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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5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制定《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工作要求
1.总体要求。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对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具有重要意义。《实施意见》规定了各单位提高政治站位、明确审核工作要求、加大组织保障力度等方面的总体要求。
2.重点举措。《实施意见》明确了审核范围、确定审核主体、规范审核流程、严格审核标准、强化审核责任等五方面,提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具体措施。
3.工作机制。要创新审核方式,可采取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听证会、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积极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构要加强与党委法规机构、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的衔接,建立完善联动审核机制,不断提升工作质效。
4.保障措施。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注重队伍建设、强化督促指导。
三、实施目标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通过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严格制定和监督管理,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