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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十条措施》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058/2020-00128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办发〔2020〕90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20-10-02 发布日期: 2020-10-1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贯彻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十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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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十条措施》的通知
武政办发〔2020〕90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贯彻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十条措施》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该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并视疫情防控及经济发展形势适时调整。区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对政策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各镇、开发区可参照本通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的相关措施。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贯彻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十条措施

今年以来,受疫情防控及错综复杂的外部经济环境影响,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面临严峻挑战,财政收支矛盾较为突出,政府机关要坚持厉行节约,做好加减法,持续调结构,节约资金用于开展疫情防控,全面落实“六稳”、“六保”工作任务,努力用政府的“紧日子”换老百姓的“好日子”。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区级部门进一步严控行政成本,严格预算管理提出十条措施,请遵照执行。

一、大力压减一般性支出。对各部门公用经费和专项业务费在2020年预算基础上压减20%,压减经费由区财政局在各部门年度预算指标中调减,确保各部门全年一般性支出执行数比2019年压减10%以上。

二、严控“三公”经费预算安排。因疫情影响未支出的出国经费,各部门不得统筹用于其他支出,由财政统一收回,已经调剂使用的,由财政部门扣减单位公用经费。严格公务用车报废更新审批管理,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切实降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成本,公检法公务用车运行维护经费在年初预算基础上压减5000元/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活动,餐饮、住宿标准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各部门“三公经费”执行数比2019年压减20%以上(其中:接待经费压减30%以上)。

三、严格津补贴发放。严格履行津补贴规定,未经工资主管部门批准,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擅自扩大津补贴发放标准和发放范围。不得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外,超发绩效工资。严禁违规发放加班费、劳务费等支出。

四、大力压降采购成本。完善机制,优化流程,搭建平台,加快推进食材、建筑“三材”、办公用纸等大宗物品带量集中采购。对于集中采购目录内供应标准统一的产品和服务,探索推进联合采购统一谈判的方式,努力压降采购成本。

五、严控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从严控制会议、差旅、调研、宣传等活动,倡导采用视频、网络等新型方式开展;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各部门工作、业务会议,各部门自行组织的培训一律不得在经营性场所召开;倡导培训方式从“走出去”调整为“请进来”,在培训计划与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原则上在区内非经营性场所开展培训。确保各部门会议费、培训费执行数比2019年压减20%以上。

六、严格社会化用工管理。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一律不得自行使用社会化用工,不得违规聘用临时用工,已经违规聘用的一律清退。应当由部门履职事项一律不得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和聘用人员的方式进行。

七、大力构建节约型机关。严控办公设备配置,办公设备不受报废年限限制,尚能使用的不得更新(国产化替代工程除外),确需更新的先行通过内部存量调剂解决;一律不得购置、新建办公用房,除必要的危房修补外,不得对现有办公用房进行装修;除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大课题外,原则上不得将调研课题转包给社会机构开展;严控文件印刷、书籍出版、资料汇编等支出,规范报刊征订,不得征订与工作无关的刊物;严控办公耗材管理,倡导无纸化办公,纸张使用提倡双面打印;杜绝常流水、常明灯,严格执行国家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及时关闭电脑、办公设备电源。

八、完善专项资金预算动态调整机制。区级政府专项资金必须在6月30日前分解下达,超过9月30日仍未分配下达的资金收回财政统筹安排。已分配下达但截至9月30日执行进度低于50%的政府专项资金,按预算压减20%收回财政统筹安排。对年内无法正常实施、工作量调减、工作进度延后的项目资金(结余资金)一律收回财政,各单位不得统筹用于其他支出。对公开招标的基本建设及大型服务项目,超过9月30日前尚未进入政府采购程序的,涉及的财政资金收回财政。

九、强化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加大年终结转经费清理力度,区级财政拨款及专项收入安排形成的结转资金,除未实施完毕的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及政府采购质保金外,不再结转至下年度支出。

十、严控预算追加。除中央、省、市和区委、区政府确定的政策性增资、决策部署、疫情防控、应急救灾等支出外,原则上不得追加预算。新增支出事项原则上通过优化支出结构、盘活存量资金等方式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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