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常州市武进区防御台风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4年1月6日武进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常州市武进区防台风应急预案》(武政办发〔2014〕4号)同时废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武进区防御台风应急预案
目 录
1 范围
2 总则
2.1 编制依据
2.2 编制要求
2.3 编制单位和审批权限
2.4 修订要求
2.5 编制目的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指挥机构
3.2 办事机构
4 监测预报、预警与预防
4.1 监测预报
4.2 预警
4.3 预防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5.2 Ⅳ级应急响应
5.3 Ⅲ级应急响应
5.4 Ⅱ级应急响应
5.5 Ⅰ级应急响应
5.6 信息发布
5.7 应急响应结束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6.2 电力保障
6.3 信息保障
6.4 交通保障
6.5 治安保障
6.6 物资保障
6.7 卫生保障
6.8 生活保障
6.9 资金保障
6.10 宣传保障
7 善后工作
7.1 灾后救灾工作要求
7.2 工程或设施损害应急修复要求
7.3 补偿要求
7.4 总结评估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解释部门
8.3 实施时间
9 附件
9.1 区防御台风应急处置机构网络图
9.2 防御台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1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常州市武进区范围内防御台风灾害的应急处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苏省防洪条例》和《常州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常州市武进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突出重点,“防、避、抢、救”各项措施相结合,注重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保障防御台风工作有序、高效、科学开展。
防御台风应急预案由武进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由区人民政府或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批,并报常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按照不超过5年修订一次的要求修订本预案。
规范防御台风工作,促进防御台风工作有序、高效、科学地开展,全面提升防御台风灾害能力和社会公共管理水平,最大程度地减轻台风灾害带来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1)区政府下设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区防御台风指挥部,简称区指挥部),主要职责包括统一指挥防御台风工作;决定启动、结束防御台风应急响应;下达应急抢险、河湖泄洪等调度命令;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防御台风抢险救灾等。
(2)区指挥部负责全区的防御台风工作,总指挥由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区长担任,常务副指挥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由区人武部部长、区政府办副主任、区水利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各相关部门及与防御台风工作有关的单位,主要包括: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教育局、工信局、公安局、财政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卫健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局、市自然资源局、常州市武进生态环境局、电信局、消防大队、红十字会等。
(3)区指挥部设立应急抢险组、专家组、社会支援组、治安保障组、供电通讯组、交通运输组、宣传舆论组、医疗救护组、民政保障组共九个工作组,分工负责紧急情况下的防御台风工作。
区指挥部在区水利局设办公室,负责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领导全区防御台风工作,根据市气象局提供的台风信息,负责通报台风警报及解除台风警报,制定防御台风的政策措施和工作制度等,及时部署落实防御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掌握全区防御台风动态并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工作,开展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4.1.1 信息监测与预报
防御台风监测和预报的职责:
(1)根据市气象局提供的信息,做好趋势预报并及时通报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速度和降雨过程、范围、强度等信息;
(2)武进水文监测中心负责河、湖等水情的监测和预报;
(3)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报;
(4)区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的监测及其他相关的监测和预报。
4.1.2 信息报告
在防御台风期间,成员单位和各镇(开发区、街道)及区相关部门及时将受台风影响的情况、突发事件和处置办法报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汛防旱指挥部。
台风预警主要针对台风影响所造成的强风、暴雨、洪水与风暴潮超过一定的标准面向社会进行的警示活动。
4.2.1 预警等级
根据气象部门预报,按照台风影响范围和程度,台风预警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预警信号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1)Ⅰ级: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Ⅱ级: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3)Ⅲ级: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4)Ⅳ级: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4.2.2 预警发布
根据市气象局和水文局提供的预警信息,及时协调新闻媒体等相关单位,做好对突发出现的风情、雨情、工情在第一时间向公众发布信息。
4.3.1 预防准备
各级各部门建立健全的组织指挥体系,落实防御台风责任和抢险队伍;加强工程设施的应急除险加固;完善防御台风预案;储备必需的抢险物资、设备;保障通讯畅通,并组织各单位与公民积极开展自我防范。
4.3.2 防御台风检查
区指挥部在汛前组织有关单位开展防御台风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和消除;各镇(开发区、街道)和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组织对危险区域人员、房屋和船只、病险水利工程等调查,并登记造册,报区指挥部备案。
4.3.3 防御台风巡查
区水利局建立健全河湖、堤防、闸站等水利工程的巡查制度,监督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巡查时做好巡查记录,发现险情及时上报并进行处理,做好受台风影响期间水利工程的调度运行工作。
