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方案》要求,我市于公告之日起全面启动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为将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传递给每一名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特发布公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2019年1月21日《意见》施行前,按国家规定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由常州市(市本级、武进、金坛、溧阳)安置的退役士兵。
二、适用情形
2019年1月21日《意见》施行前,出现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或断缴问题。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提出申请后,按程序进行审核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在提出申请,按程序审核后,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时予以补缴。
三、申请时限
个人申请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申请后逾期未办理完毕可以继续办理,原则上不受理新的申请。
四、申请所需材料
(一)入伍批准书或应征公民入伍政审表等入伍证明材料主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二)退出现役登记表(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三)身份证(查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四)《退役士兵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原件(可到居住地附近的辖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领取空白表);(五)安置工作介绍信(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自谋职业等采取货币化安置的不需要);(六)社保缴费记录。如在多个地区参保的,须提供多地缴费证明或个人账户查询单等详细缴费记录凭证;(七)其他有关材料。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人员的,须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申请程序
(一)原安置单位存在的。退役士兵将所需申请材料提交给原安置单位,由原安置单位审查申请材料,办理保险补缴手续。(二)原安置单位不存在的。退役士兵将所需申请材料提交给原安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由原安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申请材料,办理保险补缴手续。上级主管部门也不存在的,参照无安置单位处理。(三)无安置单位的。原安置地与现户籍地区划一致的,将所需申请材料提交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办理保险补缴手续;原安置地与现户籍地区划不一致的,将所需申请材料提交原安置地辖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办理保险补缴手续。原安置地因行政区划调整发生变动的,按照现所属辖市(区)办理保险补缴手续。
六、缴费办理
补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原安置单位、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承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地方政府给予补助。负责办理保险补缴手续的相关单位和退役士兵本人,自收到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专班缴费通知后,请于3个月内完成缴费。
七、咨询电话
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详细情况请咨询所在乡镇(街道)和社区,参考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指导手册。
市、辖市(区)联系电话:市 直:0519-88583612、85688222
溧阳市:0519-87218115、87218127
武进区:0519-86316081
金坛区:0519-82822501
新北区:0519-81808895
天宁区:0519-69661818
钟楼区:0519-86811675
(此件公开发布) 中共常州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