 行政处罚 对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的处罚 【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449 行政处罚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450 行政处罚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
451 行政处罚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案件不报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三)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
452 行政处罚 对拒不改进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状况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四)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
453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
    第二十三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规章】《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2号)
    第五条  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负责销售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工作和安全专用产品安全功能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审批工作。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销售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经许可出售安全专用产品,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没有申领销售许可证而将生产的安全专用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的;
    (二)安全专用产品的功能发生改变,而没有重新申领销售许可证进行销售的;
    (三)销售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申领手续而继续销售的;
    (四)提供虚假的安全专用产品检测报告或者虚假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研究的备案证明,骗取销售许可证的;
    (五)销售的安全专用产品与送检样品安全功能不一致的;
    (六)未在安全专用产品上标明“销售许可”标记而销售的;
    (七)伪造、变造销售许可证和“销售许可”标记的。
454 行政处罚 对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有害数据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
    第二十三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455 行政处罚 对利用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使用违法信息的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2016年修订版)
    第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456 行政处罚 对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的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2016年修订版)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457 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巡查制度的或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举报的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2016年修订版)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458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的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2016年修订版)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459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2016年修订版)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460 行政处罚 对上网服务经营单位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册事项、终止经营手续、备案的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2016年修订版)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461 行政处罚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2016年修订版)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462 行政处罚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允许带入、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2016年修订版)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463 行政处罚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装固定封闭门窗栅栏的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2016年修订版)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464 行政处罚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期间封堵、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2016年修订版)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465 行政处罚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2016年修订版)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466 行政处罚 对违规经营国际互联网业务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195号)
    第十一条 对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性接入单位)实行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制度。经营许可证的格式由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制定。
    经营许可证由经营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颁发,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互联单位主管部门对经营性接入单位实行年检制度。
    跨省(区)、市经营的接入单位应当向经营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在本省(区)、市内经营的接入单位应当向经营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经其授权的省级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
经营性接入单位凭经营许可证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向提供电信服务的企业办理所需通信线路手续。提供电信服务的企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为接入单位提供通信线路和相关服务。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限期办理经营许可证;在限期内不办理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停止联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67 行政处罚 对违反水上危险物品治安管理的处罚 【规章】《江苏省水上治安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1号)
    第二十四条 运载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船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并悬挂危险货物标记和配置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
    第三十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有关经营单位或者责任人补办手续、限期整改,或者给予警告处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并处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经通知仍不加改正的,对责任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468 行政处罚 对未悬挂危险货物标记、未配置必要安全防范设施的处罚 【规章】《江苏省水上治安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1号)
    第三十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有关经营单位或者责任人补办手续、限期整改,或者给予警告处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并处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经通知仍不加改正的,对责任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运载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船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并悬挂危险货物标记和配置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
469 行政处罚 对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三条  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470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申请材料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471 行政处罚 对(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五条  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证件签发机关自其被遣返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
472 行政处罚 对拒不接受查验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
473 行政处罚 对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
474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
475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死亡申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
476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
477 行政处罚 对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478 行政处罚 对违反外国人住宿登记规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第1一款第(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
479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480 行政处罚 对限制进入限制区域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外国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责令立即离开;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外国人非法获取的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物品,予以收缴或者销毁,所用工具予以收缴。
481 行政处罚 对拒不执行限期迁离决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外国人、外国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限期迁离决定的,给予警告并强制迁离;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482 行政处罚 对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九条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483 行政处罚 对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九条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484 行政处罚 对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九条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485 行政处罚 对非法就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八十条第一款  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86 行政处罚 对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八十条第二款  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87 行政处罚 对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八十条第三款  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88 行政处罚 对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
489 行政处罚 对台湾居民违反临时住宿登记管理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61号)
   第十六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和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农村72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办理暂住登记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490 行政处罚 对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十七条  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91 行政处罚 对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十八条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492 行政处罚 对出售护照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十八条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493 行政处罚 对持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护照出境、入境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十九条  持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护照或者冒用他人护照出入国(边)境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出境入境管理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非法护照由公安机关收缴。
494 行政处罚 对擅自开展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处罚 【规章】《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9号)
    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未经资格认定、登记注册擅自开展中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95 行政处罚 对跨区域开展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违规设立因私出入境中介分支机构、或承包、转包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或委托无资质单位、个人代理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处罚 【规章】《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9号)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应当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中介活动。
    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资格认定手续,并交存备用金。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不得以承包或者转包等形式开展中介活动,不得委托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理中介活动业务。
    第三十二条  中介机构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496 行政处罚 对中介机构协助骗取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规章】《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9号)
    第三十三条  中介机构在中介活动中为他人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骗取出境入境证件,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中介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97 行政处罚 对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或者冒用他人港澳证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规范性文件】《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国函[1986]178号)                                                                                                 
    第二十六条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或者冒用他人的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除可以没收证件外,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 
498 行政处罚 对非法获取往来港澳证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规范性文件】《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国函[1986]178号)
    第二十八条  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99 行政处罚 对伪造、涂改、转让港澳证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规范性文件】《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国函[1986]178号)                                                                                      
    第二十七条  伪造、涂改、转让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00 行政处罚 对驾驶拼装的
机动车上道路
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条第一款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第二款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十条第(七)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501 行政处罚 对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条第一款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第二款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十条第(七)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502 行政处罚 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503 行政处罚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504 行政处罚 对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营运汽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第二款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营运汽车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505 行政处罚 对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营运汽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第二款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非营运汽车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506 行政处罚 对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拖拉机、摩托车等其他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第二款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拖拉机、摩托车等其他机动车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507 行政处罚 对将营运汽车交由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人员驾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第二款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四)将营运汽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的人驾驶的,处以两千元罚款;
508 行政处罚 对将非营运汽车交由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人员驾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第二款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五)将非营运汽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的人驾驶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509 行政处罚 对将拖拉机、摩托车等其他机动车交由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人员驾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第二款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六)项  有下列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六)将拖拉机、摩托车等其他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的人驾驶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510 行政处罚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十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安装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
511 行政处罚 对驾驶证丢失、损毁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十七)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十七)在驾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512 行政处罚 对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或者记分达到十二分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八条第(二十一)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二十一)在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或者记分达到十二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513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行政法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462号)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514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条例未规定定额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以五十元罚款。
515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三)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516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八条第(四)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四)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
