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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058/2020-00078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建设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应急管理
文件编号: 武政办发〔2020〕50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20-05-16 发布日期: 2020-05-1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武进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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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武政办发〔2020〕50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常州市武进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5年6月12日武进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武进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武政办发〔2015〕97号)同时废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武进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工作原则 

1.4  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区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工作机构 

2.3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2.4  各板块人民政府职责

2.5  专家组 

2.6  企业事业单位、媒体职责及公众义务 

3  监测和预警 

3.1  监  测 

3.2  会商研判  

3.3  预警信息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4.2  响应措施  

5  应急豁免

6  应急终止

6.1  应急终止条件

6.2  善后处置 

7  信息报送 

7.1  信息报送要求

7.2  信息报送内容 

8  保障措施 

8.1  资金保障 

8.2  通信与信息保障 

8.3  物资装备保障 

8.4  应急科技保障 

8.5  人力资源保障 

9  监督管理 

9.1  预案演练

9.2  应急能力评估 

10  责任与奖惩

11  附  则

11.1  名词解释 

11.2  预案管理 

11.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做好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最大限度减缓大气污染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编制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和大气污染源监控,建立重污染天气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警、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尽可能减轻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 

(2)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为主,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分级响应,充分发挥各板块作用。 

(3)科学预警,积极响应。根据常州市统一发布的空气质量预警情况,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积极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准备,加强培训和演练,提高响应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健全部门联动、信息共享机制,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采取准确、有效的应对措施。积极倡导公众参与,提高社会参与程度。 

1.4  预案体系 

武进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各板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区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方案)以及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企业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组成。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区应急指挥机构 

区人民政府成立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区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生态办主任任副总指挥,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教育局、工信局、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以下简称“区公安局”)、财政局、武进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卫健局、应急管理局、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生态办、征补中心等单位为成员单位。成员单位根据处置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职能处室负责人为联络员。 

2.2  日常工作机构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生态办,主任由区生态办主任兼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区应急指挥部的规定和决定。 

(2)负责重污染天气信息的接报和处理,提出确定预警和响应等级的建议,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3)跟踪事态变化和应对情况,负责传达省市各类预警变动信息。

(4)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联系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预案规定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5)组织相关部门、板块开展各类上级交办问题的整改,并汇总上报。

(6)负责编制、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7)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3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宣传报道工作,协调各级政府网站、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的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区发改局:会同区工信局、武进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各板块制定不同预警等级下的能源保障方案。在应急预案启动实施期间,负责指导、督促各板块开展能源保障工作,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区教育局:负责制定实施教育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方案;指导和督促各板块做好重污染天气发生时中小学校、幼儿园课时管理及学生健康防护工作。及时汇总各板块中小学校停课等措施落实情况,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区工信局:负责督促全区重点企业制定并实施不同预警等级下的履停产应急工作方案;会同武进生态环境局指导各板块确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要降低生产负荷(限产)和停产的工业企业名单。督促各板块按启动的应急响应等级对应急管控名单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负责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做好通讯保障;在应急预案启动实施期间,对各板块组织停限产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督查、抽查,汇总各板块限产、停产及对工业生产造成的影响情况,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区公安局:负责制定实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方案,指导和督促各板块组织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会同区应急管理局督促落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做好重污染天气时的社会治安工作,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工作所需区级经费保障。 

武进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会同区工信局指导各板块确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要降低生产负荷(限产)和停产的工业企业名单;指导和督促各板块加强秸秆禁烧工作;加强对重点涉气工业企业监管力度;开展重点区域污染源走航监测和激光雷达扫描监测,对污染源实施溯源,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区住建局:负责制定城区建筑工地以及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指导和督促各板块落实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工程工地以及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污染防控措施;指导和督促各板块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督促各板块动态调整城市建筑、拆迁工地以及混凝土搅拌站管理名单,汇总相关名单并上报。及时汇总应急期间强化城市建筑工地管理的情况,评估重污染天气对建设领域造成的影响,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区城管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道路扬尘和渣土运输处置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指导和督促各板块落实道路扬尘和渣土运输处置扬尘污染防控措施,加强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作业;加强露天食品烧烤监管,禁止露天焚烧垃圾和杂物;及时汇总应急期间各板块强化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作业和渣土运输处置等情况,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区交通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板块落实交通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负责制定交通工程工地、港口码头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指导和督促各板块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指导和督促各板块落实公共交通应急保障以及交通工程工地、港口码头扬尘污染防控措施工作,建立并动态调整交通工程工地、港口码头管理名单;协助公安部门做好道路交通管控。及时汇总应急期间客货运输、港口、码头受影响情况,评估重污染天气对交通造成的影响,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区水利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水利工程工地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指导和督促各板块落实水利工程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控措施,建立并动态调整工地管理名单,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板块落实农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指导和督促各板块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负责协同武进生态环境局开展秸秆禁烧督查;指导和督促各板块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广播电台、电视台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健康防护知识,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识并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及医疗保障工作方案;指导重污染天气引发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及时统计报告与重污染天气有关的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及儿科相关疾病异常发病和诊疗情况;配合上级部门开展评估重污染天气相关的健康影响与疾病负担。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交通、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和督促各板块做好重点污染企业停产、限产时的安全生产工作;协同公安部门指导和督促各板块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

