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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武进国家高新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517/2020-00043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新区委发〔2020〕30号 发布机构: 武进高新区管委会  
产生日期: 2020-08-27 发布日期: 2020-09-2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为了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事故隐患与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常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相关事项的通知》(常应急〔2019〕20号)、武进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武进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武应急发〔2019〕75号)文件要求,制订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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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进国家高新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武新区委发〔2020〕30号
 
 南夏墅街道办事处,北区工作组,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公司,各有关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

现将《武进国家高新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进国家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进国家高新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事故隐患与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常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相关事项的通知》(常应急〔2019〕20号)、武进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武进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武应急发〔2019〕75号)文件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向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举报有关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三条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有关规定,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或者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工贸企业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进行判断。重大火灾隐患是指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按照《GB35181-2017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进行判定。

第五条 武进国家高新区安委会办公室设立安全生产举报电子邮箱(aqjb@wiz.wj.gov.com)。举报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86221010(应急值班传真电话)、“12350”电话等可追溯的任何一种方式举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六条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七条 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内容应包括以下几项:

(一)被举报企业的详细名称及地址;

(二)存在事故隐患或者非法违法行为的内容、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等;

(三)相关证据材料或信息;

(四)举报人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

第八条 高新区安委办收到安全生产举报信息后,将以督办单的形式交办高新区相关安全监管部门限期核查处理,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情况。

第九条 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领域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调查属实的,高新区安委办将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予以现金奖励。

(一)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的,给予1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二)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者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同一事项举报人举报到省市区多个级别的相关部门的,由最先调查处理的部门根据同级举报奖励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负责举报奖励发放的高新区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建立专门的举报奖励档案,记录举报奖励的审核、批准、发放、签收的全过程。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奖励经费的管理使用接受高新区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高新区安委会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奖励资金,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公告截止之日前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奖。由于举报人所留联系方式有误造成无法通知或者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延长领取时间不超过90日。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工作所涉及的高新区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第十五条 知悉举报情况的有关人员向被举报对象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惩处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举报人受到或可能受到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打击报复者。打击报复举报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武进国家高新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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