517 行政处罚 对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通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八条第(九)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九)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通行的;
518 行政处罚 对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条例未规定定额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以五十元罚款。
519 行政处罚 对行经铁路道口、渡口、上下渡船时,不按规定通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八条第(十五)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十五)行经铁路道口、渡口、上下渡船时,不按规定通行的;
520 行政处罚 对运载危险物品未经批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十六)运载超限物品或者运载危险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521 行政处罚 对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条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二)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五条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五)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522 行政处罚 对未将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八条第(二十二)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二十二)车辆发生故障需停车排除时,未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将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523 行政处罚 对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四条  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条例未规定定额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以五十元罚款。
524 行政处罚 对不避让正在作业的工程作业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四条  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条例未规定定额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以五十元罚款。
525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或者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十八)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十八)违反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规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不在现场的。
526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或者临时停车,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八条第二十六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二十六)违反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规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的。
527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十四)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十四)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528 行政处罚 对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十五)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十五)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作业时,未开启警示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529 行政处罚 对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十五)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十五)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530 行政处罚 对在禁止掉头的地方掉头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八条第(十三)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十三)在禁止掉头的地方掉头的;
531 行政处罚 对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八)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八)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532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十一)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十一)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的;
533 行政处罚 对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十二)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十二)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534 行政处罚 对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六)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六)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535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六十四条  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条例未规定定额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以五十元罚款。
536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运载超限物品或者运载危险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八条第(十六)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十六)运载超限物品或者运载危险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537 行政处罚 对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八条第(十一)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十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538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或者不避让行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十二)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十二)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或者不避让行人的;
539 行政处罚 对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车把上悬挂物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六十二条第(六)项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十)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十)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540 行政处罚 对拖拉机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或者其它禁止通行道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十三)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十三)拖拉机未经批准驶入禁止通行道路的;
541 行政处罚 对拖拉机载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六)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六)拖拉机载人的;
542 行政处罚 对申请人不按指定路线、时间上道路学习驾驶的处罚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
    第九十一条第(一)项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
543 行政处罚 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的处罚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
    第九十二条第(一)项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的;
544 行政处罚 对申请人在道
路上学习驾驶
时,没有教练
员或者随车指
导人员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第二款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
    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
  (三)没有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一、二、三项 有下列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营运汽车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非营运汽车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拖拉机、摩托车等其他机动车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545 行政处罚 对使用教练车时有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乘坐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二十条  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条例未规定定额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以五十元罚款。
546 行政处罚 对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八条第(十七)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十七)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
547 行政处罚 对不按规定倒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八条第(十四)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十四)在禁止倒车的地点倒车的;
548 行政处罚 对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五)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五)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549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二)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通行的;
550 行政处罚 对驾驶机动车下陡坡时熄火滑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八)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八)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
551 行政处罚 对驾驶机动车下陡坡时空档滑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八)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八)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
552 行政处罚 对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第二款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十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553 行政处罚 对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十一)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十一)遇有交警检查时,有机动车驾驶证而出示他人机动车驾驶证的;
554 行政处罚 对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未按照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处罚 【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
    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555 行政处罚 对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
    第五十六条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556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规定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处罚 【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
    第五十六条第(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
557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规定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处罚 【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
    第五十六条第(七)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558 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处罚 【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
    第五十七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559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处罚 【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560 行政处罚 对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四)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561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处罚。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一)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
562 行政处罚 对其他客车违反规定载货的或者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条第二款 其他客车违反规定载货的或者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一百元罚款。 
563 行政处罚 对驾驶时观看电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七)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七)驾车时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564 行政处罚 对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十六)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十六)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
565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超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九)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九)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566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夜间会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四十八条第(五)项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九)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九)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567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口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九)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九)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568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变更车道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一)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二)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九)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九)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569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九)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九)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570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九)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九)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571 行政处罚 对牵引故障机动车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九)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九)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572 行政处罚 对不按规定会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七)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七)不按规定会车或者超车的;
573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未按规定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十三)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十三)机动车未按规定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的;
574 行政处罚 对未随车携带驾驶证或者行驶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十四)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十四)未随车携带驾驶证或者行驶证的;
575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五)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五)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576 行政处罚 对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三)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577 行政处罚 对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四)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四)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578 行政处罚 对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条例未规定定额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以五十元罚款。
579 行政处罚 对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五十一条第(四)项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条例未规定定额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以五十元罚款。
580 行政处罚 对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或路口以内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五十一条第(五)项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条例未规定定额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以五十元罚款。
581 行政处罚 对通过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五十一条第(六)项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条例未规定定额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以五十元罚款。
582 行政处罚 对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七)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七)驾车时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583 行政处罚 对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七)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七)驾车时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584 行政处罚 对路口遇有交通阻塞时未依次等候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八条第(七)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七)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的;
585 行政处罚 对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时,借道超车、占用对面车道等候车辆、穿插等候车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八条第(八)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八)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的;
586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二)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587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逆向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588 行政处罚 对不按规定会车或者超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七)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七)不按规定会车或者超车的;
589 行政处罚 对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八条第(五)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五)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590 行政处罚 对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事故后,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不按规定使用警告标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八条第(二十三)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二十三)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事故后难以移动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并设置警告标志的;
591 行政处罚 对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十六)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十六)在路口转弯时,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
592 行政处罚 对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条例未规定定额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以五十元罚款。
