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为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大力提升执法效率和监管水平,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8〕26号)、《关于做好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编办通〔2018〕79号)、《关于明确南京市玄武区等13个县(市、区)作为综合执法改革试点地区的通知》(苏编办通〔2018〕85号)、《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常州市在武进区相关建制镇和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苏司函〔2019〕85号)和《市政府关于在武进区相关建制镇和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常政复〔2019〕88号)等文件规定,区政府决定在相关建制镇和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意义
以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为重点,在全区各建制镇(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整合执法主体和执法力量,构建简约高效、权责明晰、运转协调、执法有力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提升执法和服务水平。
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和职能
(一)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的区域为礼嘉镇、前黄镇、湖塘镇、牛塘镇、洛阳镇、湟里镇、嘉泽镇、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的实际管辖区域。
(二)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范围和实施机关具体如下:
1.建设、物业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城乡规划、市容市政、城市绿化、户外广告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畜牧业、动物防疫、动物诊疗机构、兽医、生猪屠宰、乳品质量安全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公共卫生、餐具饮具集中消毒、艾滋病防治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劳动保障、社会保险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6.教育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7.水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8.无证无照经营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礼嘉镇、前黄镇、湖塘镇、牛塘镇、洛阳镇、嘉泽镇人民政府和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集中行使上述原由武进区有关部门实施的8类行政处罚权。湟里镇人民政府在原有行政处罚权的基础上,增加行使上述原由武进区有关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原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作出的《关于常州市在相关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苏府法函〔2017〕53号)明确由武进区西湖街道办事处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交由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集中行使。西湖街道办事处不再作为执法主体,由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执法主体开展行政执法。
(三)各建制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详细目录清单另行公布。权力清单根据行政执法职能及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及时予以动态调整。
(四)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统筹执法力量,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平稳推进改革,以确保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取得实际效果。
三、工作要求
(一)厘清权限职责。各建制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执法主体,设置综合行政执法局,具体行使本区域内相对集中后的行政处罚权和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配备法制人员负责执法案件和事项的法制审核。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法定的监督管理职责,不再行使已经统一由各建制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有关部门对各建制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二)规范行政执法。各建制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贯彻落实《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完善执法程序和具体操作流程,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和取证规则,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对各建制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武进区人民政府依法受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实行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执法标记,配备足够的行政执法装备。参照区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各类执法文书,编制统一的执法文书格式。
(三)保障编制经费。各建制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所需经费列入本机关财政预算,由财政全额拨款,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按照规定全额上缴国库。各建制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配置与执法任务相适应的行政执法人员,依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人数,并可根据执法类别不同要求,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人员一般由各建制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原执法人员、区级执法部门划转人员和社会公开招聘人员三部分组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规定,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经培训考核领取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执法活动。
(四)加强协作联动。各建制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立与有关行政机关的协商联系制度,建立健全执法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各建制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抄送相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情况。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信息共享、案件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完善信息共享平台,推进网上移送、受理、立案、监督。探索综合行政执法信息与社会信用基础数据的联动共享,建立诚信档案、失信惩戒和黑名单制度。各建制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定期研究执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加强对各建制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二)建立协作机制。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切实做好牵头协调工作,妥善处理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司法行政部门要牵头做好相关行政执法权力的转移审查工作,加强行政执法综合业务指导和监督;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做好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协调、考核及日常监督;组织、人社部门要加强执法队伍管理的监督指导,会同机构编制和主管部门制定执法力量下沉流动方案,创新薪酬激励措施,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财政部门要全面落实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统筹预算安排,切实保障综合执法必需经费;涉改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下指导和对上请示,梳理下放权责清单,确保改革任务落到实处;各建制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要主动对接区级执法部门,加强与区级执法部门的配合,及时做好行政执法权力的承接运转工作,防止出现职能缺位和管理服务失范。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三)规范监督措施。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评议考核制度。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要规范执法程序,依法行使职权,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行行政指导和人性化执法,坚持行政执法和管理服务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各有关基层司法所要发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的职能作用。
本文件未尽事宜,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本决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