区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应急工作方案,指导和督促各板块落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车限行措施。 

区生态办:负责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区征补中心:负责制定拆迁工地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指导和督促各板块落实拆迁工地扬尘污染防控措施,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4  各板块职责 

各板块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上级预警信息和当地预案要求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配合制定、更新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2.5  企业事业单位、媒体职责及公众义务 

(1)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自觉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工信等部门备案,在应急响应启动时,按当地应急指挥机构要求,采取减排、限排、提高大气污染物处理效率等应急措施。 

(2)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制定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按要求统一、及时刊发预警信息,为公众提供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 

(3)公众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自觉参与应急行动,遵守机动车限行、禁燃禁烧等规定,减少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易感人群应积极采取健康防护措施,避免户外运动。 

3  预警 

3.1  预警级别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综合考虑污染程度进行预警响应分级,将预警从低到高依次分为Ⅲ、Ⅱ、Ⅰ三个级别,分别用黄色、橙色、红色标示,红色预警为最高级别。

黄色预警:预测未来48小时设区市空气质量指数(AQI)均值达到200以上,或监测到设区市SO2小时浓度达到500微克/立方米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未来72小时设区市空气质量指数(AQI)均值达到200以上,或监测到设区市SO2小时浓度达到650微克/立方米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未来96小时设区市空气质量指数(AQI)均值达到200以上,或预测未来24小时设区市空气质量指数(AQI)均值达到450以上,或监测到设区市SO2小时浓度达到800微克/立方米以上。

可跨自然日计算未来24小时、48小时、72小时、96小时。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3.2  预警启动和解除

(1)预警启动。

根据市发布的预警信息,区应急指挥办公室应在3小时内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当本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恶化时,可在市级预警基础上提升预警级别,经总指挥批准后予以实施。

(2)预警信息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保持滚动播报。当重污染天气加重时,高等级预警发布后,低等级预警自动解除;当重污染天气好转时,根据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情况,及时调整或解除相应的预警等级。

(3)预警方式。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等方式进行。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板块组织实施应急响应措施,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应对工作。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抽查,并及时汇总相关工作情况,交办相关问题。

4.2  响应措施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各板块根据预警级别,做好相应工作。

4.2.1  Ⅲ级(黄色)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体育课及户外活动;

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应开展防护。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燃煤企业使用硫分低于0.7%、灰分低于15%的优质煤炭,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

积极利用区外来电,严格执行绿色节能调度;火电机组中,天然气电厂和超低排放燃煤电厂优先发电;超低排放燃煤电厂在满足区域供电平衡和热力供应的前提下,煤耗低的机组优先发电。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根据Ⅲ级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对铸造、水泥、钢铁、有色、石化、化工等重点排污单位有计划地实施限产或停产,限产优先采用部分生产线停产的方式实现;

工业企业不得开停车作业与检修放空作业,船舶修造企业暂停露天喷涂作业;

停止爆破、破碎、建筑物拆除、无封闭混凝土搅拌作业,停止室外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

除民生保障项目以外,施工工地的土方开挖、路面开挖、路面洗刨、土方运输、楼层垃圾清扫作业以及粉碎、切割、锯刨等机械作业暂停;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对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冲洗,对裸露地面、物料堆场以及停工工地等加强遮盖;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干散货码头、堆场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散装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渣土、沙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

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及杂物禁烧措施;

禁止露天烧烤;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

4.2.2  Ⅱ级(橙色)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

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

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应开展防护并缩短户外作业时间。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

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燃煤企业使用硫分低于0.7%、灰分低于15%的优质煤炭,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根据Ⅱ级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对铸造、水泥、钢铁、有色、石化、化工、电力等重点排污单位有计划地实施限产或停产,限产优先采用部分生产线停产的方式实现;

