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相关单位、企业:
现将《雪堰镇铸造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雪堰镇铸造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引导铸造产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促进铸造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削减铸造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改善厂容厂貌,有效提升污染防治能力,根据《2019年武进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计划》文件要求,在全镇开展铸造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现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环保优先、节约优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把专项整治与调整产业结构、推进技术进步结合起来,与健全管理制度、强化日常监管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生产经营标准、行业准入门槛和从业资质要求,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通过“关闭转型一批、整治改造一批、提升示范一批”,使铸造企业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和治理,安全生产条件切实改善,产品结构优化,管理严格规范,全镇铸造企业安全发展、绿色发展和产业可持续发展全面提高。
二、目标方向
全镇铸造行业环保整治以提升改造为主,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订“一企一策”,开展分类整治:
1、产能未取得合法手续,且企业污染较重、安全隐患较大,并且没有提升意愿或不具备改造提升条件的,按照“散乱污”企业(作坊)整治要求,坚决予以关停取缔或转型转产。
2、对有合法手续的铸造企业,在不增加产能的前提下,企业可对生产现场及设备进行环保和安全生产提升改造。
3、鼓励企业实施改造升级,涉及产能置换的,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铸造产能的通知》(工信厅联装[2019 ]44号)要求,开展等量或减量产能置换,具体实施流程待上级文件明确后按要求实施。企业合法产能以企业项目立项或环评“三同时”验收或《纳入环境保护登记管理建设项目自查评估报告》中明确列出的设备等予以综合确认。已列入《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 年本)和《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2015年本)中淘汰类的设备不得作为合法产能。
三、措施步骤
1、摸底调查阶段:2019年9月28日前,全面完成全镇所有铸造企业摸底调查,形成情况汇总表;
2、宣传动员阶段:2019年10月15日前,召开铸造企业专项整治动员大会,明确全镇铸造企业专项整治方案;
3、具体实施阶段:2019年11月20日起至2020年5月30日。主要分为方案编制、审核上报、全面整改、区级验收等。
2019年12月20日前完成铸造企业“一企一策”整治方案的编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企业整改方案的专家审核并全面组织实施整改;2020年5月30日前,完成铸造企业的区级验收工作。
四、整治标准
铸造行业整治提升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镇政府成立铸造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济发展局。办公室负责制订实施方案,指导督促整治工作以及和上级相关部门的对接、验收等具体工作。
2、严格执法管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会同区相关职能部门,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在专项整治过程中不配合、不整改、违法违规生产的企业,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3、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开展铸造企业专项整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引导干部群众和广大企业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发动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并监督专项整治工作,形成良好社会舆论氛围,促进整治工作深入进行。
附件1
铸造行业环保整治标准指导意见
一、生产设施
1、生产设施应提升工艺装备水平,实现自动化或者半自动化生产流程,固定污染源排放点,便于进一步收集与处置。 2、砂型造型使用机械造型,震动清砂。树脂砂、铸造粘土砂等使用干(热)法再生回用技术。 3、淘汰燃煤设施,采用以电为主的清洁能源。
二、废气
1、物料储存 生产主要物料应储存于封闭、半封闭料场(仓、库、棚)中,并对物料采取袋装、覆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 2、物料转移和输送 粉状、粒状等易散发粉尘的物料厂内转移、输送时,应采取密闭或覆盖等抑尘措施;转移、输送、装卸过程中产尘点应采取集气除尘措施,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 3、铸造生产 孕育、变质、炉外精炼等金属液处理工序产尘点应安装集气罩,并配备高效布袋除尘。 浇注、落砂、抛丸、清理、砂处理、物料切割、浇包、渣包维修等工序应在封闭空间内操作,废气收集至除尘设施;未在封闭空间内操作的,应采取固定式、移动式集气设备,并配备高效布袋除尘。 4、无组织粉尘 因地制宜,采取车间密闭、工段密闭等相关措施,切实有效提升无组织粉尘排放水平。各类除尘器卸灰口应采取遮挡等抑尘措施。除尘灰不得直接卸落到地面,采取袋装、罐装等密闭措施收集、存放和运输。 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厂区道路应硬化,并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保持清洁,厂内无明显积尘。建立健全粉尘清扫收集等制度和记录。 5、挥发性有机物 对有机废气产生工段实施区域密闭,并安装二级废气处理装置。厂内无明显异味。 6、高效处置 各废气收集处理装置应由专业单位设计,收集处理能力应与生产相匹配。有组织废气排气筒规范设置标志牌、采样平台和采样孔。废气产生、处理工艺及运维情况上墙公示。 7、安全保障 根据企业产品特点,遇湿自燃的金属粉尘,不应采用洒水增湿方式清扫。若产生涉爆金属粉尘,除尘系统禁止采用正压吹送,禁止采用干式静电除尘器和重力沉降室除尘,不应与可燃气体、高温气体或其他工业气体的的风管及设备连通。 三、废水 1、雨污分流到位 雨水管网和污水管网独立铺设,采取防渗漏措施。建有初期雨水收集池。生产过程中的冷却水循环利用。 2、具备接管条件的应当接管。
