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各科室: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公车改革财政配套制度,严格规范短途公务出行管理,巩固公车改革成果,确保改革后节支率的要求,根据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车改革财政配套制度的通知》(苏财行〔2018〕60号)、《常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常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常财行〔2018〕13号)、《关于完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短途公务出行差旅费包干办法的通知》(武财行〔201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经局党组讨论同意,现就短途公务出行差旅费包干使用暂行办法明确如下:
一、适用对象
全局人员。
二、短途公务出行包干区域
是指公车改革后在常州市范围内(不含金坛、溧阳)至“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交通保障范围”以外,单位不派遣车辆情况下的短途(包括下乡)公务出行区域范围。
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交通保障范围以外地区:武进区洛阳镇、前黄镇、礼嘉镇、雪堰镇、嘉泽镇、湟里镇、遥观镇、横林镇、横山桥镇,新北区西夏墅镇、孟河镇、春江镇、奔牛镇,天宁区郑陆镇,钟楼区邹区镇。
三、包干使用办法
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短途公务出行,以有利于工作开展、有利于提高效率为原则。
1.严格按照实际短途公务出行情况和包干费用标准报销。包干费用标准主要根据实际出行成本等因素综合制定,为每人每天100元,并且每人每天限报一次。包干费用标准视经济发展、物价变动、消费水平等因素适时适度调整。
2.公车管理平台或单位统一派车集体出行的,不得报销差旅费。
3.参加会议、培训的,驻会(训)期间不得报销差旅费。
四、规范审批报销制度
1.根据武进区统计局出差审批制度,公务出行前必须填报出差审批表(见附件1),经单位领导审批后,凭《武进区公务交通保障范围以外市内短途公务出行审批表》(见附件2)报销费用,每月在单位内部公示报销情况(见附件3)。不得安排无实质性的公务活动和虚假行为的出差,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2.差旅费实行即时报销制度,工作人员一般应在公务出行结束后一周内办理报销手续。
五、其他
1.公务出行至常州市行政区域(不含金坛溧阳)以外的,仍按关于转发《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武财行〔2014〕51号)和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常财行〔2016〕11号)执行。
2.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切实加强本单位公务出行管理,严格控制公务差旅费用的总支出。
3.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统计局
201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