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区各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明确村庄规划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明确村庄规划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全域覆盖,为我区美丽乡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果,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武进区村庄规划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在村庄规划范围内,利用集体建设用地(通过出让或长租形式取得)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改扩建、新建的项目,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向区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据此办理施工许可证,项目在通过竣工验收后按照相关要求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历史上已建成的存量项目,在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办理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入市(仅限于出让形式)的,可按处罚程序补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手续。
二、上述项目在办理相关审批过程种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收费,参照国有土地建设项目的标准执行。
三、各镇按照武土改〔2018〕2号《关于加强乡村规划区新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已核发建设项目审批意见书的项目,由各镇继续按照原文件要求,切实履行好后续相关审批和管理手续。
各镇已核发建设项目审批意见书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亦可向区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发文之日起,各镇尚未核发建设项目审批意见书的项目,必须按照第一点要求执行。
四、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快办理村庄规划内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确保此类建设项目顺利推进,进一步释放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红利,规范入市集体建设用地上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各镇人民政府应继续认真做好新批项目的服务工作。
五、涉及村庄规划内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的宅基地管理和审批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