四、噪声
合理规划布局落砂、清理及其他高噪声工段,并采取密闭或吸音措施,降低噪声对周边环境影响。 五、固废 1、废渣分类、有序堆放;废砂储存于密闭料场。
2、固废有合理的处置去向,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附件2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
制定技术指南》 (铸造部分节选)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含熔铸生产设施,生产铸件的企业。
二、减排措施
1、达到A级要求,鼓励企业结合实际,自主减排。
2、达到B级要求,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所有涉气工段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中心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3、其他企业在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所有涉气工段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中心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三、绩效分级指标
铸造行业分级管控绩效(采用天然气、电炉熔化设备)
差异化指标
A级企业
B级企业指标
污染治理技术
烟粉尘排放环节采用袋式除尘等高效除尘设施,涉VOCs工序,采用吸附脱附+蓄热燃烧工艺
烟粉尘排放环节采用布袋除尘等高效除尘,涉VOCs工序采用活性炭+光氧等二级处理措施
无组织管控
1. 生铁、硅砂、废钢、焦炭和铁合金等粒状、块状散装物料应储存于封闭储库中。
2.其他环节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按B级执行
1.物料储存 a)煤粉、膨润土等粉状物料和硅砂应袋装或罐装,井储存于储库、堆棚中。 b)生铁、硅砂、废钢、焦炭和铁合金等粒状、块状散装物料应储存于封闭和半封闭储库中。采取半封闭料场措施的,料场应至少两面有围墙(围挡)及屋顶,并对物料采取覆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
2. 物料转移和输送 a)粉状、粒状等易散发粉尘的物料厂内转移、输送时,应采取密闭或覆盖等抑尘措施;转移、输送、装卸过程中产尘点应采取集气除尘措施,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 b)除尘器卸灰口应采取遮挡等抑尘措施,除尘灰不得直接卸落到地面。除尘灰采取袋装、罐装等密闭措施收集、存放和运输。
c)厂区道路应硬化,并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保持清洁。
3、铸造 a)孕育、变质、炉外精炼等金属液处理工序产尘点应安装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b)浇注、落砂、抛丸清理、砂处理工序应在封闭空间内操作,废气收集至除尘设施;未在封闭空间内操作的,应采取固定式、移动式集气设备,并配备除尘设施。
c)清理(去除浇冒口、铲飞边毛剌等)和浇包、渣包的维修工序在封闭空间内操作,废气收集至除尘设施;未在封闭空间内操作的,应采取固定式、移动式集气设备并配备除尘设施。 d) 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
监测监控水平
电弧炉、铝合金集中熔化炉(熔炼废铝) 排放口安装CEMS,料场出入口等易产尘点,安装高清视颜监控设施。主要生产设施分表计电。在厂区周边布设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点,监控PM等管控情况,PMI0不超过0.5毫克/立方米。建设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运输车辆进出厂区情况。CEMS 等数据保存一年以上,视频监控数据保存三个月以上
料场出入口等易产尘点,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施。主要生产设施分表计电。建设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运输车辆进出厂区情况,视频监控数据保存三个月以上
排放
限值
PM、NOx排放浓度不高于20、200毫克/立方米
PM、NOx 排放浓度不高于20、200 毫克/立方米
附件3
铸造行业安全生产提升标准(试行)
序号
类别
规范要求具体内容
依据
第一部分:基础管理
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三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2
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依法依规制定完善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建立、健全企业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公示。(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所有层级、所有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标准等。) 3.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企业要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年度培训计划,要建立健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4.加强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管理。(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考核制度,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管理。)
《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
3
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