593 行政处罚 对违反牵引挂车规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二)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三)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八条第(十二)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十二)违反牵引挂车规定或者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
594 行政处罚 对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六十一条  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二)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三)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
  (四)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
  (五)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八条第(十二)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十二)违反牵引挂车规定或者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
595 行政处罚 对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事故后,未按规定使用灯光并设置警告标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处罚。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第(二十三)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二十三)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事故后难以移动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并设置警告标志的;
596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不避让盲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条例未规定定额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以五十元罚款。
597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处罚 【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
    第五十六条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598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反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599 行政处罚 对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驾驶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的,对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二十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600 行政处罚 对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百分之三十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601 行政处罚 对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一)行经人行横道或者遇行人横过道路,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602 行政处罚 对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一)行经人行横道或者遇行人横过道路,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603 行政处罚 对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一)行经人行横道或者遇行人横过道路,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604 行政处罚 对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仍驾驶营运汽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第二款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营运汽车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605 行政处罚 对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仍驾驶非营运汽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第二款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非营运汽车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606 行政处罚 对运载危险物品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条例未规定定额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以五十元罚款。
607 行政处罚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未达2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人数未达百分之二十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608 行政处罚 对非紧急情况时在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九条第(十二)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十二)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上行驶的。
609 行政处罚 对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二)黄灯亮时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继续通行的;
610 行政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处罚。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11 行政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处罚。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12 行政处罚 对驾驶校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处罚。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13 行政处罚 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处罚。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14 行政处罚 对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驾驶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的,对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二)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615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未达5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一条第(二)项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616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50%未达10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一条第(三)项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百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617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一条第(四)项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四)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百以上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618 行政处罚 对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一条第(五)项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五)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619 行政处罚 对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八条第(六)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六)连续驾驶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
620 行政处罚 对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八条第(六)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六)连续驾驶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
621 行政处罚 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第二款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十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622 行政处罚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二)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623 行政处罚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三)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624 行政处罚 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三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一千元罚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二千元罚款。
625 行政处罚 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三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一千元罚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二千元罚款。
626 行政处罚 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八条第(十八)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十八)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627 行政处罚 对驾驶未经登记或者无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八条第(二十)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二十)未经登记或者无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628 行政处罚 对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八条第(十九)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十九)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629 行政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未达7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第二款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四条第(三)项 驾驶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的,对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三)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七十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630 行政处罚 对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70%以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第二款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四条第(四)项 驾驶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的,对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四)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七十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631 行政处罚 对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未达7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第二款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四条第(三)项 驾驶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的,对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三)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七十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632 行政处罚 对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的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四)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四)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的;
633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八条第(十)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十)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634 行政处罚 对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处罚 【规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九条第三款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二百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635 行政处罚 对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第五款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636 行政处罚 对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处罚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七十五条规定的; 
637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无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的处罚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
    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七十五条规定的; 
638 行政处罚 对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处罚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
    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
639 行政处罚 对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处罚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
    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第八十条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
640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
641 行政处罚 对逾期不参加审验的处罚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
642 行政处罚 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643 行政处罚 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第四款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644 行政处罚 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第三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645 行政处罚 对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三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一千元罚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二千元罚款。
646 行政处罚 对驾车时向道路抛洒物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九)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九)驾车时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
647 行政处罚 对公路营运客车、载货汽车安装的汽车行驶记录装置损坏后未及时修复或更换,不能正常使用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四)公路营运客车、载货汽车安装的汽车行驶记录装置损坏后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换,不能正常使用的;
648 行政处罚 对在人行横道临时停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条例未规定定额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以五十元罚款。
649 行政处罚 对在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在停车泊位外停放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禁止停车或者妨碍交通的地点停车;(二)在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应当在停车泊位内停放;(三)车身右侧距道路边缘不得超过30厘米。
    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条例未规定定额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以五十元罚款。
650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反在道路上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禁止停车或者妨碍交通的地点停车;
    (二)在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应当在停车泊位内停放;
    (三)车身右侧距道路边缘不得超过30厘米。
    在夜间无路灯照明或者遇风、雪、雨、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机动车在停车场以外的道路临时停车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后位灯。
    公共汽车应当靠边、按序、单排进出站台,不得在站外上下客。
    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条例未规定定额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以五十元罚款。
651 行政处罚 对在设有出租车临时停靠站(位)的道路上,出租车在站点以外停靠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客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共同设置出租车临时停靠站(位),方便出租车停靠上下客。
    在设有出租车临时停靠站(位)的道路上,出租车不得在站点外停靠。
    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条例未规定定额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以五十元罚款。
652 行政处罚 对在设有接送客车临时停靠站(位)的道路上,接送客车在站点以外停靠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客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共同设置出租车临时停靠站(位),方便出租车停靠上下客。
    在设有出租车临时停靠站(位)的道路上,出租车不得在站点外停靠。
    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条例未规定定额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以五十元罚款。
653 行政处罚 对车辆进出停车场(库)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十七条 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机动车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不得妨碍非机动车、行人正常通行。
  车辆进出停车场(库)或者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条例未规定定额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以五十元罚款。
654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人有其它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条例未规定定额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以五十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应通行行为规范的规定。
655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十六条 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申领人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一)自行车;(二)电动自行车;(三)人力三轮车;(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五)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非机动车。
    除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外,其他非机动车不得安装动力装置。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656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657 行政处罚 对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658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二)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659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一)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660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其他通行规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661 行政处罚 对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三)醉酒驾车的;
662 行政处罚 对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速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663 行政处罚 对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664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七十一条  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二)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三)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辕,后端不得超出车身1米。
