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武进区城镇危险住房解危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进区城镇危险住房解危实施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25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城市既有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房管〔2017〕230号)、《常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常政规〔2018〕2号)等文件精神,切实保障危房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我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鉴定结论为危房,无加固、维修价值,不具备重建条件,近年内未纳入征收拆迁计划的危险住宅房屋(不含村民和居民自建住宅)。
二、工作原则
根据“房屋产权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管理单位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产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房屋实际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房屋安全责任”的房屋安全管理责任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解危实施方案,对我区城镇危险住宅房屋实施解危。
三、主要措施
(一)检测鉴定
房屋安全鉴定检测必须由涉及房屋的全体产权人申请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属地镇、街道和社区负责提供组织帮助。
(二)限期停用
如鉴定结果为D级危房的,在《鉴定报告》出具后三个工作日内,由区城镇危房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出具通知,属地镇、街道按照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每户产权人立即停止使用,限期一个月内搬出。一个月到期后,对拒不搬出的,区城镇危房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函告相关单位,由相关单位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如仍有业主拒不搬出的,由公安、应急、住建及属地镇、街道依法帮助搬离,并对相关建筑及相应区域进行封闭、隔离。产权人或相关当事人有责任协助配合。
(三)政府补助
对停用危险房屋的处置,区政府开设资金补助通道。经全体产权人协商一致并向区政府提出申请同意将房屋自愿交给政府处置的,政府给予一定的货币补助。补助标准参照类似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九折计算。具体操作如下:
1.全体业主协商一致后,确定被解危房屋的范围和面积,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入户调查;
2.公告解危方案;
3.签订房屋解危补助协议、腾空被解危房屋;
4.危房全部腾空验收合格后,结算支付货币补助价款;
5.由属地镇(街道)负责实施房屋拆除。被解危房屋产权人协助办理房屋注销手续。
(四)开通救济
1.经民政部门确认为属于孤老残困对象的,由属地政府负责帮助搬离、过渡和安置。
2.符合区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住房保障的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3.对本地户籍的产权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仅此一套住房的,可以优惠购买中心城区政府指定房源。
4.上述情况不得重复享受。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区城镇危房排查治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区城镇危险住房解危工作,区住建局、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城管局、水利局、信访局和征补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工作,属地镇(街道)具体负责实施危房解危工作。
(二)资金保障。危房处置过程中涉及到的补助、救济、评估、拆房、平整等费用从区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其他事项
(一)与危险住宅同幢的商业、办公等其他产权房屋的解危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区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