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农技农机站(经济管理科)、财政分局:
为贯彻落实《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全区整体推进耕地轮作休耕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发〔2019〕51号)和《常州市整体推进耕地轮作休耕实施细则(试行)》(常农计〔2019〕9号)文件精神,落实相关政策,规范工作要求,促进农业绿色发展,现印发《武进区整体推进耕地轮作休耕实施细则(试行)》,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农业农村局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2019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进区整体推进耕地轮作休耕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全区整体推进耕地轮作休耕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发〔2019〕51号)和《常州市整体推进耕地轮作休耕实施细则(试行)》(常农计〔2019〕9号)文件精神,为落实相关政策,规范工作要求,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分解目标任务
以2018年夏收小麦统计面积为依据,全区范围内太湖一级保护区、苏南运河沿线等资源约束紧、生态保护压力大的地区雪堰镇(原则上全覆盖)、前黄镇(农场村)、横林镇(余巷村、狄坂村)采取常年轮作休耕,其他地区原则上3年轮作休耕一遍,逐步建立符合我区生产特点的可持续、可复制的耕地轮作休耕模式和政策体系,具体目标任务分解见附件1。
二、认定补贴对象
按照“谁种植、谁受益”的原则精准确定补贴对象,即直接承担轮作休耕任务的种粮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或村级集体组织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
三、确定补贴标准
财政资金给予适当补助,资金用于对休耕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经济补偿性补贴,分为基础补贴和叠加补贴两部分,其中:基础补贴标准为200元/亩,叠加补贴根据休耕方式确定,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轮作换茬。叠加补助标准不超过100元/亩。
2、冬耕晒垡。叠加补助标准不超过60元/亩。
四、核定补贴面积
补贴计发面积为稻麦两熟区域以深耕晒垡或轮作换茬替代小麦种植且符合轮作休耕质量要求的实际面积。
五、明确休耕质量
(一)深耕晒垡:当年水稻收获至次年1月底前实施机械深翻晒垡,耕作深度不小于20厘米(小于15厘米的不补贴,15-19厘米的按照标准的80%进行补贴)。
(二)轮作换茬:轮作换茬作物次年3月中、下旬田间覆盖度(不含田间配套沟系)不小于70%,50-69%的按照标准的80%进行补贴,小于50%的不补贴。轮作换茬作物在次年4月底前压青耕翻入田。
灾害性天气除外。
六、工作步骤
(一)制定方案
各镇(街道)根据《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全区整体推进耕地轮作休耕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发〔2019〕51号),详细制定实施方案,方案中要按照3年耕地轮作休耕一遍的要求,明确目标任务、序时进度和分年度实施计划等,以村为单位将轮作休耕任务分解落实。
(二)组织实施
1、耕地轮作休耕实施区域所在村与承担轮作休耕的种粮农户、家庭农场或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签订年度轮作休耕协议,与提供社会化服务的服务主体签订服务协议,确定休耕的地点、面积和方式,并登记造册(见附件2),于每年7月底前由村委会负责人签字、村委会盖章后报所在镇(街道)农技农技站(科)汇总。
2、镇(街道)农技农技站(科)对各村上报的面积进行审核、汇总,报所在镇(街道)政府分管负责人签字、镇(街道)政府盖章后,于每年8月底前报区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见附件3)。
3、区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对各镇(街道)上报的面积进行汇总、审核,于每年9月底报常州市农业农村局和常州市财政局。
4、次年3月底4月初,各镇(街道)农技农技站(科)对轮作休耕实施对象、实施面积和实施内容,以及实施内容中深耕晒垡、轮作换茬质量进行核查验收,4月中旬前将验收结果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形成核查报告上报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三)监督核查
次年4月底前,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镇(街道)轮作休耕面积和质量按至少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核查。对核减率超过5%的乡镇(街道),再次核查,核查比例扩大至50%,对再次核查核减率超过5%不足10%的乡镇(街道),同比例核减补助资金,再次核查核减率超过10%的乡镇(街道),不予补助。核查确认后,填报轮作休耕面积分镇汇总表(见附件4),并正式行文报区农业、财政部门。
七、规范资金管理
各镇(街道)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资金管理,实施涉农资金管理“阳光操作”,全面推进公开公示等制度。
1、次年7月底前,区财政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镇(街道)。
2、次年8月底前各镇(街道)财政部门通过“一折通”直接将补助资金发放到补助对象。
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将依据上级政策调整和实际情况加以完善。本细则由武进区农业农村局、武进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2018-2020年全区耕地轮作休耕目标任务分解表
2.武进区 年耕地轮作休耕分户登记清册
3.武进区 年耕地轮作休耕面积分村汇总表
4.武进区 年耕地轮作休耕面积分镇汇总表
下载附件:武农发[2019]94号(财政)-附件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