  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665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666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667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六十八条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五)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668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强行进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六十八条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五)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669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通过路口,向左转弯时,不靠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六十八条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五)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670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路口以内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六十八条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五)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671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不依次等候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六十八条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五)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672 行政处罚 对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让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六十九条  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673 行政处罚 对行经无灯控、交警指挥的路口,无交通标志标线,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六十九条  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674 行政处罚 对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右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六十九条  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675 行政处罚 对驾驶自行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七十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676 行政处罚 对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七十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677 行政处罚 对驾驶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七十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678 行政处罚 对有人行横道时,非机动车不从人行横道横过机动车道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七十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679 行政处罚 对有行人过街设施时,非机动车不从行人过街设施横过机动车道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七十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680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七十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681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四)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
682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超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七十二条第(四)项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683 行政处罚 对驾驶非机动车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七十二条第(五)项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684 行政处罚 对驾驶非机动车时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七十二条第(五)项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685 行政处罚 对驾驶非机动车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七十二条第(六)项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686 行政处罚 对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七十二条第(七)项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687 行政处罚 对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五)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688 行政处罚 对驾驶加装动力装置自行车、三轮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六)驾驶加装动力装置的自行车、三轮车的。
689 行政处罚 对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七十二条第(十)项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690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不避让盲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691 行政处罚 对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未下车牵引牲畜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条  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692 行政处罚 对驾驶畜力车并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七十三条第(二)项  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
  (二)不得并行,驾驭人不得离开车辆;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693 行政处罚 对驾驶畜力车时驾驭人离开车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七十三条第(二)项  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
  (二)不得并行,驾驭人不得离开车辆;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694 行政处罚 对驾驶畜力车时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超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七十三条第(三)项  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三)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桥、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超车。驾驭两轮畜力车应当下车牵引牲畜;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695 行政处罚 对驾驶两轮畜力车不下车牵引牲畜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七十三条第(三)项  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三)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桥、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超车。驾驭两轮畜力车应当下车牵引牲畜;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696 行政处罚 对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七十三条第(四)项  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
  (四)不得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须拴系;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697 行政处罚 对随车幼畜未栓系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七十三条第(四)项  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
  (四)不得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须拴系;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698 行政处罚 对停放畜力车时未拉紧车闸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七十三条第(五)项  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
  (五)停放车辆应当拉紧车闸,拴系牲畜。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699 行政处罚 对停放畜力车时未栓系牲畜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七十三条第(五)项  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
  (五)停放车辆应当拉紧车闸,拴系牲畜。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700 行政处罚 对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701 行政处罚 对未满16周岁驾驭畜力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七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醉酒驾驭;
    (二)不得并行,驾驭人不得离开车辆;
    (三)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桥、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超车。驾驭两轮畜力车应当下车牵引牲畜;
    (四)不得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须拴系;
    (五)停放车辆应当拉紧车闸,拴系牲畜。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702 行政处罚 对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载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十五条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十二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或者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703 行政处罚 对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行人或者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一)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704 行政处罚 对行人、乘车人违反其他通行规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五元罚款。
705 行政处罚 对行人或者乘车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没有按规定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人或者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二)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没有按规定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
706 行政处罚 对行人或者乘车人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行人或者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四)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707 行政处罚 对行人或者乘车人扒车、跳车、追车、强行拦车或者抛物击车的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行人或者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五)扒车、跳车、追车、强行拦车或者抛物击车的;
708 行政处罚 对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时,没有其监护人或对其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带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709 行政处罚 对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未使用导盲手段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五元罚款。
710 行政处罚 对行人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五元罚款。
711 行政处罚 对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七十四条第(一)项  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五元罚款。
712 行政处罚 对行人、乘车人在机动车道内行走、停留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行人或者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三)在机动车道内行走、停留的;
713 行政处罚 对行人不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七十五条  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五元罚款。
714 行政处罚 对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时每横列超过2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七十六条  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五元罚款。
715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五元罚款。
716 行政处罚 对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五元罚款。
717 行政处罚 对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行人或者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六)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车的;
718 行政处罚 对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行人或者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七)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719 行政处罚 对乘车人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五元罚款。
720 行政处罚 对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七十七条第(二)项  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五元罚款。
721 行政处罚 对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七十七条第(三)项  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五元罚款。
722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员干扰驾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七十七条第(四)项  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五元罚款。
723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员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七十七条第(四)项  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五元罚款。
724 行政处罚 对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七十七条第(五)项  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五元罚款。
725 行政处罚 对在高速公路上候车、行走或者乘车不按规定系安全带、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站立,以及在收费站区行走、滞留的人员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高速公路上候车、行走或者乘车不按规定系安全带、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站立,以及在收费站区行走、滞留的人员,由高速交警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二十元罚款。
726 行政处罚 对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后,车上人员未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五元罚款。
727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九)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九)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728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从匝道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高速交警机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从匝道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提前开启右转向灯或者不经减速车道减速直接进入匝道的;
729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时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九条第(九)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九)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时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730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过施工作业路段,不减速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八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条例未规定定额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以五十元罚款。
731 行政处罚 对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九条第(十一)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十一)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的;
732 行政处罚 对在高速公路上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三)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733 行政处罚 对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事故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第五十九条第(九)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高速交警机构处以二百元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非清障救援车辆拖曳故障车、事故车的,或者驾驶清障救援车辆执行任务时不按照规定使用标志灯具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734 行政处罚 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九条第(五)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五)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
735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后难以移动时,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并设置警告标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九条第(八)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高速交警机构处以二百元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车辆遇障碍或者发生故障停车后,不按照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736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难以移动时,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并设置警告标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九条第(二十三)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二十三)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事故后难以移动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并设这警告标志的;
737 行政处罚 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行驶速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九条第(四)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四)正常情况下驾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
738 行政处罚 对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超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九条第(十)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十)在匝道、加速车道、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739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九条第(十二)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十二)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上行驶的。
740 行政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七十八条  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处罚。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41 行政处罚 对在高速公路不按规定停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一)不按规定停车的;
742 行政处罚 对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九条第(六)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六)遇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不按规定行使的;
743 行政处罚 对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二)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744 行政处罚 对从匝道驶离高速公路时,不经过减速车道减速直接进入匝道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高速交警机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从匝道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提前开启右转向灯或者不经减速车道减速直接进入匝道的;
745 行政处罚 对通过收费站时,不按规定速度行驶或者变更车道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高速交警机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收费站区不按规定减速行驶或者变更车道的;
746 行政处罚 对无特殊情况,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区停车及上下人员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第五十九条第(四)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高速交警机构处以二百元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收费站区停车及上下人员的;
747 行政处罚 对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内未按规定区域停车或者在高速公路上停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第五十九条第(五)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高速交警机构处以二百元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服务区内未按照规定区域停车或者在高速公路上停车的;
