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开发区、街道安监科,科教城安管处,局各科室、大队,经开区分局:
根据《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等三项制度的通知》(苏应急〔2019〕104号)、《常州市武进区关于全面推进和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实施意见》(武委法办〔2019〕7号),我局制定了《常州市武进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常州市武进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常州市武进区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应急管理局
2019年11月21日
常州市武进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推进政务公开,促进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常州市武进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常州市武进区应急管理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政务新媒体、局公告栏等,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救济渠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自由裁量基准、监督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执法机构主体名称、机构设置、职责分工以及执法人员信息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裁量标准等;
(三)执法权限。公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五)救济方式。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和行政执法举报的方式、途径等;
(六)按照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五条行政执法事中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
(二)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三)按照规定应当事中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
(二)行政强制。公开行政强制决定书,包括行政强制的执行机关、强制措施决定、执行结果等。
(三)行政检查。公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结果,包括检查机构、检查对象、检查地点、检查时间、存在问题、整改要求、处理决定以及救济渠道等。
第七条 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五)公开后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结果),除上述情形不予公开外,应当予以公开。
第八条常州市武进区应急管理局在武进区政府网站设置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对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进行公示。
行政执法信息还可以采用公告、报刊、电视、微信公众号、新闻发布会等其他方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监督的方式公布。
第九条 事前、事中、事后公开内容由有关业务科室、执法大队会同法制机构通过武进区政府网站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及其他方式进行公示。
第十条 以本局名义作出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果等信息;
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因公布、修改、废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应当及时将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后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示。
第十三条 行政相对人认为或者有证据证明与其自身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不准确,申请更正的,应当进行核实。对公示内容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不予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武进区政府网站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及其他公示载体上公示满一定期限,当事人可以申请从公示载体上撤下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局各有关科室、执法大队明确一名信息联络员,依据本部门职责和工作开展情况,收集、整理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六条 建立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映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有疑问或建议的,各相关科室、执法大队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答复,对确定有错误的依法审批后应及时更正,并及时从公示载体撤下原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七条 局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工作情况,重要事项及时向负责人报告。
第十八条 对不按本办法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常州市武进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
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行为,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常州市武进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利用本局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载体,采取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的方式,对立案登记、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文字记录与音像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文字记录,是指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本制度所称音像记录,是指利用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或者视频监控等同步记录。
第五条 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字化记录工作机制,实现在本系统标准相同、要求一致。
第六条根据行政执法实际需要为执法人员配备现场执法记录仪、移动执法终端等现场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或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现场执法音像记录设备所需经费,应当纳入行政执法经费予以保障。
第七条 一般应对以下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文字记录或音像记录:
(一)行政处罚
1.立案:应当依法制作《立案审批表》。
2.调查取证:应当依法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号及执法证件出示的情况;现场检查(勘验)的情况;询问情况(包括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询问的时间和地点以及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情况);调取书证、物证的情况;抽样取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情况;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3.法制审核:重大执法决定应当如实记录行政机关内设法制机构或聘请的法律机构(法律顾问)出具的审核意见。
4.集体讨论: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应当如实记录集体讨论内容,并制作《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5.处罚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应当如实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等。
6.听证程序: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举行听证的,应出具听证会通知书及制作听证笔录。
7.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8.送达:应当依法制作《送达回执》。
直接送达的,应当有当事人本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记录登记在册;其他情况要对送达过程录音录像。
留置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留置送达过程应当录音录像。
委托、转交送达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邮寄送达的,保留邮政快递单加盖邮戳,记录邮寄的时间、地点、寄件人姓名、收件人姓名或名称。
公告送达的,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9.执行:应当如实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履行的情况或者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采取措施以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10.结案:应依法制作《结案审批表》,并将形成的案件材料整理归档。
(二)行政强制
1.审批: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强制审批表》。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记录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的情况,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情况。
3.决定: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记录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等。
4.行政强制执行:记录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况。代履行的,由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依法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记录被处罚人信息、被处罚的内容、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
(三)行政检查
1.现场检查:检查前,应当制定《现场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时间、参加检查的执法人员、检查的内容和检查方式;检查结束后,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包括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内容和检查的依据、检查发现的问题等),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情况。靠文字记录容易引发争议的场景,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2.检查反馈: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如实记录限期整改的意见,救济的渠道、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执法人员执法证号等情况。
3.复查:应当制作《整改复查意见书》,如实记录复查的情况,被复查单位负责人签名、执法检查人员签名和执法证号等情况。
第八条 以下情形不得采取音像记录:
(一)对存在爆炸危险性的区域实施执法检查未配备符合防爆规定的音像记录设备时;
(二)涉及军事、商业、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时;
(三)其他不适宜采取音像记录的内容。
第九条 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不容易引发争议的情况,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条 局有关科室、执法大队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并指派专人负责本科室、执法大队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归档和保存工作。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一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当在24小时内按照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指定的存储器内,并标明采集部门、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采集时间、案件当事人和案件名称等信息。
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移交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按照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指定的存储器。
第十二条 音像资料严格限定使用权限,一般由采集部门执法人员办案使用。因工作需要,超出本人权限调阅、复制音像资料的,应当经采集资料的部门负责人批准。
纪检监察、法制、信访等部门因工作需要有关音像资料的,采集资料部门应予配合提供。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剪接、删改原始音像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发布传播音像资料。
音像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应定期维护和保养,保持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应能正常使用。
执法记录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
第十五条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范围。对未按要求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要求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的;
(二)未按规定保存执法文书、音像资料的;
(三)擅自传播、复制、修改、毁损、删除执法记录的;
(四)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情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常州市武进区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常州市武进区应急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查封和扣押等行政强制决定。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包括: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职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对公民没收、收缴或追缴价值5000元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收缴或追缴价值2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其他对当事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局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由局内设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执法决定的内部监督制度。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补办批准手续过程中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重大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六条 执法承办机构提交法制审核的程序阶段和材料要求:
(一)行政处罚案件承办机构在调查取证程序结束之后,将下列材料交本局法制机构审核:
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见附表);
2.立案审批表;
3.案件调查报告;
4.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证据材料(原件);
5.其他材料。
(二)在实施查封、扣押前,行政强制措施案件承办机构将下列材料提交本局法制机构审核:
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
2.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3.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4.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第七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执法决定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必须在法定结案时限前审核完毕。
第八条 法制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本局是否具有管辖权,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定性是否准确;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5.程序是否合法;
6.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7.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8.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
9.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法制机构审核重大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
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
(一)行政处罚案件
1.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决定及程序合法、执法文书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2.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案件承办机构撤销案件;
3.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4.对执法文书不规范的,建议规范执法文书,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5.对定性不准、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6.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7.对不属于本局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8.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9.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局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10.对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的,提出移送或撤销的建议;
11.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二)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1.对查封或者扣押程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提出意见;
2.对查封或者扣押的期限提出审查意见;
3.对查封或者扣押期限内作出的处理决定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条 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返还执法承办机构。
第十一条执法承办机构要根据法制审核意见对材料进行完善或者补正。涉及重大调整的,应重新提交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执法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交由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法制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四条因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和审批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执法决定错误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
承办机构
报送时间
执法人员情况
姓名
执法证号
案件名称
案件简要情况
(包括:行政相对人基本情况、案件基本事实、案件调查情况等)
法律依据
(包括: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情况等)
证据目录
(证据另附)
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
承办人签名
承办机构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