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局属各相关单位、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
为切实做好《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检测管理办法》)的执行和监督工作,规范我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强化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按照江苏水利现代化建设和质量强水要求,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办法》通知如下:
一、加强管理,严格筛选水利工程检测单位
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委托符合要求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活动。项目法人应当在施工、监理自行委托的基础上对其委托的自检及平检单位资质、主要管理人员、固定场所和设施环境等条件进行审核。
二、建立水利工程检测单位备案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检测单位在武进区检查活动的监督管理,我局将建立水利工程检测单位备案制度。检测单位拟在武进区境内开展检查活动前,需到武进区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站登记备案。检测单位备案需提交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
3、计量认证证书;
4、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5、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岗位证书、聘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及联系方式;
6、检测人员职称证书、身份证、岗位证书、聘用合同及社会保险凭证;
7、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8、母体对分支机构以及分支机构自身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9、如单位为分支机构,则提供分支机构设立的相应材料。
上述材料需提供全套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查。
三、加强检测结果不合格台账管理
检测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将不合格台账以及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报告委托方和武进区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站。
四、落实《办法》,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武进区水利局不定期对在辖区境内开展质量检测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主要针对检测单位资质等级、人员组建、设备校准及运行、违规转包与分包行为、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各项管理制度等其他《办法》要求。对于未及时备案、超越资质检测、人员设备不达标、伪造检测数据等其他不符合《办法》规定的行为予以全区通报,情况恶劣的,我局将依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常州市武进区水利局
2019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