748 行政处罚 对在高速公路上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高速公路上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的,由高速交警机构对驾驶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749 行政处罚 对在高速公路上从事经营性修车活动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高速公路上从事经营性修车活动的,由高速交警机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750 行政处罚 对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处罚。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第(十)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十)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751 行政处罚 对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清障救援车辆执行任务时不按照规定使用标志灯具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第五十九条第(九)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高速交警机构处以二百元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非清障救援车辆拖曳故障车、事故车的,或者驾驶清障救援车辆执行任务时不按照规定使用标志灯具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752 行政处罚 对在高速公路越江桥梁上或高速公路隧道内检修车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第五十九条第(七)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高速交警机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在高速公路越江桥梁上和高速公路隧道内检修车辆的;
753 行政处罚 对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第五十九条第(七)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高速交警机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在高速公路越江桥梁上和高速公路隧道内检修车辆的;
754 行政处罚 对占用高速公路行车道修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第五十九条第(六)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高速交警机构处以二百元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占用行车道修车的;
755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三千元罚款。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千元罚款。
756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三千元罚款。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千元罚款。
757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机动车行驶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三千元罚款。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千元罚款。
758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二千元罚款。伪造、变造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三千元罚款。
759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机动车保险标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二千元罚款。伪造、变造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三千元罚款。
760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三千元罚款。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千元罚款。
761 行政处罚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三千元罚款。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千元罚款。
762 行政处罚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二千元罚款。伪造、变造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三千元罚款。
763 行政处罚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保险标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二千元罚款。伪造、变造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三千元罚款。
764 行政处罚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第三款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使用其他车辆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三千元罚款。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处五千元罚款。
765 行政处罚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第三款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使用其他车辆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三千元罚款。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处五千元罚款。
766 行政处罚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保险标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第三款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使用其他车辆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三千元罚款。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处五千元罚款。
767 行政处罚 对强迫驾驶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第二款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十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768 行政处罚 对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第二款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十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769 行政处罚 对非法拦载机动车,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第二款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十条第(六)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严重交通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770 行政处罚 对非法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第(八)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第二款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十条第(六)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严重交通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771 行政处罚 对道路两侧及隔离带种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拒不排除障碍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六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十条第(八)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八)在道路两侧以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拒不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排除妨碍的;
772 行政处罚 对道路两侧及隔离带种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六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773 行政处罚 对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774 行政处罚 对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条第三款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775 行政处罚 对其他机动车喷涂特种车特定标志图案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条例未规定定额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以五十元罚款。
776 行政处罚 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777 行政处罚 对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仍继续驾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条例未规定定额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以五十元罚款。
778 行政处罚 对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仍继续驾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条例未规定定额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以五十元罚款。
779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十三条  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条例未规定定额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以五十元罚款。
780 行政处罚 对符合暂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情形,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后驾驶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781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一百零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782 行政处罚 对12个月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783 行政处罚 对车辆被扣留后,经公告三个月后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一百零七条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784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85 行政处罚 对运输单位的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载,经初次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十一条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二千元罚款;经两次以上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五千元罚款。
786 行政处罚 对运输单位的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载,经两次以上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十一条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二千元罚款;经两次以上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五千元罚款。
787 行政处罚 对运输单位的货运机动车超载,经初次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十一条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二千元罚款;经两次以上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五千元罚款。
788 行政处罚 对运输单位的货运机动车超载,经两次以上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十一条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二千元罚款;经两次以上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五千元罚款。
789 行政处罚 对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
    第五十七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790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791 行政处罚 对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792 行政处罚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三千元罚款。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千元罚款。
793 行政处罚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行驶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三千元罚款。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千元罚款。
794 行政处罚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三千元罚款。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千元罚款。
795 行政处罚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第三款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使用其他车辆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三千元罚款。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处五千元罚款。
796 行政处罚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第三款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使用其他车辆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三千元罚款。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处五千元罚款。
797 行政处罚 对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机动车驾驶人、个体车主对雇用的驾驶人肇事逃逸行为知情不报的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一)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机动车驾驶人、个体车主对雇用的驾驶人肇事逃逸行为知情不报的;
798 行政处罚 对承修外观损坏车辆未履行登记、记录义务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二)承修外观损坏车辆未履行登记、记录义务的;
799 行政处罚 对发生交通事故后嫁祸于人或者有其他隐瞒交通事故真相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三)发生交通事故后嫁祸于人或者有其他隐瞒交通事故真相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
800 行政处罚 对帮助肇事逃逸人员逃匿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四)帮助肇事逃逸人员逃匿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尚不构成犯罪的;
801 行政处罚 对在道路两侧擅自增设或者封闭通道、出入口,或者不按规定设置机动车出入口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道路两侧擅自增设或者封闭通道、出入口,或者不按规定设置机动车出入口的。
802 行政处罚 对汽车逾期未接受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漏检X次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七条 机动车逾期未接受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汽车每漏检一次,对驾驶人或者车辆所有人处以五百元罚款,其他机动车每漏检一次,对驾驶人或者车辆所有人处以二百元罚款。
803 行政处罚 对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逾期未接受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漏检X次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七条 机动车逾期未接受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汽车每漏检一次,对驾驶人或者车辆所有人处以五百元罚款,其他机动车每漏检一次,对驾驶人或者车辆所有人处以二百元罚款。
804 行政处罚 对非校车喷涂校车标志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一) 非校车喷涂校车标志的;
805 行政处罚 对不具备三年以上准驾车型安全驾驶经历的人驾驶校车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二)不具备三年以上准驾车型安全驾驶经历的人驾驶校车的;
806 行政处罚 对驾驶教练车未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三)驾驶教练车未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的;
807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反规定安装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五)机动车违反规定安装或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或者影响交通管理设施功能的其他装置的;
    第二款  对有第(一)项行为的,责令其恢复原状;有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对违规安装的装置、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没收并销毁。
808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反规定安装妨碍交通安全的高音喇叭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五)机动车违反规定安装或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或者影响交通管理设施功能的其他装置的;
    第二款  对有第(一)项行为的,责令其恢复原状;有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对违规安装的装置、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没收并销毁。
809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反规定安装妨碍交通安全的大功率音响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五)机动车违反规定安装或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或者影响交通管理设施功能的其他装置的;
    第二款  对有第(一)项行为的,责令其恢复原状;有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对违规安装的装置、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没收并销毁。
810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反规定安装影响交通管理设施功能的其他装置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五)机动车违反规定安装或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或者影响交通管理设施功能的其他装置的;
    第二款  对有第(一)项行为的,责令其恢复原状;有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对违规安装的装置、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没收并销毁。
811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五)机动车违反规定安装或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或者影响交通管理设施功能的其他装置的;
    第二款  对有第(一)项行为的,责令其恢复原状;有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对违规安装的装置、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没收并销毁。
812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高音喇叭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五)机动车违反规定安装或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或者影响交通管理设施功能的其他装置的;
    第二款  对有第(一)项行为的,责令其恢复原状;有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对违规安装的装置、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没收并销毁。
813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大功率音响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五)机动车违反规定安装或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或者影响交通管理设施功能的其他装置的;
    第二款  对有第(一)项行为的,责令其恢复原状;有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对违规安装的装置、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没收并销毁。
814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影响交通管理设施功能的其他装置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五)机动车违反规定安装或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或者影响交通管理设施功能的其他装置的;
    第二款  对有第(一)项行为的,责令其恢复原状;有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对违规安装的装置、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没收并销毁。
815 行政处罚 对车辆违反规定安装搭载人员的设备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六)车辆违反规定安装搭载人员的设备或者动力装置的;
    第二款  对有第(一)项行为的,责令其恢复原状;有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对违规安装的装置、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没收并销毁。
816 行政处罚 对占用、损毁盲道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七)占用、损毁盲道或者损毁、擅自占用人行道的。
817 行政处罚 对损毁、擅自占用人行道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七)占用、损毁盲道或者损毁、擅自占用人行道的。
818 行政处罚 对明知承修的车辆有交通肇事逃逸嫌疑而承修车辆或者出售配件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十条第(九)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九)明知承修的车辆有交通肇事逃逸嫌疑而承修车辆或者出售配件的;
819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未如实向驾驶考试主管部门提供培训记录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十条第(十)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十)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未如实向机动车驾驶考试主管部门提供培训记录的。
820 行政处罚 对停用停车场(库)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库)的,由规划部门依法处罚,责令其补建。停用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停车场(库)用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从停用或者改变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五元处以罚款,责令限期恢复。
821 行政处罚 对改变停车场(库)用途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库)的,由规划部门依法处罚,责令其补建。停用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停车场(库)用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从停用或者改变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五元处以罚款,责令限期恢复。
