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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关于责成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违法建设查处机关对违法建设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执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058/2020-00094
主题分类: 机关事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发〔2020〕37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20-05-13 发布日期: 2020-05-1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通知就加强对违法建设的有效处置,及时制止违法建设,保障城乡规划建设秩序等方面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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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关于责成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违法建设查处机关对违法建设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执行的通知
武政发〔2020〕37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违法建设的有效处置,及时制止违法建设,保障城乡规划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第十五条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0年5月1日前依法查处并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案件,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责成违法建设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进分局等部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二、2020年5月1日后,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在建违法建设,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建设,限期改正;当事人不停止违法建设或者逾期不改正的,责成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即时消除违法状态等措施。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已建成的违法建设,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责成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进分局等部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三、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违法建设疑难复杂案件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前,可以报区综合行政执法联席会议讨论。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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