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4日14时08分,位于常州经开区横林镇的常州市长伟木业有限公司内,一外来施工队在翻修钢结构彩钢瓦屋顶时,1名安装工从脚手架上坠落地面受伤,经送常州一院抢救无效于3月30日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有关规定和武进区委、区政府(武发〔2019〕20号)文件及武进区政府(武政复〔2007〕82号)文件的要求,武进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监察委、经开区纪工委、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区总工会等有关部门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具体名单附后),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1、钢结构彩钢瓦顶棚翻修发包单位:常州市长伟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伟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东伟,注册资本:3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X74TP79,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崔北路9号,成立日期:2018年9月18日,经营范围:木粉制造、加工、销售等。目前公司在职职工6人,2018年产值400余万元。因钢结构彩钢瓦顶棚年久失修,被大雪压过,需要翻修。
2、钢结构彩钢瓦顶棚翻修承包人:张查干(男,汉族,出生日期:1987年6月3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渔沟镇杏山村),施工队负责人,不具备建筑相关资格。张查干无合法注册单位,属个人临时组建的施工队,无建筑行业相关资质,长期在横林镇及周边从事钢结构房屋搭建、维修等业务。
(二)彩钢瓦屋面维修发包情况
2019年3月22日,长伟公司副总经理高建忠(公司股东之一)联系张查干到现场确认钢结构彩钢瓦顶棚翻修的情况,双方口头约定按照110元/平方米的价格,由张查干承包对长伟公司东南角的一处钢结构彩钢瓦顶棚进行拆除翻修,承包形式:包工包料。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仅口头约定。
3月24日早上,张查干带着2名工人到长伟公司开始进行屋面翻修直至下午事故发生前,已经将钢结构顶棚彩钢瓦全部拆除完毕。期间,长伟公司副总经理高建忠到施工现场查看翻修情况,口头提醒张查干注意安全。
二、事故发生简要经过及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简要经过
2019年3月24日7时许,钢结构彩钢瓦顶棚翻修承包人张查干带领王维、郑迎春来到长伟公司开始对钢结构彩钢瓦屋顶进行拆除翻修。14时08分,王维站在高约4米的门式钢管脚手架(下部有滑轮可移动,脚手架无连墙件固定)上对旧钢梁进行焊割拆除作业时,工字梁断裂倒下,将王维所站的脚手架撞倒,王维也从脚手架上高处坠落至地面头部受伤。
(二)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后,在地面的张查干和郑迎春立即上前查看王维伤情,并迅速拨打“120”急救电话。王维经“120”急救车送至常州一院抢救无效于3月30日23时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横林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先后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和应急处置,要求事故单位全力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2019年4月2日,在承包人张查干没有支付任何抢救治疗和善后赔偿费用的情况下,长伟公司积极与死者家属就善后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善后工作得到妥善处理,维护了社会稳定。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死者简况
王维,男,汉族,31岁,电焊工(未持有特种作业证),江苏省灌云县人。
2、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钢结构彩钢瓦顶棚翻修承包人张查干作为施工负责人,没有为电焊工王维配备安全帽等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未设置可靠的安全措施。
2、电焊工王维不具备电焊作业的特种作业资格,在没有戴安全帽的情况下就冒险站在高约4米的脚手架上进行焊割作业。
3、事故中被撞倒的脚手架未设置可靠防倾倒措施,导致在钢梁断裂砸中发生倾倒。
(二)间接原因
1、钢结构彩钢瓦顶棚翻修承包人张查干无建筑施工的相应资格,违规承接事故拆除项目,并组建无证无照无资质的拆除施工队进行施工。他安排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的施工人员王维从事高处电焊作业,也没有对王维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长伟公司副总经理高建忠未认真审查张查干的建筑施工资质,对钢结构彩钢瓦顶棚翻修施工现场的监管不到位,仅有口头的提醒,未有效督促施工人员依法依规进行施工。
3、长伟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将钢结构彩钢瓦屋面的翻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建筑资质的张查干个人,也未与施工队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施工作业现场的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安排专人进行管理,监管仅有口头的提醒,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在长伟公司彩钢瓦屋面翻修时发生的“3·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建筑领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钢结构彩钢瓦顶棚翻修承包人张查干作为施工负责人,无建筑施工的相应资格,违规承接事故拆除项目,并组建无证无照无资质的拆除施工队进行施工。他安排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的施工人员王维从事高处电焊作业,没有对王维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也没有为其配备安全帽等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未设置可靠的安全措施,违反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2016)》第3.0.3条、第3.0.5条等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查干未为王维受伤的抢救及死后的赔偿支付费用。建议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安装工王维安全意识淡薄,不具备电焊作业的特种作业资格,在没有戴安全帽的情况下就冒险站在高约4米的脚手架上进行焊割作业,造成严重后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3、长伟公司副总经理高建忠未认真审查张查干的建筑施工资质,对钢结构彩钢瓦顶棚翻修施工现场的监管不到位,仅有口头的提醒,未有效督促施工人员依法依规进行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常州市武进区应急管理局对高建忠实施行政处罚。
4、长伟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将钢结构彩钢瓦顶棚翻修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建筑资质的张查干个人,未与施工队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施工作业现场的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安排专人进行管理,监管仅有口头的提醒,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常州市武进区应急管理局对长伟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这起事故教训十分深刻,相关单位要引起高度重视,举一反三,吸取教训,防微杜渐,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1、常州市长伟木业有限公司要加强外包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一是认真审查外包单位的资质,严禁发包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加强对外包作业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认真检查现场作业人员的作业资格;二是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有效发现生产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并对发现的隐患进行及时治理,同时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除期间的安全;三是加强公司内部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杜绝员工“三违”现象,确保生产安全。
2、横林镇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并要召开专题会议研讨安全生产工作。同时,认真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外包作业的安全监管,切实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武进区“3·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19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