1.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2.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3.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4.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4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接受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考核合格。 2.企业应当对新上岗从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72学时);对调整工作岗位、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当经车间、班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安监国家总局第3号令)
5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1.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落实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岗位检查和专业性检查,并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 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4.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5.事故隐患整治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及时撤出相关作业人员。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安监国家总局第16号令)、《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
6
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
1.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编制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台账表,确定较大安全风险项目) 2.科学评定安全风险等级。(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 3.有效管控安全风险。(要对安全风险分级、分层、分类、分专业进行管理,逐一落实企业、车间、班组和岗位的管控责任,尤其要强化对重大危险源和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生产区域、岗位的重点管控。) 4.实施安全风险公告警示。(制作本企业“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的展板;在醒目位置公布企业较大以上风险点和管控措施看板;在存在较大以上风险的岗位(部位或环节)处设置告知卡。) 5.风险分级管控录入市局系统。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
7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1.实施或完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 2.创建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后,每年定期进行自评复查工作。
8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1.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2.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并进行应急预案备案。 3.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第88号令)
9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根据危害风险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 2.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作业单位(人员)资质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3.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 4.危险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部分:现场管理
场所、部位或作业环节
作业环境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不得设置在熔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影响范围内。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四、机械行业第1条
起重机械运输
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应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四、机械行业第2条
吊运浇注包
1.吊运浇注包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等零件,应进行定期探伤检查。 2.对浇注包实施编号管理,浇包未烘干禁止使用。 3.浇注包编号与定期探伤检测报告必须吻合,报废或不能使用的浇注包不得放置在生产现场。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四、机械行业第2条
《钢液浇包安全要求》(GB25683)
炉坑及浇注坑
1. 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不得存在潮湿、积水状况,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2. 冶炼炉前不宜设坑、沟,当必须在炉前设坑沟时,应设置防止水流入坑沟的措施。浇注坑、储运铁水和堆放熔渣处必须设置防止水流入的措施。 3.地坑造型时,砂型底部距地下水位的距离不应低于1.5m。
1.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四、机械行业第3条。
2.《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JBJ18-2000第3.2.1条、第3.2.2条
中频熔炼炉
1. 铸造熔炼炉冷却水系统应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检测报警装置,应设置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