各镇(开发区、街道)和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应组织日常巡查和受台风影响期间的巡查工作,巡查可能受台风影响的重点区域、公路、内河航道(码头、渡口)、建设工程、校舍、城乡危旧房屋、渔业养殖及市政公用、农业、旅游等设施。
5.1 应急响应级别
根据市气象局发布的台风预警级别、影响程度、危害程度与防御能力等因素,应急响应分为Ⅳ、Ⅲ、Ⅱ、Ⅰ四级,与预警级别相对应。
根据不同级别应急响应,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1)Ⅳ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或区指挥部批准后启动。
(2)Ⅲ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或区指挥部批准后启动。
(3)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或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批准后启动。
(4)Ⅰ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或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批准后启动。
5.2.1 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Ⅳ级应急响应:根据市气象局发布的台风蓝色预警信号,及受台风影响导致的暴雨12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可能持续出现大雨。
5.2.2 Ⅳ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会商,研究分析台风可能影响的情况。密切关注台风动向,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作出相应工作安排,重点做好河、湖水面船只和水上作业人员的安全保护工作。
(2)区指挥部办公室加强与市气象局的联系,及时向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各镇(开发区、街道)通报台风动向。
(3)根据市气象局对防御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研判意见,各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4)区域内受台风影响的各镇(开发区、街道)应部署有关防御台风工作,加强值班,密切关注台风动向,重点做好水上船只和作业人员的安全保护及撤离准备工作。
5.3.1 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Ⅲ级应急响应:根据市气象局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及受台风影响导致的暴雨6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部分地区受到台风灾害。
5.3.2 Ⅲ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区指挥部副指挥主持会商,明确重点,落实对策,及时掌握危险区域人员撤离和船只回港避风情况,监督指导受台风影响区域内的塘坝、河网预排预泄和洪水调度。检查组、专家组、抢险救灾队伍做好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2)区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按照预案做好防御台风工作,视情况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
(3)根据受台风影响的程度,各镇(开发区、街道)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由主要负责人主持会商,部署防御台风工作,明确工作目标,发布人员撤离命令,加强值班,密切关注台风动态和水情、雨情,及时做好危险区域群众撤离工作,做好塘坝、河网预排预泄工作,组织塘坝、河湖、堤防、在建工程和险工险段等巡查,组织人力、物力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及时将防御台风情况报区指挥部。
5.4.1 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Ⅱ级应急响应:根据市气象局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及受台风影响导致的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即3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并出现严重的台风灾害或人员伤亡。
5.4.2 Ⅱ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区指挥部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根据市气象局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分析研判意见,部署防御台风工作,明确目标、重点和措施。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在24小时内派出由水利、应急、农业农村、交通运输、住建、自然资源等成员单位组织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御台风工作。
(2)区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力量,密切关注台风的发展变化,及时联系市气象局加密台风趋势预测、台风路径、影响范围,收集汇总风情、雨情、工情、灾情等各类信息,做好重点水利工程的调度,发布台风情况通报,视情草拟区指挥部紧急部署文件,建议由区政府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全力做好抗台风工作。
(3)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所属民兵参加抗台排涝抢险救灾事宜,做好政府与执行抢险救灾任务部队之间的协调工作。
(4)区委宣传部:负责抗台风排涝救灾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根据区指挥部提供的风情、雨情、水情,及时向公众发布抗台风排涝和救灾信息,做好抗台风排涝抢险工作及先进事例和灾情的宣传报道。对受台风影响出现的舆情在第一时间做好及时的处置和引导,在新闻媒体上发布信息。
(5)区发改局:负责协调解决抗灾电力、燃油供给,保障政府机关、防台指挥机构、新闻媒体等重要单位以及重要水利工程设施的正常工作;负责灾区重要商品物价稳定,确保各类粮食储备仓库防台安全。
(6)区教育局:负责督促指导学校开展抗台风排涝安全工作,指导学校开展抗台排涝减灾知识教育,提高师生抗台风排涝减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7)区工信局:指导协调工业企业抗台风排涝工作,提出灾后恢复生产措施。
(8)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盗窃和破坏防洪排涝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负责组织做好抗台排涝抢险时的警戒、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抗台抢险紧急期间,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负责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9)区财政局:负责抗台排涝抢险和救灾资金的筹集,及时下拨抗台排涝救灾经费并监督使用。
(10)区住建局:负责本城区居民区、房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筑工地的抗台风排涝安全监督管理和危房排查治理工作指导。
(11)区城管局:负责督促管辖范围内相关责任单位(人)做好户外广告、环卫设施的安全隐患排除及维护管理工作。承担本职范围内的道路、桥梁的清扫、市容秩序的维护等有关工作。
(12)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管辖范围内受台风影响毁坏的公路、桥梁抢修,以及提供公路通行情况信息。协调通航水域船舶、设施等抗台风排涝抢险救灾工作,组织调集抢险物资运输车辆,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抗台风排涝期间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工作。
