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药监局、省药监局相关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我区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现将《武进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28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武进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方案
3月15日晚,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曝光了重庆市部分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为全面落实药品监管“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打击执业药师“挂证”行为,现决定在我区范围内开展为期6个月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整治,查处并曝光一批违法违规的药品零售企业和从业人员,有效遏制“挂证”行为,形成严查重处的高压态势和强大威慑,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秩序和执业药师执业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整治内容
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的同时,对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严肃查处。要将药品零售企业“挂证”整治与规范进货渠道、严格票据管理、处方药凭处方销售等检查内容相结合,督促药品零售企业提高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水平。
三、工作步骤
(一)自查整改阶段(2019年3月-4月)
1、强化社会监督。局药品监管科在3月底前完成相关方案制定,梳理全区药品零售企业及其执业药师清单并上报市局通过相关媒体公示,同时公示举报电话。通过局公众号等平台宣传相关整治工作,强化社会监督。
2、组织发动。在4月中旬前召开专项整治动员会。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进行自查自纠。
3、开展自查自纠。全区药品零售企业在4月30日前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零售企业及其注册执业药师自查自纠表》(附件一)要求开展自查自纠。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9年5月-8月)
1、各分局结合辖区实际情况,以《2019年度全区药品零售单位现场检查名单》为基础,结合随机抽查、各项专项检查和投诉举报处理,加大对辖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在岗履职情况的检查力度。
2、药品监管科根据专项工作实际推进情况抽调分局条线人员组织集中双随机抽查,同时加大督查力度,对各分局开展专项督查。
3、投诉举报中心做好相关举报的指导处置工作,稽查大队做好相关案件的指导处理工作。
四、检查处理
1、对现场检查时执业药师不在岗的,须查看相关排班表、考勤记录;对实行远程审方的药品连锁企业门店,需检查相关远程审方系统是否能够正常运行,审方室执业药师是否正常在岗,如不能正常使用,按照执业药师不在岗论处。对确定检查时执业药师不在岗同时销售处方药的,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给予1000元以下罚款。
2、对多次检查执业药师均不在岗的,或者存在挂证嫌疑的,各分局可将相关药店、执业药师名单上报局药品监管科,由药品监管科函请市局协助调查相关执业药师是否存在“挂证”。对确认挂证的,提请市局对药品零售企业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对执业药师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并由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给予查处。
3、对检查中发现的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药品管理相关法规查处。
五、有关要求
(一)广泛宣传引导。各分局要借助媒体曝光的契机,积极组织开展社会宣传,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提升全行业对执业药师配备政策要求的认识,主动开展自查整改;要提升全社会对执业药师在保障用药安全、提升质量管理方面重要性的认识,强化社会监督。
(二)严格监督检查。各分局要高度重视,加强属地药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管,严厉查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等行为。
(三)推动社会共治。加强部门合作,对于查实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执业药师“挂证”的,通报医保管理等部门,形成部门联合惩戒机制。要将“挂证”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积极探索多部门联合惩戒、共同打击的长效机制。
(四)落实监管责任。药品监管科对相关专项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分局于2019年8月30日前,对辖区内执业药师“挂证”整治工作进行总结,报区局药品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