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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武进区司法局执法执勤车辆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170/2019-00016
主题分类: 司法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常武司字〔2019〕21号 发布机构: 司法局  
产生日期: 2019-04-15 发布日期: 2019-04-1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武进区司法局执法执勤车辆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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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进区司法局执法执勤车辆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常武司字〔2019〕21号
 

局各科、室、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武进区司法局执法执勤车辆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司法局

2019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进区司法局执法执勤车辆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行〔2012)296号〕、《武进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关于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执法执勤用车是指司法行政系统用于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处置突发事件、执法监督,喷涂全国统一的司法警车制式外观挂警用车辆专用号牌的车辆,及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指挥用车。

二、执法执勤用车使用范围: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人民调解、公共法律服务、法治宣传、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律援助、处置突发事件、执法监督、纪检监察执纪监督、执纪审查等承担执法执勤指导及具体实施职能的内设机构和派驻机构。

三、执法执勤用车统一由区司法局办公室负责管理。

四、需要执法执勤用车的,用车科室或个人需填写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申请表,报科室负责人批准,由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按需求和途径指派执法执勤用车,保障任务用车的落实。

五、执法执勤车辆必须由局机关公职人员取得驾驶资格、能够胜任驾驶任务的驾驶员担任,驾驶员应负责做好行车记录,按规定任务完成返回后应及时向区局办公室上交车辆钥匙等。

六、执法执勤车辆管理

1.车辆标识:执法执勤用车应当按规定喷涂司法警车制式外观。

2.车辆停放:非工作时间和无公务活动,执法执勤车辆除经书面批准外,一律定点停放在区司法局机关停车场所内。

3.车辆加油:实行持卡定点加油。

4.车辆修理:实行由武进区级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七、执法执勤车辆使用管理纪律

1.严禁非紧急公务时使用警灯、警报器、超速行驶,严禁违反交通法规。

2.严禁酒后驾驶执法执勤车辆。

3.严禁在酒店、宾馆、娱乐场所、景区、居民小区等场所停放非执行公务的执法执勤车辆。

4.严禁将执法执勤车辆用于参加私人聚会、婚丧嫁娶等非公务活动,或搭乘家属、亲友等非公务相关人员。

5.严禁使用执法执勤车辆运送易燃易爆物品。

6.严禁其它违反执法执勤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

八、区局政治处应不定期开展执法执勤车辆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并接受派驻纪检部门的监督。严重违规违纪、情节严重、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一经查实按规定对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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