822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擅自设置或者停用、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机动车在泊位内停车障碍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823 行政处罚 对擅自停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擅自设置或者停用、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机动车在泊位内停车障碍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824 行政处罚 对擅自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擅自设置或者停用、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机动车在泊位内停车障碍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825 行政处罚 对设置影响机动车在泊位内停车障碍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擅自设置或者停用、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机动车在泊位内停车障碍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826 行政处罚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处罚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827 行政处罚 对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处罚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828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处罚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829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的处罚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四十六条 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830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处罚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四十六条 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831 行政处罚 对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的处罚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832 行政处罚 对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开启校车标志灯的处罚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833 行政处罚 对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线路行驶的处罚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834 行政处罚 对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处罚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835 行政处罚 对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的处罚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836 行政处罚 对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的处罚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837 行政处罚 对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838 行政处罚 对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的处罚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839 行政处罚 对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处罚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840 行政处罚 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处罚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四十四条 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841 行政处罚 对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处罚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四十四条 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842 行政处罚 对车辆所有人使用拼装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处罚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四十四条 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843 行政处罚 对车辆所有人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处罚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四十四条 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844 行政处罚 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处罚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四十五条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845 行政处罚 对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处罚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四十五条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846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校车标牌的处罚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847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处罚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
848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载物违反装载要求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849 行政处罚 对车辆、行人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不听从交通警察指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850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者安全头盔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851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852 行政处罚 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按照规定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的处罚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
    第九十条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按照第三十九条规定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853 行政处罚 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按照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的处罚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
    第九十一条第(二)项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第三十九条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的。
854 行政处罚 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自学用车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处罚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
    第九十二条第(二)项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自学用车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
855 行政处罚 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的;
856 行政处罚 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学习驾驶证明超过有效期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
  (二)学习驾驶证明超过有效期的;
857 行政处罚 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第二款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予以处罚:
  (四)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的;
858 行政处罚 对将机动车交由申请人驾驶,申请人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第二款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的;
    第二款  将机动车交由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申请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
859 行政处罚 对将机动车交由申请人驾驶,申请人学习驾驶证明过期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第二款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
  (二)学习驾驶证明超过有效期的;
    第二款  将机动车交由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申请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
860 行政处罚 对将机动车交由申请人驾驶,没有教练员或随车指导人员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第二款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
  (三)没有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的;
    第二款  将机动车交由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申请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
861 行政处罚 对将机动车交
由申请人驾驶,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第二款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
  (四)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的。
    第二款  将机动车交由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申请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
862 行政处罚 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处罚 【规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照本办法报批,同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上罚款。
863 行政处罚 对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规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报批,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64 行政处罚 对国家教育考试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865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逃匿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866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867 行政处罚 对单位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处罚 【行政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                                    
    第十九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
  (一)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未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安全防范措施或者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制定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三)违反第十五条规定,在紧急情况或者特殊时段,未按规定采取应急处置、安全防范措施的;
  (四)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未设置、明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治安保卫人员的。  
868 行政处罚 对单位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逾期不整改的处罚 【行政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                                    
    第十九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                                          
    第三十三条  单位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整改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威胁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869 行政处罚 对单位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整改期间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                                              
   第三十四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整改期间因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870 行政处罚 对未携带有效证件出海的处罚 【规章】《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47号)
    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未随船携带公安边防部门签发的出海证件或者持未经年度审验的证件出海的;
871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办理出海证件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规章】《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47号)
    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二)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的船舶更新改造、买卖、转让、租借、报废、灭失或者船员变更,未到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出海证件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872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办理船舶进出港边防签证手续的处罚 【规章】《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47号)
    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三)未依照规定办理船舶进出港边防签证手续的;
873 行政处罚 对擅自容留非出海人员作业、住宿的处罚 【规章】《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47号)
    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四)擅自容留非出海人员在船上作业、住宿的。
874 行政处罚 对未申领有效证件擅自出海的处罚 【规章】《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47号)
    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或者《出海船民证》擅自出海的;
875 行政处罚 对涂改、伪造、冒用、转借出海证件的处罚 【规章】《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47号)
    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涂改、伪造、冒用、转借出海证件的;
876 行政处罚 对拒不编刷船名、船号的处罚 【规章】《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47号)
    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未编刷船名船号,经通知不加改正或者擅自拆换、遮盖、涂改船名船号以及悬挂活动船牌号的;
877 行政处罚 对擅自拆换、遮盖、涂改船名、船号的处罚 【规章】《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47号)
    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未编刷船名船号,经通知不加改正或者擅自拆换、遮盖、涂改船名船号以及悬挂活动船牌号的;
878 行政处罚 对悬挂活动船牌号的处罚 【规章】《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47号)
    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未编刷船名船号,经通知不加改正或者擅自拆换、遮盖、涂改船名船号以及悬挂活动船牌号的;
879 行政处罚 对私自载运非出海人员出海的处罚 【规章】《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47号)
    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许可,私自载运非出海人员出海的。
880 行政处罚 对擅自引航境外船舶进入未开放港口、锚地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三条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规章】《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47号)
    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进入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海域或者岛屿的;
881 行政处罚 对擅自搭靠境外船舶的处罚 【规章】《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47号)
    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搭靠外国籍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船舶的,或者因避险及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被迫搭靠,事后未及时向公安边防部门报告的;
882 行政处罚 对被迫搭靠境外船舶不及时报告的处罚 【规章】《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47号)
    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搭靠外国籍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船舶的,或者因避险及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被迫搭靠,事后未及时向公安边防部门报告的;
883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非指定港口停泊、上下人员、装卸货物的处罚 【规章】《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47号)
    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航行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小型船舶擅自在非指定的港口停泊、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的。
884 行政处罚 对携带、隐匿、留用、擅自处理违禁物品的处罚 【规章】《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47号)
    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携带、隐匿、留用或者擅自处理违禁物品的;
885 行政处罚 对非法拦截、强行靠登、冲撞他人船舶的处罚 【规章】《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47号)
    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非法拦截、强行靠登、冲撞或者偷开他人船舶的;
886 行政处罚 对非法扣押他人船舶、船上物品的处罚 【规章】《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47号)
    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扣押他人船舶或者船上物品的。
887 行政处罚 对“三无”船舶擅自出海作业的处罚 【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国函[1994]111号)
    第三条  渔政渔监和港监部门应加强对海上生产、航行、治安秩序的管理,海关、公安边防部门应结合海上缉私工作,取缔“三无”船舶,对海上航行、停泊的“三无”船舶,一经查获,一律没收,并可对船主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规章】《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47号)
    第三十条  船舶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擅自出海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没收船舶,并可以对船主处船价二倍以下的罚款。
888 行政处罚 对骗领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的处罚 【规章】《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63号)
    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应聘到台湾渔船从事近海作业的大陆劳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处以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下同)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申请《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时编造虚假情况,提供假证明的; 
889 行政处罚 对涂改、转让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的处罚 【规章】《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63号)
    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应聘到台湾渔船从事近海作业的大陆劳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处以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下同)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涂改《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或将证件转让他人使用的; 
890 行政处罚 对未在指定停泊点登、离台湾渔船的处罚 【规章】《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63号)
    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应聘到台湾渔船从事近海作业的大陆劳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处以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下同)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在指定的停泊点登、离台湾渔船的; 
891 行政处罚 对大陆劳务人员携带违禁物品、国家机密资料的处罚 【规章】《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63号)
    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应聘到台湾渔船从事近海作业的大陆劳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处以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下同)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携带违禁物品及国家机密资料,尚未构成犯罪的。
892 行政处罚 对擅自启用电台的处罚 【规章】《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63号)
    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和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或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不予停泊或强制航离:
    (一)擅自启用电台的; 
893 行政处罚 对台湾渔船播放非法广播的处罚 【规章】《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63号)
    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和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或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不予停泊或强制航离: 
    (二)在港内播放分裂祖国、破坏祖国统一内容的广播的;
894 行政处罚 对台湾渔船悬挂、显示非法标志的处罚 【规章】《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63号)
