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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建局贯彻执行《省人防办关于明确物流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3-09    来源:住建局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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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执行《省人防办关于明确物流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的通知》,3月9日,区住建局和行政审批局进行对接,明确物流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并在政务服务“一张网”上更新了相关内容。

根据《省人防办关于明确物流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的通知》(苏防[2020]5号),《常州市住建局关于转发〈省人防办关于明确物流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常住建[2020]32号)文件,结合物流项目中各类建筑的实际功能,明确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根据《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 51157-2016),物流建筑群中包含物流建筑、场坪、辅助生产设施、办公建筑、生活服务设施、交通和运输设施和其他配套设施。其中,办公建筑、生活服务设施以及其他配套设施中的“展示及交易建筑”、“培训或研发建筑”,暂按不含应建防空地下室总建筑面积8%的比例建设防空地下室。其余建筑暂列入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物范围。

下一步,区住建局将继续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更好地落实相关人防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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