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律师事务所:
近期,我局对律师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了督导检查,对部分律师事务所制定专项工作制度及其贯彻落实情况、部分律师代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情况进行了督查,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各律师事务所能组织律师学习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的刑事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全和省律师协会的意见和工作指引,组织律师参加有关律师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各律师事务所已建立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报告备案制度、集体研究制度和检查督导制度等专项工作制度,设制了专门台账。目前,各律师事务所在接受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后,基本都能按规定报告备案。
二、存在问题
一是学习不够全面深入。部分律师事务所只组织学习了部分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的刑事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未能组织律师全面学习,部分律师学习还不够深入,导致部分律师未能准确把握相关司法解释、刑事政策精神,不知道哪些案件需要报告备案,进而造成不需报备案的案件报备案,个别该报备案的案件未及时报备案。
二是台账记录不够全面。部分律师事务所虽然制定了专项工作制度,设制了专门台账,但台账记录不够全面,未能全面把贯彻落实专项工作制度的情况以及组织学习培训情况收录进台账。
三是收案审查不够规范。部分律师事务所收案审查尚不够规范,尤其是利益冲突审查,个别2016年和2017年接收的案件未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个别案件的利益冲突审查由承办律师自行审查。
四是卷宗材料不够齐全。部分案件卷宗无首谈笔录、风险告知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会见笔录入卷,有些会见笔录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字,甚至有个别案件未形成卷宗归档。
五是检查督导不够严格。个别律师事务所虽然制定了检查督导制度,但未能严格贯彻落实,未能对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实行全程跟踪检查,未能严格管理印章和文书,极个别所存在私自收案收费情况。
六是委托手续送交不及时。部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未能按规定在三日内向办案机关提交接受委托告知材料,尤其是案件在侦查阶段,由于主客观原因,部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甚至不向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提交接受委托材料。
三、整改措施
针对上述存在问题,现提出以下整改要求:
一是要进一步加强组织学习。要求各律师事务所进一步加强组织学习,全面深入学习《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指引》第八条要求掌握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今年4月9日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四个意见,使全区律师能准确把握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司法解释和刑事政策精神。
二是要完善台账记录。要求各律师事务所严格贯彻落实所制定的专项工作制度,并将相关材料全面收录进专门台账。
三是要严格落实统一收案制度。律师担任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必须遵守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委托合同、收取各项费用的各项制度,严格收案审查制度,尤其是利益冲突审查,以免接收存在利益冲突的案件。
四是要严格落实检查督导制度。各律师事务所要指定专门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对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辩护代理工作的情况进行全程跟踪检查,加强办案质量监督和风险管控,发现律师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需要给予行业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报告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
五是要按规定及时向办案机关提交相关手续。《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接受委托后三日以内,向办案机关提交接受委托告知函,告知委托事项、承办律师及联系方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也有相关规定,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办案机关提交委托手续。
六是要加强档案管理。各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档案管理,所接办案件,应当及时统一归档,并加强归档卷宗检查,完善归档材料。加强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档案的保密管理,防止出现失密泄密和不当传播的情况。
各律师事务所接通报后,要认真对照检查,并举一反三,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使每名律师都能充分认识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相关刑事司法政策,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通报。
常州市武进区司法局
2019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