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政务督查和信息化管理工作;负责起草局综合性文电文稿;负责局系统的目标责任制的制定及考核;承担机关资产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牵头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联系编史修志和土地学会工作。
组织编制局自然资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自然资源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和形势分析;组织编制自然资源科技发展规划、计划;负责局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督察推进工作。
(二)财务审计科
负责国家和省、市、区财政拨付的自然资源工作经费、专项经费及其他经费的管理工作;负责编报并执行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年度财务预算计划;拟定并组织实施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负责对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内部审计;负责局管理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专项收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监督;负责系统有关经费的结转;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
(三)政策法规监督科
参与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负责有关法规、规章、政策问题的综合协调;组织开展自然资源管理政策法规的调查研究;配合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清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依申请信息公开、听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行政;组织实施自然资源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指导监督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局各项业务档案案卷评查和日常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双随机”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核实和建设用地的验收工作;负责违法建设规划技术认定的扎口管理工作。负责协调上级部门的自然资源业务督察工作。
(四)行政服务科
负责以土地使用权为主的土地管理类、以核发“一书两证”为主的城乡规划管理类和以林业及湿地资源保护为主的林草管理类自然资源行政审批工作;负责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工业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管理工作;负责市局重大项目推进和局综合业务数据统计工作;负责经办项目的规划验线工作;配合做好信访、信息公开、违法建设的技术认定工作;参与经办项目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有关工作。
(五)国土空间规划科(村镇规划科)
负责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编制、修订和调整国土空间规划及报批工作;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城市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并将“三线”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构建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承担区级“多规合一”和总体城市设计的编制和报批工作;承担区级发展战略规划的编制论证工作;执行自然资源与城乡规划相融合的相关政策、规划。配合做好信访、信息公开、违法建设的技术认定工作;参与经办项目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有关工作。
负责各类规划研究、规划编制等项目的计划拟定和推进、组织成果验收工作;负责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各类法定规划的编制工作并按程序批前公示、组织听证、配合审查、报批、批后公布、归档等工作;负责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负责组织重要地区、重要地段、街区的城市设计的编制及报批工作;组织编制、修订和调整村镇布局规划,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并组织审查、报批;参与规划选址、规划条件办理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负责分局技术会审会的组织管理工作。
(六)自然资源保护与修复科(用途管制科)
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落实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工作的组织实施。配合做好信访、信息公开工作;参与经办项目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有关工作。
贯彻执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政策规定,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湿地退化修复等工作;组织落实生态保护补偿相关规定。
贯彻执行耕地、林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负责用途转用计划管理。参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
(七)自然资源利用管理科
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和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负责编制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综合类建设项目(非市政类项目)规划选址、规划条件办理和扎口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自然资源收购储备的管理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负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审查管理工作;负责各类用地红线的出具工作;负责矿业权出让、采矿权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落实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资产负债表;承担报市政府批准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组织开展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工作;配合做好信访、信息公开、违法建设的技术认定工作;参与经办项目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有关工作。
(八)市政规划管理科
指导和参与综合交通规划和市政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负责综合交通、市政公用类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或规划要求的出具,统筹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建设要求;负责道路(含轨道交通及其附属设施)和各类城市市政管线及其附属工程设施、河道、广告等市政项目详细规划方案的审查、报批和“一书两证”的办理工作;负责经办项目的规划验线工作;负责组织交通影响评价工作;负责地下管线普查和信息系统管理工作,负责所有建设项目管线规划及管线综合等管理工作;配合做好信访、信息公开、违法建设的技术认定工作;参与经办项目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有关工作。
(九)建设工程管理科
负责综合类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评选和审查、报批工作;负责综合类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工作;负责经办项目的规划验线工作;配合综合类建设项目(除市政公用类外的其他所有建设项目)规划的相关政策研究、标准制订和制度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建设要求;负责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管理工作,指导民房建设;配合做好信访、信息公开、违法建设的技术认定工作;参与经办项目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有关工作。
(十)林业和矿产管理科(湿地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林业部门有关政策规定,负责编制林业发展规划计划;组织实施林业及其生态补偿制度;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农村绿化工作;承担造林、营林质量管理;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及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承担重点生态公益林的区划界定、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各类商品林和公益林的培育,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组织开展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统计,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拟订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编制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地林权的有关管理工作;承担组织林业项目的实施及管理;组织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工作;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及林权管理,负责林权纠纷调处;依法对使用林地进行审核(批);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组织、指导、检查森林防火工作。
贯彻执行矿产资源管理的政策和战略规划,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配合市局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组织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落实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规定要求;负责调处矿产权益纠纷。监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承担地质灾害预警预防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指导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地质问题。负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工作。配合做好信访、信息公开工作;参与经办项目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有关工作。
(十一)自然资源调查登记科(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科)
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落实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参与领导干部任期自然资源审计工作。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承担指导监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指导重点国有林区和水域渔业养殖等不动产专项登记发证工作;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
组织落实国家测绘基准,配合做好测绘行业管理;拟订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家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规定,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负责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生成、维护、更新等工作;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配合管理测绘资质、资格;配合地图管理,审查面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协同拟定界线标准样图,提供地理信息服务和应急保障。
(十二)组织人事科
负责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和职称申报(聘用)等工作;组织实施系统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人事档案等工作。负责系统干部出国(出境)的报批工作;负责分局机关老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系统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行政效能和作风建设监督检查。
按规定设置机关党委。负责分局机关、直属单位党群工作;负责系统纪检监察和意识形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