(13)区水利局:承担区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水利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水利工程的调度运行;做好汛(旱)情(雨情、水情、工情、灾情)的综合和上报下达;组织协调或指导防汛防旱工作和风毁、水毁防洪工程的修复。
(14)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设施农业、畜禽棚舍的加固保护工作;及时检查督促出港渔船回港避风、归港锚固,以及网箱加固、渔民安全撤离等防范工作;及时统计上报农业生产受灾情况;及时指导、协调农业产业灾后复产。
(15)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协助区委宣传部等做好防御台风宣传报道工作;在灾害紧急发生时,及时插播防灾紧急公告;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负责旅游景点以及设施的安全管理,根据防御台风预警相应合理配置旅游线路,确保游客安全。
(16)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向区防汛防旱指挥部提供台风灾情信息;组织协调台风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受灾地属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及救灾款物的发放工作;指导所属监管企业做好防御台风期间安全生产工作。
(17)市自然资源局武进分局:负责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和地质灾害影响地区的人员撤离等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向区指挥部提供地质灾害信息,做好地质灾害的防灾避灾业务指导工作。
(18)区电信局:负责保障灾情信息和应急指挥通信的畅通,确保政府机关、防洪指挥机构、新闻媒体等重要单位的通讯畅通。
(19)区红十字会:依法组织募捐,接收社会捐赠款物,并及时发放;加强应急志愿组的招募、培训,开展赈济工作;组织红十字志愿者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20)常州市武进生态环境局:负责受灾地区环境监测工作,及时通报监测情况,指导事故中涉及的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负责指导受灾地区污染物的处置,防止环境次生灾害的发生。
(21)区卫健局:负责洪涝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向区防汛防旱指挥部提供灾区疫情和防治意见,组织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
其他成员单位加强值班,密切关注台风动向,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1 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Ⅰ级应急响应:根据市气象局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及受台风影响导致的暴雨,即3小时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受台风影响,河湖水位超过历史最高水位,出现特别严重的台风灾害或人员伤亡。
5.5.2 Ⅰ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区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部署抗台风和抢险救灾工作。召开抗台风紧急会议,进行紧急动员部署;区政府发出通知,要求有关地区全力做好抗台风工作。区指挥部宣布进入抗台风紧急期。各成员单位提出各自抗台对策,区政府派工作组赴一线指导抗台风工作。
(2)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在做好Ⅱ级应急响应规定的各项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区政府和区指挥部的重大决策和部署,组织开展防御台风抢险救灾工作。
5.6 应急响应结束
当抗台排涝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区指挥部可视具体情况,宣布结束应急状态。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镇(开发区、街道)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恢复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尽可能减少区域内抗台排涝灾害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抢险应急队伍由专业抢险队、基干民兵等组成。水利、应急、公安、农业农村、交通、住建、电力、自然资源等部门组建专业应急抢险队伍。
电力部门做好用电调度工作,确保受台风影响期间的供电需要,特别是对大面积停电要有应急保障措施。安排应急抢修队伍,对发生的输电故障及时进行抢修,确保抢险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御台风信息畅通的责任;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御台风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必须启动通信保障应急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通信畅通。
对抗台风的抢险救灾物资车辆给予优先通行。公安、交通部门制定相应的措施,保障人员撤离和转移、救灾物资运输、河道航运和渡口的安全,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保障防御台风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公安部门做好防御台风期间的社会治安工作,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御台风物料以及破坏防御台风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灾区社会稳定。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各镇(开发区、街道)和区各相关部门应按规定储备抗台应急物资。
在台风灾害发生后,卫健、农业农村等部门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赴灾区巡医问诊,救治伤员,开展人畜疾病的免疫、疾病监测。
区红十字会会同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区、镇财政应安排必要的抗台排涝经费,保障抗台排涝抢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多渠道、多形式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防御台风有关方针、政策、法规以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宣传教育。
7.1 灾后救灾要求
发生灾情后,各镇(开发区、街道)根据救灾工作需要,负责灾害救助工作。
各相关部门和镇(开发区、街道)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
台风灾害发生后,各镇(开发区、街道)应在第一时间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给予补偿。
本预案由区指挥部负责组织修订、完善、评审,报区政府审批执行。
本预案由区指挥部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1 区防御台风应急处置机构网络图.doc
9.2 区扫雪除冰应急指挥组织机构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