2. 坩埚炉衬厚度应符合设计尺寸,炉衬的捣筑、烘烤和烧结等应严格按耐火材料厂商提供的工艺操作。
3. 应设置感应线圈冷却水备用水源,防止突然停电断水,引起事故。 4.倾炉和开盖传动机构的液压系统的管道、阀门应无渗漏油现象,以防融化金属飞溅引起火灾事故。
5.组成感应炉的炉盖、感应器、坩埚、炉架应齐全、完整。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四、机械行业第4条。
《电热装置安全.通用安全》(GB5959.1-2005)6.2.8条款。 《中频感应电炉》(JB/T4280-2004)5.2.4条款。《中频感应电炉》(JB/T4280-2004)5.2.10条款、5.4.4条款、5.4.5条款电热装置的安全 第3部分 对感应和导电加热装置以及感应熔炼装置的特护要求(GB5959.3) 铸造机械安全防护技术条件(JB5545)
铸造机械安全要求(GB20905)
燃气熔炼(保温)炉
1.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应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 2.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应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 3.铸造熔炼炉(保温炉)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储存设施。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四、机械行业第5条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91号令
熔炼炉炉平台及生产区域其他高处平台
1. 炉平台严禁物品堆放混乱,人行通道堵塞,上下楼梯简陋; 严禁平台、护栏缺失或严重锈蚀。
2. 区域内的工业钢梯平台不得出现设计不合理,施工质量差,维护管理差,存在人员滑跌、坠落安全风险。
3.现场应对涡流或感应电压采取防范措施:
1)操作平台人员站立处应铺设木板和绝缘垫;
2)操作钢钎把手处应加绝缘套或其他增加的绝缘措施。
《机械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2016年)一、铸造工艺(二)熔化与浇铸:第5条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 4053.3-2009 ) 《电热装置安全.通用安全》(GB5959.1-2005)6.3条款
金属溶液浇包
浇铸包内衬检修制作应按工艺要求进行,浇包应烘干,防止与高温溶液接触导致爆炸。
《机械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2016年)一、铸造工艺(二)熔化与浇铸:第7条
压铸机
压铸型区必须设置防护装置(防护门、防护罩或挡板),防护装置应同控制系统保持连锁,对所有易遭受危险人员(操作、调节维修、润滑、检查、清洁或其他有可能进入人员)提供安全保障。
《机械行业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定标准》铸造机械部分
10
金属溶液浇包运输
1.储运高温铝液的运输车辆,禁止使用汽油车辆;运输车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运输过程中,应制定防止铝液溢出的安全控制措施。 2.储运高温铝液的抬包,包体、包盖、吊耳、吊臂及隔热保温层等必须完好。
《电解铝(含熔铸、碳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6.2条款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14-2007)5.3.1条款
11
中频电源装置
1. 炉架、电容器柜、电源装置((含中频、电弧等)、操作控制台(柜/屏)等均应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2.所有外露带电导体,均应设置可靠的防护罩网,并有安全警示标牌。 3.电源装置的交流电压500v~100v;直流120v~1500v及以上的电柜、电容器安装处、炉下平台(栅栏)门必须上锁,钥匙由授权专人保管,防止他人误入触电。
4.电源装置的交流电压高于1000v~不超过3600v;直流电压超过1500v~不超过5000v的电柜及电容器、感应加热线圈应列为高压电气设备进行管理。应重点防范措施:
1)任何情况,人员禁止触摸带电设备。
2)外装电容器或其他电器周边的安全栅栏高度不低于1.7米,安全栅栏、电柜前应铺设绝缘垫;并挂“止步,高压危险”安全标牌; 3)进行检修或消缺工作前必须完成停电、放电(重点是电容器放电)、接地、悬挂警示标牌等防止突然送电等措施。并采用作业票或工作票措施进行管理。
《电热装置安全.通用安全》(GB5959.1-2005)第9条中防止触电中9.1、9.2、9.3条款 《中频感应电炉》(JB/T4280-2004)5.4.3条款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GB 26860-2011)5.1.2(a)、7条款
12
挂牌操作
1.对重要岗位的电气、机械等设备,企业应当实行操作牌制度。挂牌操作人员至少应包括熔炼炉司炉和主要助手、检维修电工、高配电工。 2.挂牌操作人员应由企业培训合格后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3.熔炼炉操作现场应有看板,公示挂牌操作员工的名字。(可用磁性白板和彩色磁标来公示每天操作人员的情况)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018年)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13
作业人员
1. 企业应编制设备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规程内容至少包括设备操作要求、了解各种特殊危险、处理设备意外和事故、电气急救知识等内容。如是小册子应发到每个人员,并组织学习培训。
2.中频炉电压达到交流电压500v~100v;直流120v~1500v及以上区域及以上的作业现场,应配备符合工作电压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 3.检维修电工应持证上岗。 4.在中频强磁场附近,人员不应戴金属的环和手镯。(包括体内各种金属移植物)
《电热装置安全.通用安全》(GB5959.1-2005)第 9.1、9.2、9.3条款、16.2条款。安全用电导则)(GB/T 13869-2017)第9条款
14
1. 铸造车间地面应平坦、不打滑。人工运输通道应大于1.5m,电瓶车单向行驶应大于2m,叉车或汽车行驶应大于3.5m,手工造型人行道应为0.8-1.5m,机器造型人行道宽度应为1.5m-2m。并应在车间内明显标出。
2.生产线辊道、带式运输机等运输设备,在人员横跨处应设带栏杆的人行走桥。平台、走台、坑、沟、池边和升降口有跌落危险处必须设置栏杆或盖板。 3.车间照明和采光应充足,符合要求。 4.盛放液体或气体的压力容器,禁止存放在炉子周围的工作区域内。
《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JBJ18-2000第3.1.4、3.1.5条
