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和省《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精神,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健全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提高发现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线索能力,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完善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的规定(试行)》和《江苏省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进区统计局对统计违法举报的受理、核实和处理。
第三条 举报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及时原则。武进区统计局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举报承办部门应当对举报线索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办理。
第二章 举报渠道
第四条 武进区统计局设立统计违法举报电话、通信邮箱、电子邮箱、信访等举报渠道。
第五条 武进区统计局通过武进区统计局网站公布举报渠道。
第三章 举报受理
第六条 武进区统计检查所负责受理各类统计违法举报。
第七条 武进区统计局建立举报登记制度,填写举报信息登记表,记录举报人信息、举报时间、举报渠道、举报事项及其涉及地区等相关信息。匿名举报的应当予以标明。
第八条 武进区统计检查所对收到的举报进行初审后,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举报事项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受理,由武进区统计检查所报告武进区统计局主要领导;
(二)举报事项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但不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由武进区统计检查所报告武进区统计局主要领导后转交武进区统计局有关科室;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的,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四)举报事项不明确或者被举报对象不确定的,不予受理;
(五)举报事项已得到处理,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且未提出实质性新线索的,不予受理;
(六)举报事项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办理时限内,尚未处理结束,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举报核实
第九条 武进区统计检查所报武进区统计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成立检查组,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条 举报内容跨区、县(市)的,应当报送常州市统计局,由常州市统计局直接核查或指定核查。
第五章 举报处理
第十一条 武进区统计局通过现场核查发现举报事项属实,存在统计违法行为的,依据《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立案查处。
通过现场核查发现举报事项不属实,不存在统计违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销案。
第十二条 举报案件办理完毕或者销案后5个工作日内,对于实名举报并且留有联系方式的,武进区统计检查所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 武进区统计检查所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举报材料和办理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有关材料,依法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武进区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