    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和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或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不予停泊或强制航离:
    (三)停泊期间,悬挂、显示有损一个中国原则和祖国统一标志的;
895 行政处罚 对台湾渔船从事有损两岸关系其他活动的处罚 【规章】《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63号)
    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和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或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不予停泊或强制航离:
    (四)从事其他有损两岸关系的活动的。
896 行政处罚 对擅自引带大陆居民登船的处罚 【规章】《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63号)
    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居民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船长处以人民币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引带大陆居民登船的; 
897 行政处罚 对台湾居民擅自上岸的处罚 【规章】《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63号)
    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居民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船长处以人民币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上岸的;
898 行政处罚 对涂改、转让台湾居民登陆证件的处罚 【规章】《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63号)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居民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船长处以人民币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涂改证件或者将证件转让他人使用的;
899 行政处罚 对登陆人员未按规定返回、活动的处罚 【规章】《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63号)
    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居民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船长处以人民币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持《台湾居民登陆证》登陆人员,不按规定时间返回或者超出指定范围活动的; 
900 行政处罚 对传播、散发非法物品的处罚 【规章】《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63号)
    第二十三条第(五)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居民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船长处以人民币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沿海、港口传播、散发违禁物品及不利两岸正常往来物品或携带违禁物品上岸的; 
901 行政处罚 对台湾居民携带违禁物品上岸的处罚 【规章】《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63号)
    第二十三条第(五)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居民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船长处以人民币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沿海、港口传播、散发违禁物品及不利两岸正常往来物品或携带违禁物品上岸的; 
902 行政处罚 对体罚、殴打台湾渔船大陆劳务人员的处罚 【规章】《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63号)
    第二十三条第(六)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居民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船长处以人民币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体罚、殴打大陆劳务人员,未造成轻微伤害的; 
903 行政处罚 对扰乱台湾渔船停泊点管理秩序的处罚 【规章】《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63号)
    第二十三条第(七)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居民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船长处以人民币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不服从管理,扰乱停泊点管理秩序的。 
904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办理台湾渔船进出港手续的处罚 【规章】《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63号)
    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处以人民币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进出港手续的; 
905 行政处罚 对台湾渔船擅自搭靠其他船舶的处罚 【规章】《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63号)
    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处以人民币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泊港期间擅自搭靠其他船舶的; 
906 行政处罚 对擅自雇用大陆居民登船作业的处罚 【规章】《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63号)
    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处以人民币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雇用大陆居民登船作业的;
907 行政处罚 对擅自将大陆劳务人员带至境外登陆的处罚 【规章】《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63号)
    第二十四条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处以人民币3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将大陆劳务人员带至台湾地区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港口登陆的; 
908 行政处罚 对台湾渔船未经检查擅自离港的处罚 【规章】《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63号)
    第二十四条第(五)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处以人民币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经边防部门检查擅自离港的;
909 行政处罚 对台湾渔船无故滞留的处罚 【规章】《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63号)
    第二十四条第(六)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处以人民币3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办理离港手续后无故滞留的。 
910 行政处罚 对台湾渔船未在指定地点停泊的处罚 【规章】《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63号)
    第二十五条  台湾渔船无不可抗力的事由或者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在指定的停泊点、避风点停泊的。对其船长处以人民币10000元以下的罚款
911 行政处罚 对无合法、齐全手续的成品油依法予以没收的处罚 【规范性文件】《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关于严格查禁非法运输、储存、买卖成品油的通知》(署厅发〔2003〕1389号)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运输、储存、买卖成品油无合法、齐全手续的,由海关、公安(边防)、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通知的规定,对无合法、齐全手续的成品油依法予以没收,不得罚款放行。
912 行政处罚 对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证件出境、入境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一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913 行政处罚 对冒用证件出境、入境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一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914 行政处罚 对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915 行政处罚 对协助非法出境、入境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二条  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916 行政处罚 对非法居留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八条  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因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对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917 行政处罚 对未尽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八条  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因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对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918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工具擅自出境、入境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
919 行政处罚 对(外国船舶、航空器)未按规定路线、航线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八十四条第(二)项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外国船舶、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的;
920 行政处罚 对(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违反规定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八十四条第(三)项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违反规定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的。
921 行政处罚 对台湾居民非法居留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第661号修改)
    第十八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后,应当在所持旅行证件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所持证件有效期即将届满需要继续居留的,应当向市、县公安局申请换发。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逾期非法居留的,处以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每逾期1日100元的罚款。
922 行政处罚 对台湾居民限期离境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第661号修改)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来大陆的台湾居民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除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外,公安机关可以缩短其停留期限,限期离境,或者遣送出境。
923 行政处罚 对外国人限期出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八十一条  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
  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公安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
  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
924 行政处罚
925 行政处罚 对船舶和渡船未配备应急照明装置、设置紧急疏散指示标志,或者未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须知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水域治安管理条例》
    第十条 用于水上长途客运、长途旅游的船舶和公路渡口的渡船,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
   (一)配备应急照明装置,设置紧急疏散指示标志,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须知;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船舶和渡船未配备应急照明装置、设置紧急疏散指示标志,或者未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须知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926 行政处罚 对船舶和渡船未配备必要的水上救生人员、设施、器材和医疗救护人员,或者未配备必要的治安保卫人员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水域治安管理条例》
    第十条 用于水上长途客运、长途旅游的船舶和公路渡口的渡船,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
   (二)配备必要的水上救生人员、设施、器材和医疗救护人员;
   (三)配备必要的治安保卫人员;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船舶和渡船未配备必要的水上救生人员、设施、器材和医疗救护人员,或者未配备必要的治安保卫人员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927 行政处罚 对水域游览、游乐场所出入口通道未分开设置,未在出入口通道配备应急照明装置,未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须知,未在危险水域、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未设置广播设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水上救生人员和设施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水域治安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水域游览、游乐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
    (一)出入口通道分开设置,营业时间保持畅通,并配备应急照明装置;
    (二)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须知,在危险水域、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三)设置广播设施,配备必要的水上救生人员和设施;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水域游览、游乐场所出入口通道未分开设置,未在出入口通道配备应急照明装置,未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须知,未在危险水域、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未设置广播设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水上救生人员和设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928 行政处罚 对水域游览、游乐场所未配备必要的治安保卫人员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水域治安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水域游览、游乐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                      (四)配备必要的治安保卫人员;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水域游览、游乐场所未配备必要的治安保卫人员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929 行政处罚 对公路渡口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安全检查设备、设施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水域治安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第一款  公路渡口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安全检查设备、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路渡口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安全检查设备、设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930 行政处罚 对乡镇渡口的经营者、设置者未在渡船上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或者救生设施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水域治安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第二款  乡镇渡口的经营者或者设置者,应当在渡船上配备必要的消防和救生设施。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乡镇渡口的经营者、设置者未在渡船上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或者救生设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931 行政处罚 对港口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设置视频监控设备,或者未配备专门人员对出入港口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行查验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水域治安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港口的经营者,应当在车辆出入口、仓库、堆场、装卸区、船舶停靠区等重点部位设置视频监控设备,并配备专门人员对出入港口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行查验。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港口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设置视频监控设备,或者未配备专门人员对出入港口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行查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932 行政处罚 对打捞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将有关情况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水域治安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打捞单位或者个人打捞出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以及疑似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打捞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将有关情况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933 行政处罚 对驾驶机动船舶追逐竞驶、醉酒驾驶机动船舶或者实施危害水域公共安全的其他危险驾驶船舶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水域治安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害水域治安管理的行为:                     (六)驾驶机动船舶追逐竞驶、醉酒驾驶机动船舶以及实施危害水域公共安全的其他危险驾驶船舶行为;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驾驶机动船舶追逐竞驶、醉酒驾驶机动船舶或者实施危害水域公共安全的其他危险驾驶船舶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934 行政处罚 对在船舶上擅自喷涂、安装、使用执法船舶专用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警灯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水域治安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害水域治安管理的行为:                    (八)在船舶上擅自喷涂、安装、使用执法船舶专用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警灯;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八项规定,在船舶上擅自喷涂、安装、使用执法船舶专用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警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收缴警报器、警灯,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935 行政处罚 对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936 行政处罚 对单位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937 行政处罚 对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犯罪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938 行政处罚 对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个人或单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939 行政处罚 对阻碍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情报工作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阻碍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情报工作的,由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建议相关单位给予处分或者由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40 行政处罚 对泄露与国家情报工作有关的国家秘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
    第二十九条  泄露与国家情报工作有关的国家秘密的,由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建议相关单位给予处分或者由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41 行政处罚 对冒充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实施招摇撞骗、诈骗、敲诈勒索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
    第三十条  冒充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实施招摇撞骗、诈骗、敲诈勒索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42 行政处罚 对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提供住宿服务未按照规定联系或者报告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旅馆住宿时,应当有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旅馆业经营者接纳无前述人员陪同的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住宿的,应当及时与其父母、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或者所在学校联系;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旅馆业经营者接纳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住宿,未按照规定联系或者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943 行政处罚 对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房屋租赁服务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没有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房屋出租者不得向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出租房屋。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房屋出租者向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944 行政处罚 对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或者中方合作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相关事项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或者中方合作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登记证书、取缔临时活动: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相关事项的;
945 行政处罚 对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或者中方合作单位未按照登记或者备案的名称、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开展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或者中方合作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登记证书、取缔临时活动:                                  