《机械行业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定标准》运输(输送)机械考评部分
车间作业环境考评检查表铸造机械安全防护技术条件(JB5545) 铸造机械安全要求(GB20905)
15
涉爆粉尘
1. 干式除尘系统应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2.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必须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3.除尘系统禁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4.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应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5.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应及时规范清理。 6.干式除尘系统应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7.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严禁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严禁互联互通。
8.除尘器应在负压状态下工作。除尘器的选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a)选用干式除尘器进行除尘时,采用袋式外滤除尘和(或)旋风除尘工艺; b)选用湿式除尘器进行除尘时,采用水洗或水幕除尘工艺; c)不得采用电除尘器。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AQ4272-2016)9.1.1、9.1.5条款;
16
1. 铝镁制品机械加工产生的粉尘未经除尘系统处理不得向外排放。 2.粉尘爆炸环境危险区域不得采用产生明火、高温和释放可燃气体等存在产生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作业方式及工艺,不得设置和使用存在产生爆炸危险的空气压缩机、压力容器、气瓶、加热及蒸汽系统等设备和装置。 3.除了在粉尘爆炸20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应符合防爆电气设计规范外,在有金属涉爆粉尘的区域内,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应符合如下要求: a.电气线路应采用金属镀锌焊接钢管穿线管。 b.金属电线管连接应采用螺纹连接方式。 c.架空或桥架敷设的电缆宜采用阻燃电缆。 d.尽量减少插座和局部照明灯具的数量。如需采用,插座应装在粉尘不易集聚的地点。 e.配电系统应采用TN-S型式接线,采用TT型电源系统接线,应采用剩余电流动作的保护电器。
f.设备外露导电部分都应可靠接地。
g.接地干线应有不少于两处与接地体连接。
1.《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AQ4272-2016)4.1条款; 2.《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AQ4272-2016)4.6条款; 3.《爆炸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5.1.6、5.4.2、表5.4.1-2、5.4.7、5.5.1.1、5.1.1.2、5.3.3.2、5.3.3.3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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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低压配电房
配电房应对照规范进行整治: 1.室内环境应干燥、无粉尘、无腐蚀气体污染。 2.配电室长度超过7米,应在配电室两端各设置出口。 3.变配电间门应向外开,高压室(间)门应向低压间开,相邻配电室门应双向开。 4.门、窗(高压侧)应装设孔小于10×10mm的金属门窗。 5.变配电间内各种通道应符合安全要求,应有规定的警示标志及工作标志。 6.进出门有挡鼠板,电缆进出处有防火防小动物封堵措施。 7.配电室、电容器室和各辅助房间的内墙表面应抹灰刷白。 8.在变压器、配电装置和裸导体的正上方不应布置灯具。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4-2011》第4条款 《机械行业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定标准》变配电系统部分《_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2011)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4.1.3、6.2.5、6.4.3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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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压器室
1.户内变电所每台油量大于或等于lOOkg的油浸三相变压器,应设在单独的变压器室内,并应有储油或挡油、排油等防火设施。 2.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3.变压器室宜采用自然通风,夏季的排风温度不宜高于45℃,且排风与进风的温差不宜大于15℃。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增设机械通风。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4.1.3、6.1.3、6.3.1条款修订说明2.0.4本条为本次修订增加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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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用电
