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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雪堰镇人民政府关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日常监管和追责案件移交办法
索 引 号: 014133541/2018-00060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雪堰镇  
产生日期: 2018-08-20 发布日期: 2018-09-0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为贯彻落实《雪堰镇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区委办、区政府办关于印发《武进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监管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切实做好上级领导交办、媒体曝光、信访举报反映违法建设舆情的处置工作,全面提升镇村长效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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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堰镇人民政府关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日常监管和追责案件移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雪堰镇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区委办、区政府办关于印发《武进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监管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切实做好上级领导交办、媒体曝光、信访举报反映违法建设舆情的处置工作,全面提升镇村长效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执法局负责全镇在建违法建设的核查、处置工作;负责梳理汇总各村(社区)未按照“通知”要求履行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日常监管职责情况;负责跟踪复查违法用地、在建违法建设;负责移交违法建设监管情况抄报镇纪委追责的工作。

第三条  移交镇纪委追责的违法建设案件来源包括以下:(1)上级领导交办;(2)各类媒体曝光;(3)信访舆情转办;(4)来电来信来访;(5)抽查考评;(6)其他部门移交。

第二章调查核实

第四条  综合执法局收到违法建设信息后,须立即上报局主要领导,并转派给责任中队调查核实。

第五条  责任中队即日组织执法人员勘查现场,与国土、建设部门确认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事实。综合执法局应及时将“两违”信息上报“两违”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函告责任村(社区)处置;确认违法用地的,应当将违法用地情况函告国土部门处理。

第六条  执法人员勘察违法建设现场时需对以下信息进行取证:(1)违法主体名称,法人(业主)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所在地等信息;(2)违法建设的结构、层数、面积、位置等现状信息;(3)违法用地的性质、面积、高度、位置等现状信息;(4)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视听资料(照片3张以上或视频5分钟)。

第三章函告程序

第七条  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监管函告使用“雪堰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局”印章,用印按相关规定审批,经手人由“两违办”负责人填写。

第八条  违法建设监管函告应载明以下内容:(1)案件来源;(2)调查核实时间;(3)违法建设基本情况:坐落位置、建筑面积、房屋结构、层数、现状等;(4)违法建设现场照片1-2张。

第九条  违法用地监管函告应载明以下内容:(1)案件来源;(2)调查核实时间;(3)违法用地基本情况:地块位置、土地性质、占地面积、现状等;(4)违法用地现场照片1-2张。

第十条  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监管函告应履行审核流程,综合执法局函告责任村委监管的违法建设,需上报局领导会商,形成意见后报镇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第十一条  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监管函告格式采用“一式两联”形式,签收联交由责任村(社区)工作人员,存根联存档。

第十二条  监管违法建设函告应当交由责任村(社区)书记或主任签收,函告经手人需填写签收表(含签收人姓名、签收人职务、签收时间等信息),综合执法局应妥善保管函告签收表。责任村(社区)工作人员拒绝签收的,采用EMS邮寄送达。

第四章复查程序

第十三条  责任中队在违法建设跟踪复查中对以下信息进行取证:(1)建设状态(在建、停工、已完工);(2)继续建造部分的面积、高度;(3)建筑主体外立面变化情况;(4)其他信息。建设状态相关资料取证应与第一次勘查现场的拍摄方位相一致,具备可对比性。

第十四条  责任中队在违法用地跟踪复查中对以下信息进行取证:(1)用地状态;(2)占地面积和高度;(3)其他信息。用地情况相关资料取证应与第一次勘查现场的拍摄方位相一致,具备可对比性。

第十五条  复查信息与函告存根联、签收表一并保存,一案一档。

第十六条  以下“两违”情况应在函告届满72小时后进行复查:(1)占用基本农田、一般农田的违法行为;(2)民房违法建设;(3)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工业企业违法建设。以上“两违”情况,责任中队需在函告届满48小时时询问责任村(社区)处置的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建筑面积越过500平方米(含)的工业企业违法建设,应在函告届满5个工作日后进行复查。同时,责任中队需在函告届满3个工作日时询问责任村(社区)的进展情况。

第五章移交程序

第十八条  责任村(社区)因监管“两违”工作不到位,造成既成事实或违法行为继续进行的,综合执法局移交镇纪委追究责任时,须向镇建设办、国土所、综合执法局审批,并由镇分管领导、镇主要领导签发。

第十九条  函告后造成既成事实或违法行为仍然继续进行的,由综合执法局将违法建设情况抄送镇纪委。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雪堰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下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1.报请镇纪委追责审批表

2.建议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的函

3.雪堰镇“两违”监管函告审批表

4.函

5.函

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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