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常州市武进区房屋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1月21日
常州市武进区房屋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建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住建部129号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城市既有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管〔2017〕230号)、《常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常政规〔201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整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任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全覆盖、无遗漏、建账册、严督查、立整治”的总体要求,通过开展既有房屋安全排查治理,全面准确掌握危房和老旧房屋的使用状况,建立有据可查的城市危房和老旧房屋安全管理基础台账,完善各项日常管理规范及制度。积极采取防范房屋安全事故的治理措施,落实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制定行之有效的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公共应急预案,坚决杜绝因房屋垮塌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事故发生。
二、工作责任
(一)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体系
一是明确房屋安全管理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房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房屋使用行为,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与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房屋所有权人与使用人、管理人不一致的,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并依法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管理单位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产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房屋实际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房屋安全责任。
二是明确房屋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镇、开发区、街道负责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综合协调、社会参与的房屋安全管理体系;定期组织房屋使用安全检查,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组织编制老旧危楼解危方案,按照规定做好房屋安全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查处房屋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危险房屋日常巡查,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时进行危险房屋治理;宣传房屋使用安全知识;指导和监督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房屋使用安全的管理、服务工作。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区住建、交通、教育、卫健、民政、文体广旅、机关事务、经发集团、先行集团等各职能部门和单位对各自管理范围内危房和老旧房屋的安全排查治理工作具体负责。
三是明确房屋安全监督工作责任。武进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房屋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实施专项监督管理。
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进分局负责进一步优化全区村庄规划编制,明确保留村、新建集聚村数量,并将规划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规划保留村内的农村居民可以按美丽乡村规划的要求,对于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房屋,经镇(街道)批准后翻建、改(扩)建住房和进行住房修缮;符合分户建房条件的农村居民,可申请在本行政村辖区内的规划村庄内新建住房。
2.区住建局负责房屋安全技术鉴定工作,指导各镇、开发区、街道和部门开展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3.区城管局负责房屋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对新增违法建设行为实施“零容忍”,按照程序依法及时处置;对存量违法建设开展摸底调查,根据《常州市违法建设分类处置规定》,按照“不列入违法建设认定与查处范畴、依法拆除、完善手续、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暂缓拆除”等五种情形进行分类处置,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列入拆除范畴依法坚决拆除。
(二)建立完善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一是建立房屋安全检查制度。各地、各部门应定期开展既有房屋安全普查,全面掌握房屋完损状况,建立安全普查档案,对普查中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及时落实治理责任和整治措施。切实做好危险房屋定期检查,对经鉴定确认的危险房,落实专人挂牌监管,要指导各属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物业企业等单位,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建立定期检查制度,使损坏严重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始终处于可控状态。加强特定条件下房屋安全检查,在台风、暴雨、大雪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及在隧道、深基坑等重大工程项目施工时,要做好事前排查、事中巡查和事后核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要及时采取处理措施,避免塌房伤人等事故发生。
二是建立房屋装修活动的安全管理制度。禁止拆改房屋主要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在建成房屋下建造地下室等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对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扩大洞口、折改室内非承重墙体等行为实施安全许可。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不能提供核准决定和施工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三是建立房屋安全档案管理制度。各地、各部门应加强辖区内房屋安全档案信息收集、档案管理工作,并建立房屋安全日常管理台账,使管理过程清晰、连续、完整,确保台账真实、可靠。建立重点区域房屋安全动态信息监管体系,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及时了解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安全状况,做到安全隐患早发现、早预防、早监管。
(三)建立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机制
各地和相关部门要按照“点面结合、不留死角”的要求,建立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对管辖范围内既有房屋逐栋逐户开展全面排查,重点排查建设年代较长、建设标准偏低、失修失养严重及其他因素产生安全隐患的房屋,具体包括:
1.已超过房屋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房屋;
2.已达到房屋设计使用年限的一半,并经过结构改造的房屋;
3.因人为因素或自然灾害导致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现象,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
4.未经批准或许可,进行结构改造的房屋;
5.无报建手续或无竣工备案手续已投入使用的房屋;
6.擅自改变功使用能作为居住的房屋;
7.未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加层、改建扩建的房屋;
8.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的“三合一”自建房、群租房。
此外,要特别重视教育设施、养老设施、商场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房屋的排查,及时做好防范和应对工作。
三、工作步骤
按照“属地负责、行业履职”的原则,开展本次专项整治,从2019年11月至2020年12月。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1.排查摸底阶段(2020年1月15日前)
各地、各部门在以往危旧房屋排查摸底基础上,查漏补缺,完善房屋信息,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组织编制老旧危楼解危方案。
2.集中整治阶段(2020年2月至10月)
各地、各部门根据《常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常政规〔2018〕2号)、《关于企业危房改造管理的意见(试行)》(武城委〔2018〕2号)和《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农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武土改办得〔201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对本辖区内危旧房屋开展整治工作。
3.总结巩固阶段(2020年11月至12月)
各地、各部门要及时上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同时完善房屋安全管理数据库信息,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区安委会将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对各地、各部门整治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与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成绩挂钩。
四、工作要求
各地和相关部门要坚持底线思维,强化忧患意识,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属地责任,细化职责分工,加强统筹协调,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管理服务单位要定期对房屋安全进行检查,有效履行房屋维修保养义务,切实保证房屋使用安全。
(一)对存在非结构性安全隐患的房屋,要督促房屋责任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存在危险点的构件进行加固,消除隐患。
(二)对擅自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造成安全隐患的,要及时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隐患,对拒不整治或已造成房屋损坏的,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对疑似危房的,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尽快委托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且根据鉴定结论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四)对经确定为C级、D级危险的房屋(即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或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维修加固或者拆迁。
(五)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人拒不解危及采取安全措施的,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明确为停止使用或整体拆除的房屋,要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撤出人员,杜绝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五、工作措施
(一)广泛宣传,形成共识。各镇、开发区、街道及相关单位要利用多种媒体或载体加强社会宣传,提高公众对房屋建设和使用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意识,形成全社会关注房屋安全、共同监督和维护房屋安全的良好氛围。
(二)条块结合,齐抓共管。要按照“谁所有(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和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作用,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政府与群众共同协作的房屋安全监管网络,及时协调解决危房和老旧房屋安全排查治理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镇、开发区、街道及相关部门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完善日常安全管理规范和制度,确保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正常有序开展。要采取有效方式,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房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范房屋使用行为。
(三)加强督查,落实长效。针对排查出的房屋安全问题要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组织整改。对提出的整改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并造成房屋安全事故和社会不良影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同时,要以此为契机,建立健全我区各项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请各地、各部门将专项整治三个阶段工作开展及完成情况于每周五上午及时报送至区住建局。联系人:朱会玲,联系电话:86311396,电子邮箱:110306953@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