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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转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苏政发〔2019〕33号)》
索 引 号: 014133269/2019-0001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体裁分类: 通告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交通局  
产生日期: 2019-05-08 发布日期: 2019-05-0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有效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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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苏政发〔2019〕3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苏政发〔2019〕33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和《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8〕122号),有效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我省将全面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是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和《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

二、自2019年7月1日起,我省所有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新生产轻型汽车应当符合或严于机动车排放标准6a阶段要求。

三、自2019年7月1日起,全省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燃气车辆,须符合机动车排放标准6a阶段要求。

四、机动车排放标准6b阶段的实施时间,应按照GB18352.6-2016和GB17691-2018规定的时间实施。若国家要求需提前实施的,将另行通告。

五、凡在本通告规定的实施日期之前已购买的(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和已从外省市迁入本省的(以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转移登记日期为准)符合第五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的车辆,在本通告规定的实施日期之后1个月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六、各机动车销售单位要提前做好采购和销售计划,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在经营场所明示本通告有关内容,并告知购车者购置车辆须符合本通告规定。

七、车辆是否达到国六标准,可查看车辆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并登录机动车环保网查询核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9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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