  (二)未按照登记或者备案的名称、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开展活动的;
946 行政处罚 对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或者中方合作单位从事、资助营利性活动,进行募捐或者违反规定发展会员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或者中方合作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登记证书、取缔临时活动:                                   
 (三)从事、资助营利性活动,进行募捐或者违反规定发展会员的;
947 行政处罚 对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或者中方合作单位违反规定取得、使用资金,未按照规定开立、使用银行账户或者进行会计核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或者中方合作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登记证书、取缔临时活动:                                     (四)违反规定取得、使用资金,未按照规定开立、使用银行账户或者进行会计核算的;
948 行政处罚 对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或者中方合作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活动计划、报送或者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或者中方合作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登记证书、取缔临时活动:                                        
 (五)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活动计划、报送或者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
949 行政处罚 对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或者中方合作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或者中方合作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登记证书、取缔临时活动:                                         (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950 行政处罚 对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或者中方合作单位以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取得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或者进行临时活动备案的,或者有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登记证书、印章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或者中方合作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登记证书、取缔临时活动:                                             第二款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或者中方合作单位以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取得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或者进行临时活动备案的,或者有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登记证书、印章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951 行政处罚 对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或者中方合作单位有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登记证书、印章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或者中方合作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登记证书、取缔临时活动:                                           第二款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或者中方合作单位以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取得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或者进行临时活动备案的,或者有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登记证书、印章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952 行政处罚 对未经登记、备案,以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境外非政府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下拘留:
(一)未经登记、备案,以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境外非政府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
953 行政处罚 对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或者注销登记后以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下拘留:(二)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或者注销登记后以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
954 行政处罚 对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期限届满或者临时活动被取缔后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下拘留:(三)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期限届满或者临时活动被取缔后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
955 行政处罚 对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代表机构、临时活动未备案,委托、资助中国境内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四)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代表机构、临时活动未备案,委托、资助中国境内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
956 行政处罚 对中国境内单位和个人明知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代表机构、临时活动未备案,与其合作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下拘留:        
 第二款  中国境内单位和个人明知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代表机构、临时活动未备案,与其合作的,或者接受其委托、资助,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其开展活动、进行项目活动资金收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957 行政处罚 对中国境内单位和个人明知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代表机构、临时活动未备案,接受其委托、资助,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其开展活动、进行项目活动资金收付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下拘留:         
    第二款  中国境内单位和个人明知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代表机构、临时活动未备案,与其合作的,或者接受其委托、资助,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其开展活动、进行项目活动资金收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958 行政处罚 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煽动抗拒法律、法规实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登记证书或者取缔临时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煽动抗拒法律、法规实施的;
959 行政处罚 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登记证书或者取缔临时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
960 行政处罚 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登记证书或者取缔临时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的;
961 行政处罚 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从事或者资助政治活动,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登记证书或者取缔临时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从事或者资助政治活动,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的;
962 行政处罚 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登记证书或者取缔临时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五)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
963 行政处罚 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有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颠覆国家政权等犯罪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登记证书或者取缔临时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款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有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颠覆国家政权等犯罪行为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64 行政处罚 对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965 行政处罚 对网络运营者未按照规定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第六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966 行政处罚 对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单位或个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七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967 行政处罚 对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犯罪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968 行政处罚 对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六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969 行政处罚 对网络运营者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970 行政处罚 对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971 行政处罚 对网络运营者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六十九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

972 行政处罚 对网络运营者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973 行政处罚 对网络运营者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六十九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974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顺行方向或者停车泊位标志的方向入位停车,车身超出停车泊位,或者非法占用残疾人车辆、新能源分时租赁汽车等专用道路停车泊位行为的处罚 《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在道路上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道路停车泊位内按照顺行方向或者停车泊位标示的方向入位停车,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不得超过规定时间使用;
(二)遇有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已满,无法进入时,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临时等候区外,占用道路等候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三)不得非法占用残疾人车辆、新能源分时租赁汽车等专用道路停车泊位。
第五十七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停车,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顺行方向或者停车泊位标示的方向入位停车,车身超出停车泊位,或者非法占用残疾人车辆、新能源分时租赁汽车等专用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975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粘贴临时行驶车号牌,或者有故意妨碍识别机动车号牌行为的处罚 《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号牌、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悬挂或者粘贴在规定的位置;
(二)禁止遮挡、涂描、倒置、折叠、重叠机动车号牌等妨碍识别机动车号牌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未按照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粘贴临时行驶车号牌,或者有故意妨碍识别机动车号牌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976 行政处罚 对载客汽车车厢内放置物品超过椅背高度遮挡车窗影响安全驾驶,在机动车前后挡风玻璃上粘贴、悬挂物品妨碍驾驶视线,或者在机动车外车身放置、粘贴个性化玩偶等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的处罚 《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载客汽车车厢内不得放置超过椅背高度遮挡车窗影响安全驾驶的物品;
(四)在机动车前后挡风玻璃上粘贴、悬挂物品不得妨碍驾驶视线;
(五)不得在机动车外车身放置、粘贴个性化玩偶等影响交通安全的物品;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载客汽车车厢内放置物品超过椅背高度遮挡车窗影响安全驾驶,在机动车前后挡风玻璃上粘贴、悬挂物品妨碍驾驶视线,或者在机动车外车身放置、粘贴个性化玩偶等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977 行政处罚 对拆除、改动、弃用限速装置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非机动车上加装或者使用动力装置、遮雨(阳)篷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装置。
禁止拆除、改动、弃用非机动车的限速装置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驾驶加装动力装置或者拆除、改动、弃用限速装置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978 行政处罚 对有穿拖鞋或者跟高四厘米以上的高跟鞋、赤脚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处罚 《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十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不得有穿拖鞋或者跟高四厘米以上的高跟鞋、赤脚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六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有穿拖鞋或者跟高四厘米以上的高跟鞋、赤脚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979 行政处罚 对持移动电话拨打接听、 《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查看发送信息或者脱离 第三十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正常行车视野浏览电子 (三)不得有持移动电话拨打接听、查看发送信息或者脱离正常行车视野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 第六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行为的处罚 (三)有持移动电话拨打接听、查看发送信息或者脱离正常行车视野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980 行政处罚 对在机动车道内购买物品行为的处罚 《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十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不得在机动车道内购买物品。
第六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四)在机动车道内购买物品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981 行政处罚 对在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行为的处罚 《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七)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
第六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五)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982 行政处罚 对夜间在路灯照明条件良好的路段行驶或者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时使用远光灯行为的处罚 《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十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十二)夜间在路灯照明条件良好的路段行驶或者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时,不得使用远光灯。
第六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六)夜间在路灯照明条件良好的路段行驶或者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时使用远光灯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
983 行政处罚 对在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进入路口行为的处罚 《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十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十三)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第六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七)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进入路口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984 行政处罚 对未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应急救援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行为的处罚 《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十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十四)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应急救援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按照规定避让运载学生的校车。
第六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八)未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应急救援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985 行政处罚 对由他人替代记分行为的处罚 《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十一条:对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禁止由他人替代记分,禁止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由他人替代记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替代他人记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介绍替代记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986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在夜间或者雾、霾、雨、雪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设有照明灯未开启照明灯行为的处罚 《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在夜间或者雾、霾、雨、雪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设有照明灯的应当开启照明灯;
第六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夜间或者雾、霾、雨、雪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设有照明灯未开启照明灯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987 行政处罚 对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行为的处罚 《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八)不得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
第六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988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进入城市快速路行为的处罚 《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十一)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驶;
第六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三)进入城市快速路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989 行政处罚 对行人钻爬道路隔离设施行为的处罚 《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十三条: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不得钻爬、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第六十三条:行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一)钻爬、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990 行政处罚 对行人在机动车道内停留、追逐、拉客、乞讨、兜售物品、散发物品行为的处罚 《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十三条: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不得在机动车道内停留、追逐、拉客、乞讨、兜售物品、散发物品;
第六十三条:行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二)在机动车道内停留、追逐、拉客、乞讨、兜售物品、散发物品的;
991 行政处罚 对行人进入城市快速路行为的处罚 《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十三条: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六)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
第六十三条:行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四)进入城市快速路的;
992 行政处罚 对携犬出户不使用牵引带行为的处罚 《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建立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度。下列不文明行为列入重点治理清单:
(九)携犬出户不使用牵引带,不及时清除犬只粪便;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携犬出户不使用牵引带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未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993 行政强制 对驾驶加装动力装置或者拆除、改动、弃用限速装置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处罚的扣留非机动车 《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非机动车上加装或者使用动力装置、遮雨(阳)篷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装置。
禁止拆除、改动、弃用非机动车的限速装置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该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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