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组织人事科)。负责局机关日常政务运转和综合协调工作;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负责党组研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负责重大会议组织、文稿起草、文电处理、公文审核、机要档案、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接待工作;负责新闻、信息、宣传、信访工作;承办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保障、应急管理等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综合管理工作;指导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工作;牵头组织全区人社系统综合考评。
综合协调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信息系统管理、电子政务和安全保障系统建设的规划、规范、标准的制定并组织实施;负责政府门户网站有关栏目维护工作。
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和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调解仲裁管理科)。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工作;承担综合性政策的调研和协调工作;负责普法及相关法律咨询工作;承担重大执法法制审核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和定期清理工作;组织行政权力的定期梳理、动态调整和公开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调解工作;指导、监督、协调和检查下属单位的行政服务工作;指导相关学会、协会等社团工作。
负责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规培训;拟订全区集体合同审查、工资集体协商、企业经济性裁员、劳务派遣、特殊工时等监督和管理办法;拟订全区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拟订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拟订全区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政策,指导行业工资收入调节和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贯彻实施最低工资的有关政策;指导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依法监督检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在我区的贯彻实施情况,综合指导全区劳动监察工作;协调处理劳动关系方面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承担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办公室日常事务。
拟订全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规则、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全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指导全区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办理;承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财务和基金监督科。负责编制全区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本局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财政性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参与拟订全区相关社会保险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基金监管制度和内控制度;组织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工作;建立并管理相关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信息和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依法监督基金的收支、管理;承担区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就业促进科(人才开发科)。拟订全区就业规划、计划和劳动者公平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等政策;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全区就业援助、特殊群体就业等政策;参与拟订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拟订预防、调节、控制较大规模失业和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承担区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
拟订全区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承担全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人力资源流动的政策和规划;拟订全区人力资源社会服务机构管理政策,并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拟订全区技能人才培育、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综合管理全区职业技能竞赛和技能人才表彰工作;组织指导实施全区技能人才培育示范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拟订全区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综合管理全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拟订贯彻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政策。
负责职称综合管理工作;推进落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管理制度;承担全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培养工作;拟定并实施全区紧缺人才引进政策;承担全区有突出贡献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及管理工作;完善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国家、省、市博士后创新平台的申报和管理工作;负责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人才资源年报统计工作;拟订并实施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的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承担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承办本局的对外交流合作工作。
(五)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指导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本区人员(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国家、省、市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备案事宜;拟订全区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负责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化用工指导和管理;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
(六)工资福利科(区表彰奖励办公室)。拟订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机关事业单位离休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区级机关公务员、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离休相关管理工作;承担区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工作;参与组织实施政府绩效评估评比等工作;编制和管理区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工资计划;组织区级机关事业单位优秀工作人员健康休养活动和机关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计;负责人事信息系统统筹协调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承办国家、省和市部署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拟订全区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授权承办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承担全区相关国家表彰奖励获得者、国务院荣誉称号获得者和省部级、市级、区级荣誉称号获得者的管理等工作;承担全区创建达标评比表彰和区级以下表彰有关工作。
(七)社会保险科(工伤保险科)。拟订全区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城乡居民和被征地农民)、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区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拟订全区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和基金征缴政策;负责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核定;完善全区机关企事业人员退休政策,按上级规定拟订全区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做好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的申报工作;做好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受理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一次性退休补贴的核定;拟订全区参保人员死亡遗属待遇标准;依照规定对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实行监督;拟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转移接续办法;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区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基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办法以及相关配套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区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拟订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按上级规定,指导企业年金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工作。
拟订企业职工工伤停工治疗期间的待遇政策及标准;组织拟订工伤医疗的药品、治疗、康复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支付范围及标准、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做好建筑类企业职工参保工伤保险相关工作;牵头做好工伤预防相关工作;配合做好工伤认定案件等社会保险业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相关法律事务工作。