积极利用区外来电,严格执行绿色节能调度;火电机组中,天然气电厂和超低排放燃煤电厂优先发电;超低排放燃煤电厂在满足区域供电平衡和热力供应的前提下,煤耗低的机组优先发电;

工业企业不得开停车作业与检修放空作业,船舶修造、汽车维修企业暂停喷涂作业;

停止爆破、破碎、无封闭混凝土搅拌作业,停止室外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

除民生保障项目以外,其他露天拆除、施工工地作业暂停(对工艺要求需混凝土连续浇筑可正常进行);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对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冲洗,对裸露地面、物料堆场以及停工工地等加强遮盖;

产生扬尘污染的干散货码头、堆场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电力、化工、矿山等重点用车企业不得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达到国Ⅴ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

运输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全部    禁行;

燃油工程机械全部停用,燃油港作机械、农业机械(农作物抢收抢种期间除外)、林业机械、园林机械停用50%;

港口集疏运车辆禁止进出港区(运输民生保障物资,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达到国Ⅴ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

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及杂物禁烧措施;

禁止露天烧烤;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2.3  Ⅰ级(红色)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和幼儿园必要时可以临时停课;

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

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临时停止户外作业。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

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根据I级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对铸造、水泥、钢铁、有色、石化、化工、电力、医药、焦化、玻璃等重点排污单位有计划地实施限产或停产,限产优先采用部分生产线停产的方式实现;

积极利用区外来电,严格执行绿色节能调度;火电机组中,天然气电厂和超低排放燃煤电厂优先发电;超低排放燃煤电厂在满足区域供电平衡和热力供应的前提下,煤耗低的机组优先发电;

燃煤企业使用硫分低于0.7%、灰分低于15%的优质煤炭,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

工业企业不得开停车作业与检修放空作业,汽车制造、家具制造、船舶修造、印刷包装、汽车维修等行业暂停使用涂料、油墨;

停止爆破、破碎、无封闭混凝土搅拌作业,停止室外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

一切露天拆除、施工工地作业暂停(对工艺要求需混凝土连续浇筑可正常进行);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对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冲洗,对裸露地面、物料堆场以及停工工地等加强遮盖;

产生扬尘污染的干散货码头、堆场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电力、化工、矿山等重点用车企业不得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达到国Ⅴ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

运输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全部禁行;

燃油工程机械、港作机械、农业机械(农作物抢收抢种期间除外)、林业机械、园林机械全部停用;

港口集疏运车辆禁止进出港区(运输民生保障物资,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达到国Ⅴ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

城区禁行柴油货车,过境柴油货车绕行疏导;

200总吨以下的干散货船、单壳化学品船、600吨载重以上的单壳油船停驶;

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及杂物禁烧措施;

禁止露天烧烤;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

5  应急豁免

根据省大气办《关于修订江苏省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大气办﹝2019﹞1号)文件规定,符合豁免条件的,免予执行应急停产等管控措施。相关名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行业监督。

6  应急终止 

6.1  应急终止条件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解除预警信息后,终止应急响应。 

6.2  善后处置 

(1)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各板块在应急终止后24小时内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送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配合市开展应急过程的调查评价。 

(3)根据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和应急过程评价,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并适时修订。 

7  信息报送

7.1  信息报送要求

各板块在本辖区执行重污染天气预警后1小时内反馈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最迟不超过3小时。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各板块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措施落实情况。 

7.2  信息报送内容

各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板块按照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求格式报送落实情况。 

8  保障措施 

8.1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在相应专项资金中优先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工作经费,重点支持空气质量监测网络、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8.2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和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的联络畅通。 

8.3  物资装备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与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8.4  人力资源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的能力,保证预警和响应工作的落实。 

9  监督管理 

9.1  预案演练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切实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各板块、区各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地区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9.2  应急能力评估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各单位应急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监测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估。 

10  责任与奖惩 

监察机关加大对各板块、各部门应急响应措施的督查力度,对未做好应急响应工作的地区和部门,按有关制度进行问责;对于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犯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 

11  附  则 

11.1  名词解释 

重污染天气是指在不利气象条件下,由于工业废气、机动车尾气、扬尘、大面积秸秆焚烧等污染物排放而发生在较大区域的累积性大气污染。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

11.2  预案管理 

区生态办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修订、更新。 

各单位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项目名单。武进生态环境局牵头制定重点大气污染源名单,区发改局牵头制定重点燃煤企业名单,区工信局牵头制定工业企业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每年(9月)更新一次。区住建局牵头制定施工工地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每半年(3月、9月)更新一次。

11.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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