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区各人民团体:
现将《武进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租赁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5月22日
武进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租赁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精神,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规范公务用车租赁行为,结合武进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第二章 标准和编制管理
第三条 公务用车租赁分临时租赁和长期租赁。临时租赁车辆需明确具体用途(附会议通知、函、活动方案等)和车辆种类。长期租赁车辆是指连续租赁时间超过半年的公务用车。
第四条 临时租赁车辆应符合现行的公务用车配备标准:租赁小轿车的车价不超过18万元、排气量不超过1.8L,租赁商务车或小型客车的车价不超过25万元、排气量不超过3.0L。长期租赁车辆应选择新能源汽车。
第五条 长期租赁车辆纳入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控制管理,各部门不得超编制长期租赁车辆。
第三章 报备和经费管理
第六条 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长期租赁车辆的,须报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租赁合同和车辆信息报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各镇、开发区、街道党政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车辆租赁费用由各单位自行承担。区级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区直属事业单位车辆长期租赁费用涉及区级财政承担的,由区财政局安排给区级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
第四章 车辆租赁采购
第八条 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长期租赁车辆统一使用新能源汽车,由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车辆租赁服务单位和车型。
第九条 各镇、开发区、街道党政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车辆租赁由各单位和中标车辆租赁服务单位签订合同,区级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区直属事业单位车辆租赁由区级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和中标车辆租赁服务单位签订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
第十条 各部门此前在公务用车编制内与其他租赁服务单位签订的汽车租赁法律服务合同未执行完毕的,报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可继续执行。合同执行完毕,须报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后,选择中标车辆租赁服务单位提供的指定新能源汽车。
第五章 车辆管理
第十一条 长期租赁车辆纳入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控制管理,并安装GPS北斗定位系统、张贴12345监督电话标识、纳入“武进区公务用车智能化管理平台”管理(车辆使用按照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先申请后使用)。
第十二条 长期租赁车辆日常管理由车辆使用单位负责,自觉爱护车辆及车上设备,积极配合车辆租赁服务单位做好车辆年审、保养等工作。
第十三条 长期租赁车辆因使用不当造成保险理赔范围外的电瓶亏电、车身及底盘刮蹭磕碰、轮胎碾坏、车内设施工具等遗失或损坏,由车辆使用单位及驾驶员恢复原样或照价赔偿。
第十四条 长期租赁车辆发生交通违章的,车辆使用单位应在收到车辆租赁服务单位反馈的交通违法信息后,于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经多次催缴仍不处理或逾期处理、给车辆租赁服务单位造成损失的,车辆使用单位须赔偿损失,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收回该租赁车辆。
第十五条 长期租赁车辆发生事故的,当事驾驶员应及时报案,通知车辆使用单位和车辆租赁服务单位,如实填写事故报告单,配合公安交警管理部门、保险公司调查处理。车辆事故损失超出保险公司理赔范围的,由车辆使用单位及当事驾驶员依法承担。
第十六条 车辆使用单位对车辆租赁服务单位出现车辆维修、应急保障不及时等影响用车情形的,可向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政府采购中心将按招投标文件和服务合同对车辆租赁服务单位作出相应的处罚。
第十七条 车辆使用单位须按照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的使用范围和车辆用途规范租赁车辆管理,不得将租赁车辆用于个人普通公务出行。
第十八条 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武进区公务用车智能化管理平台”,每年对各部门使用租赁车辆的用车次数、服务里程、无单用车等信息进行统计,并对各部门使用车辆数量进行动态调整管理。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十九条 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超编制租赁车辆的;
(二)违规超标准租赁车辆的;
(三)违规占用、借用、挪用其他单位长期租赁车辆的;
(四)违规出借、出租、赠送本单位长期租赁车辆的;
(五)公车私用和私自改变车辆使用范围和车辆用途的;
(六)长期租赁车辆未履行相关手续的;
(七)长期租赁车辆未按规定实行公务用车信息化、标识化、平台化管理的;
(八)其它违反公务用车管理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条 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车辆使用单位出现的违规使用车辆或不履行相关合同条款责任的,将收回租赁车辆或取消租赁车辆编制。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经开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参照本办法,加强对所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租赁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