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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区教育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
发布日期: 2020-11-10    来源:教育局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相关阅读:

 

序号

重大执法决

定事项名称

法 律 依 据

权力类别

1

对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八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

行政处罚

2

对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第一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行政处罚

3

对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行政处罚

4

对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第四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行政处罚

5

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第五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行政处罚

6

对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第六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行政处罚

7

对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第七项: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行政处罚

8

对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第八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行政处罚

9

对民办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五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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