1.车间电柜、电箱应符合如下规范要求: 1)落地式配电箱底面应比地面室内高出50mm,室外高出200mm,并固定和采取封闭措施。 2)电箱型式选型符合环境使用条件。 3)保护装置齐全,与负荷匹配合理。 4)各类电气元器件及线路接触良好,连接可靠,无发热烧损现象。 5)N、PE线短排完整,箱底保护接地可靠。 6)箱内插座接线正确,并配有漏电保护器。 7)各开关编号、名称标识清晰、齐全。 2.插座开关、临时用电或移动电气设备电源开关应配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动作电流选择: 1)干燥环境下,漏电保护器开关应选择动作电流值不大于或等于30毫安; 2)潮湿环境下,漏电保护器开关应选择动作电流值16毫安; 3)金属容器及物体上,漏电保护器开关应选择动作电流值不大于或等于10毫安。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4-2011》4.2条款 《机械行业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定标准》动力(照明)配电箱(柜、板)考评 《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08)5.5.2条款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安装和运行》(GB 5004-2011)4.1.2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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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类机械设备,包括清砂、落砂、造型、浇铸、辗砂等设备,均应符合如下安全要求: 1)电箱,电器元件完好,PE保护接地线可靠; 2)各联锁、紧停、控制装置灵敏可靠; 3)随机局部工作照明应为不高于36伏的安全电压; 4)附设的钢梯平台坚固可靠。 5)操作规程完善,安全警示标识齐全。 2.移动电气设备包括电焊机、移动风扇、移动式空压机、砂轮切割机等设备: 1)不存在接线混乱和乱拖乱拉,采用劣质拖线板、电源线接头包扎质量差等安全隐患。 2)定期测量电源线和设备的绝缘电阻,数值不小于1兆欧,且有定期检测记录。 3)电源线采用三芯或四芯多股橡胶电缆,无接头,不跨越通道,绝缘层无破损,长度不得超过6米。 4)外观检查,防护罩、遮拦、屏护、盖应完好、无松动,PE接线可靠。 5)设备操作开关,包括手柄开关可靠、灵敏,且与负载相匹配。
《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08)5.5.2条款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安装和运行》(GB 5004—2011)4.1.2条款 《机械行业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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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使用
1.现场使用点的危险化学品存放量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 2.作业现场应与明火区、高温区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3.作业现场应设置安全告示牌,标明该作业区危险化学品的特性、操作安全要点、应急预案等; 4.化学废料及容器应统一回收,按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5.配置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
《机械行业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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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全
1. 燃气管道选择或工艺应符合要求: 1)燃气管道材质选择按规范要求: A)低压燃气管道应选用镀锌钢管(热浸锌)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 的规定。 B)中压燃气管道宜选用无缝钢管,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8163的规定。 2.燃气紧急自动切断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紧急自动切断阀应设在用气场所的燃气入口管、干管或总管上; 2)紧急自动切断阀宜设在室外; 3)紧急自动切断阀前应设手动切断阀。
2. 燃气管道及设备的防雷、防静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进出建筑物的燃气管道的进出口处,室外的屋面管、立管、放散管、引入管和燃气设备等处均应有可靠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 2)防雷接地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的规定; 3)防静电接地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程》HGJ28 的规定。
4. 室内燃气管道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10.2.42 的规定。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10.2.1、10.2.4、10.2.42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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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检测比空气轻的燃气(人工气和天然气等)时,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 8m,安装高度应距顶棚 0.3m 以内,且不得设在燃具上方。 2)当检测比空气重的燃气(液化石油气和液化石油气混空气等)时,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 4m,安装高度应距地面0.3m 以内。 3)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宜集中管理监视。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10.8.2、10.8.4、1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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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装作业
1.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2.喷涂车间、调漆间规范设置通风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四、机械行业第7条,五、轻工行业第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