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违法建设的有效处置,及时制止违法建设,保障城乡规划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第十五条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0年5月1日前依法查处并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案件,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责成违法建设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进分局等部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二、2020年5月1日后,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在建违法建设,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建设,限期改正;当事人不停止违法建设或者逾期不改正的,责成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即时消除违法状态等措施。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已建成的违法建设,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责成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进分局等部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三、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违法建设疑难复杂案件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前,可以报区综合行政执法联席会议讨论。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