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是
  • 登录个人中心
  • 繁體中文
  • 无障碍浏览
  • 英文版
  • 智能问答
  • 移动端应用
  • 首页
  • 政务动态
  • 政府信息公开
  • 服务大厅
  • 政民互动
  • 走进武进
  • 数据开放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统计局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218/2019-00001
主题分类: 统计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统〔2019〕4号 发布机构: 统计局  
产生日期: 2019-01-18 发布日期: 2019-01-1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常州市武进区统计局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相关阅读:

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统计局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统〔2019〕4号
 

各镇(街道)、开发区统计局(科),局各科室:

现将《常州市武进区统计局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常州市武进区统计局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常州市武进区统计局

2019年1月18日  

附件:

常州市武进区统计局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

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央、省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全面防范和严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健全落实统计机构领导责任制,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常州市统计局《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 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武进区统计局领导班子和统计人员。

第三条  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在上级统计部门的统一部署下,坚持与统计业务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局领导班子承担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分管班子成员及科室负责人承担主体责任,统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第四条  局领导班子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统计局关于依法统计的各项部署和要求,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认真落实国家统计局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安排,结合工作实际,明确班子成员及各科室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中的责任,始终把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贯穿统计调查工作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始终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作为政治任务落到实处。

(二)建立武进区统计局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定期研究部署并督导检查全局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确保各科室各专业按照统计调查制度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三)严肃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健全完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举报、查处制度,严格落实《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强化统计执法检查,支持统计执法机构和统计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严肃追究统计人员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党纪政纪责任,全面落实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

(四)贯彻落实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建立全局普法机制,抓好领导干部、统计人员、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建立完善党组和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增强全区各级领导干部统计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加强对统计法治工作的领导,配强统计执法人员,提高统计执法人员素质和装备水平,推动树立统计执法权威,提高统计执法机构直接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能力。

第五条  区统计局主要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第一责任。

(一)主持制定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计划和措施,及时组织领导班子学习上级关于统计法治建设的有关精神,安排部署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年度工作和重点任务。

(二)主持研究健全统计法治建设制度,推动建立责任体系,明确领导责任、具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努力形成全面系统的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机制。

(三)定期听取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做好对上级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统计工作实际研究部署落实意见,保障重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四)领导、组织和支持统计执法机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查处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及时听取汇报、研究讨论、进行督办、做好协调;积极支持配合上级统计部门直接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

(五)组织领导全区统计系统及工作人员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带头尊法学法用法,督促班子成员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班子成员中分管法治工作负责人的主体责任:

(一)根据局党组法治建设工作总体部署,及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研究布置具体任务,定期向党组汇报法治工作开展情况,指导督促法治机构制定落实统计法治工作职责,听取法治机构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问题。

(二)组织拟定统计规范性文件,组织对本系统、本单位印发的文件是否符合统计法律法规进行审查。

(三)组织拟定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和方案,指导法治机构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教育。

(四)组织健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和机制,推动执法机构依法开展执法检查,组织及时查处本地区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组织提出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责任人的处分处理建议,审核处分处理意见和执法文书。

(五)带头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推动统计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对统计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统计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推动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

第七条  班子成员中分管专业负责人的主体责任为:

(一)带头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统计法治建设的各项部署,督促和推动分管科室认真学习、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开展对统计调查对象的法治宣传,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内容纳入分管专业培训。

(二)组织分管专业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健全数据质量控制制度,开展数据质量核查,始终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贯穿于分管专业统计调查工作全过程。

(三)组织分管专业及时将统计调查和质量核查中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线索移交法治机构,支持配合法治机构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八条  各科室负责人的主体责任为:

(一)带头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组织科室专业人员认真学习、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工作渠道开展对统计调查对象的法治宣传,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内容纳入专业培训。

(二)组织专业人员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健全数据质量控制制度,开展数据质量核查,始终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贯穿于专业统计调查工作全过程。

(三)及时将统计调查和质量核查中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线索移交法治机构,支持配合法治机构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九条  统计人员的直接责任为:

统计人员根据所承担的统计调查业务,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直接责任。统计调查业务包括调查对象确定、任务部署、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管理、数据质量核查,以及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基层基础管理等。

(一)统计专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布置统计调查任务,告知统计调查对象相关权利和义务,执行具有法定标识的调查项目,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宣传、动员等工作。

(二)统计专业人员应当准确把握统计调查制度,具备良好的沟通技巧,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确定调查对象,如实采集、初审、报送调查对象原始数据,做好调查网点的维护、管理。

(三)统计专业人员应当及时审核下级机构或者统计调查对象报送、提供的数据,如有疑问应按规定及时退回下级或调查对象核实修正,保留修改痕迹,并提供相关说明,严格执行统计数据资料完整、安全和可查询等管理目标要求,按照标准化的流程和规定分类、备份或清理统计资料。

(四)统计专业人员应当坚持独立扎实、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定期抽取一定数量统计调查对象,赴统计调查对象现场,认真核查调查单位的真实性和调查表填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五)统计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开展统计执法工作,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

(六)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管理人员应当负责研究和制定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按要求做好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相关工作。

第十条  党组(领导班子)对各科室负责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将执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情况,列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并对考核结果及时予以通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一条  建立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将对各科室负责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结果作为总体评价、评先评优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及相关领导、科室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不力,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予以通报:

(一)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统计的各项部署和要求未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上级统计机构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安排未落实到位;

(二)未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未建立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未建立定期听取、研究、部署统计法治建设工作会议制度;

(三)对本系统、本单位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统计数据造假行为查处不力,对责任人责任追究不到位;

(四)不支持配合上级统计机构直接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不支持统计法治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

(五)本系统、本单位发生大面积或者连续发生统计数据造假问题,明知统计数据不实而不组织进行调查核实,未组织落实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

(六)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

(七)对依法履行职责的统计执法人员打击报复;

(八)其他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武进区统计局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打印      下载本信息公开文件
CopyRight WuJin All Right Reserved     主办单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行政中心    邮编:213159
苏ICP备10217280号     苏公网安备32041202000001号     网站标识码:3204120012     联系我们   |   站点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